今年1月21日,杭州的朱女士(化名)丢了一个一克拉的钻戒和一个黄金戒指。恰巧,两个戒指被汪先生(化名)捡到了,且他捡戒指都被监控拍了下来。没想到这一丢和一捡,都给双方带来了麻烦事儿。
昨天下午,杭州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朱女士说起这个丢掉的钻戒,几度哽咽。她说自己就一个金戒指和一个钻戒,钻戒对她来说意义重大。21号那天中午12点多,她为了擦护手霜,将两个戒指取下,放在了身上。当时她坐在车里,等她下车时,忘记了戒指还没带回去,所以下车后,戒指就掉在了小区一单元楼前。
朱女士手上戴着的两枚戒指
朱女士戒指上的钻石为1.01克拉,原价近10万,她趁着打折,花7.7万买下。下午一点左右,她发现戒指丢了赶紧回去寻找,但已找不到。后民警查看监控后发现,两枚戒指是被汪先生捡走的。
“我得知找到是谁捡走的时候,还想着要好好感谢他。”朱女士说,没想到的是,汪先生只还了一个金戒指,并说以为钻戒是假的,后来在快递公司门口丢掉了。“我的戒指怎么看都不会是个便宜货,谁相信他会扔掉啊,连警察都说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就是他不肯还给我。”
朱女士原本要求汪先生还戒指,后因汪先生再三强调戒指已经丢掉了,朱女士转而要求汪先生赔偿7.7万元损失。案由也从返还原物纠纷,更改为物权保护纠纷。
捡到者:我没有帮你保管的义务,我觉得戒指就是个廉价货
汪先生自然是觉得很委屈,“我虽然是捡到了戒指,但是我也没有义务帮你保管好啊。”汪先生说,他并不住朱女士那个小区,他只是恰好去那理发,他打着电话等待时,看到地上有两个亮晶晶的东西。
“我捡起来一看,一个黄色戒指,一个不锈钢戒指,我认为这个钻戒的圈像铝合金,中间有颗咪咪小的玻璃。我真的以为,她那个钻戒就是值5块钱的东西,因为看起来很廉价。所以晚上我在环城东路上在寄快递时,顺手拿出来扔掉了。”汪先生说。
朱女士追问他:“你捡到戒指为什么没交到旁边的警务室?既然觉得不值钱,为何没当场扔掉?”
对此,汪先生说,自己当时打着电话,就顺手拿手里了,没有当场扔掉。且自己不住这里,不知道旁边就有个警务室。后来他寄快递,一掏口袋才想起来戒指的事情。
同时,汪先生指出,他怀疑朱女士起诉自己,就是个骗局。“他们来取戒指时,一句感谢的话都没有,几个人上来就质问我,另外一个戒指在哪里。她一直说戒指很值钱,但是她自己都没去找过,倒是她婆婆跟着我去找过一次,也不符合常理。我也帮她再回去找过几次,可这也不是我的事情,我为什么要这么关心?”
且汪先生认为,朱女士只给出了戒指的销售单,不是发票,这个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朱女士也没办法证明,丢掉的戒指就是销售单上的戒指。汪先生表示,自己还因此受到精神损害,他保留反诉和追要精神损失费的权利。
随后,朱女士拿出自己带着个钻戒的照片,来证明丢失钻戒就是销售单所指钻戒。但是汪先生看了照片后又说,自己捡到的戒指上,那个玻璃没有超出下面的托架,而照片上的钻石是超出了托架,所以认为不是同一个戒指。
律师:捡到东西的人需尽保管义务,故意丢掉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陈树杨律师指出,在捡到别人的遗失物后,捡东西的人是有保管义务的,他将东西交给主管部门,例如出租车司机将乘客落下的东西交给运管部门,完成了自己的保管义务。
如果捡东西的人将他人遗失物弄没了,要看是什么原因导致遗失物丢失的。如果是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那是捡东西的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否则,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本案中,汪先生也承认是自己将戒指丢掉了,这属于故意丢失遗失物,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所以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至于汪先生该赔偿多少钱,这首先需要失主朱女士举证证明戒指的价值。“朱女士能拿出购买凭证,发票或者商场开具的购物单,再或者能提供当时刷卡交易的记录都行,不一定是要发票。”
其次,朱女士需要证明,自己遗失物件跟购买凭证上的物件是同一个。“本案中,汪先生提出的,遗失物件跟购物单不是同一个物品,也是有道理的,所以这个举证是有难度的。”陈律师介绍,如双方的证据都不能100%证明自己的主张,双方又都拒绝调解的,法院会按“高度概然性” 来判决,也就是说,法官会根据双方的说法,看谁更具有可信性,来作出判决。
同时,陈律师指出,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捡东西的人明明是留着东西,却在庭审时谎称东西遗失了,情节轻的属于作伪证,情节严重的,则属于涉嫌诈骗,失主是可以去报案的。
庭审持续了2个多小时,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 ▏19楼综合自律师来了(kblst2014)、青年时报
捡到东西,却给自己带来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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