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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业试点取消报告表 宁德市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

伯益说环保  · 公众号  · 环保  · 2025-02-28 10:07

主要观点总结

为进一步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建设项目选址方面的指导作用,推进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管理核心制度建设,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宁德市决定在全域范围内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试点范围、任务、组织保障等,旨在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试点范围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可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的行业类别》中的“家具制造业”、“塑料制品业”、“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汽车制造业”等4个行业作为改革试点行业。

关键观点2: 试点任务

有序推动试点方案实施,包括现场调研、政策宣传及培训、建立行业试点退出机制、优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配置、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指导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实施成效评估等。

关键观点3: 组织保障

成立试点工作专班,建立项目工作联动和调度机制,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并开展对基层工作者和企业管理人员的指导培训。

关键观点4: 文件更新

各试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指引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版本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正文

宁德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 2024〕65号)有关精神及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建设项目选址方面的指导作用,推进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管理核心制度建设,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决定在宁德市全域范围内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

生态环境部发布《可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的行业类别》中的 “家具制造业”“塑料制品业”“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汽车制造业”等4个行业作为改革试点行业(具体详见附件1)。列入改革试点的行业取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列入本次改革试点的行业,仍按照既定要求编制环评文件。

二、试点任务

(一)有序推动试点方案实施。 深入一线现场调研,了解地方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掌握拟列入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研判取消环评审批后有关生态环境风险及排污许可制度衔接问题,统筹考虑宁德产业发展情况和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推动试点实施方案落地实施。认真开展试点宣贯及培训,组织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试点工作政策宣传及培训工作,建立形成工作联系机制。建立行业试点退出机制,对存在弄虚作假、环保设施 “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超标、超总量排污、未及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按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的试点企业,依法查处,提前终止企业试点,对试点行业定期开展评估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停止该行业试点。

责任科室(单位):审批科、执法支队、各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二)积极引导行业企业申请试点。 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试点行业建设项目申请流程(见附件 2),申请试点的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函(见附件3),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局根据申请函中记载的项目基本情况,当即进行回函确认(见附件4),并负责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申请试点的企业对照《宁德市试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指引》(见附件5),从选址布局、资源利用效率、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落实试点行业的环境准入要求。县级生态环境局需对接属地发改、工信等部门,主动筛选列入试点行业的企业项目,在试点行业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强事前帮扶,引导试点企业落实环境准入指引要求,强化企业自主研判能力。

责任科室(单位):各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科、执法支队。

(三)优化试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化配置。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 2024〕62号)中关于优化总量指标管理的要求,以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储备污染物排放指标市级统筹机制的通知》(宁政办〔2024〕23 号)的相关规定,对属于排放量小微的试点行业企业,豁免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总量交易,同时进一步细化试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政府储备、出让和豁免方案,并建立管理台账,市局统筹全市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工作,协调保障试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需求。上述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由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局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纳入污染物总量管理台账,总量指标替代来源由上年度减排完成量中扣除,不足的由市局予以统筹保障,确保全市总量指标不突破。

责任科室(单位):环科所、各县级生态环境局。

(四)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指导服务。 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与属地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工业园区管理单位的沟通对接,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成立试点行业建设项目服务专班,指定专人引导和指导帮助有意愿的项目业主申请取消项目报告表环评,推动改革试点精准落地。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招商引资中预评估作用,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合理性预判。加强业务培训,指导企业运用 “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建设项目选址环境比选方面的指导作用;对照行业准入指引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同时,对列入试点的企业定期开展跟踪服务,形成项目服务清单。

责任科室(单位):审批科、各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申请试点行业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据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要求,落实项目环保措施,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试点行业项目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依法严肃查处。列入试点行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的同时,需提交《宁德市试点行业建设项目确认函》。排污许可证核发前属地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开展联合现场帮扶,核对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试点申请内容的一致性,以及与《宁德市试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指引》的符合性,其中,对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较申请内容发生变动的试点项目,若仍属于试点范围,需重新申请确认,并按照实际情况核发排污许可证;若超出试点范围,则依法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开展试点项目排污许可证质量定期抽查复核,每季度对全市试点项目排污许可证按 100%比例抽查复核。试点行业建设项目投产前,应组织开展现场帮扶,指导建设单位做好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试点行业建设项目投产后,纳入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库开展双随机抽查。

责任科室(单位):审批科、执法支队、各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六)开展实施成效评估。 坚持以问题导向推动改革,对试点方案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及时梳理,不断推动完善试点工作,挖掘亮点工作,开展相关宣传,确保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2025年9月底前汇总各地经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厅,并将试点相关成效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下一轮更新工作中,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源头管控作用。

责任科室(单位):审批科、执法支队、信息中心、各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三、组织保障

成立试点工作专班,确定专班人员,建立项目工作联动和调度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审议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把控改革试点工作质量和进度。及时开展对基层工作者和企业管理人员的指导培训,全力推动试点工作出成效、出亮点,高质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落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

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生态环境部发布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方案自动终止。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宁德市可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的行业类别

2.宁德市试点行业建设项目申请流程

3.宁德市试点行业建设项目申请函(模板)

4.宁德市试点行业建设项目确认函(模板)

5.宁德市试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指引

附件 1

宁德市可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的行业类别

序号

行业类别

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别

备注

1

36

木质家具制造 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

取消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2

53

塑料制品业 292

取消仅组装、破碎的

3

56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

除利用(掺用)污水污泥掺烧制砖的之外,均取消

4

71

汽车整车制造 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 362;改装汽车制造 363;低速汽车制造 364;电车制造 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

取消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附件 2

宁德市试点行业建设项目申请流程

一、试点申请

申请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局申请试点,并提交《宁德市试点行业建设项目申请函》(原件 1式3份),属地县级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人试点申请后,根据申请函载明的内容,分析试点项目符合性,并在1个工作日内按如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理:

①属于试点行业范围的,属地县级生态环境局向申请人印发确认函,同时,提供《宁德市试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指引》,指导申请人对照行业准入指引,明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可行性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污染物排放口、污染因子、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要求。申请人按照行业准入指引开展项目建设。属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试点项目台账登记,并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

②不属于试点行业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二、排污许可核发

在项目调试和运行前,申请人向属地县级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指引表》纳入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许可证/登记申领的附件材料。试点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需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的,需于排污许可证申领前提交排污权交易凭证。

①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在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fujian.gov.cn)提交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受理并开展审核。

②现场复核

排污许可证核发前,属地县级生态环境局应至少开展现场复核 1次,核对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是否与《宁德市试点行业建设项目申请函》及《宁德市试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指引》一致。

若发生变动但仍属于试点范围,则指导申请人按照行业准入指引进行整改完善,并按照实际情况核发排污许可证;若超出试点范围,则责令建设单位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③核发

对符合排污许可核发条件的项目,核发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发。申报材料需退回修改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见。试点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即可投入生产。

三、现场帮扶

项目在建成后投产前,属地县级生态环境局应至少组织开展现场帮扶 1次,核对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是否与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宁德市试点行业建设项目申请函》及《宁德市试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指引》等内容发生变动。同时,指导申请人如何做好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

四、办理流程


附件 3

宁德市试点行业建设项目申请函

(模板)

宁德市 ××生态环境局:

我司( ×××公司)×××项目,位于×××县(市、区)×××路×××号(坐标:东经×××°××′×××″,北纬×××°××′×××″),建设内容为:××××××,工艺流程:××××××。该项目已通过发改(工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根据《宁德市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向贵局申请列入×××行业试点范围,并做如下承诺:

1.本公司对以上申请内容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属于《宁德市可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的行业类别》范围。

3.本公司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施工期、运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4.项目调试和运行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5.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6.若项目建成后较本申请内容发生变动,本公司将按照试点方案要求重新申请试点,若超出试点范围,将依法办理项目环评报批手续。

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 4

宁环评试点〔 2025〕 号

宁德市试点行业建设项目确认函

(模板)

×××公司:

你司提交的《宁德市试点行业建设项目申请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司 ×××项目列入×××行业试点范围。你司应对照《宁德市试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指引》,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强化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接受环保监督检查。

附件:宁德市试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指引

宁德市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附件 5

宁德市试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指引

(家具制造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指导《宁德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中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 211;竹、藤家具制造 212;金属家具制造 213;塑料家具制造 214;其他家具制造 219)中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

第二条 选址要求

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

禁止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第三条 环保责任

(一)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确保生产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调漆、喷漆、烘干等工序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其他特征污染物,应采取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污染防治措施应采用干式过滤棉 /过滤箱、旋风除尘、活性炭吸附、浓缩+燃烧/催化氧化等可行技术,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应采取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污染防治措施应采用袋式除尘方式,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或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生产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应根据废水污染物种类采取可行技术处理,其中预处理措施包括除油、沉淀、过滤等;生化处理设施包括好氧、水解酸化 -好氧、厌氧-好氧、兼性-好氧等;深度处理设施包括生物滤池、过滤、混凝沉淀(或澄清)等。项目生产废水处理后纳入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需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定期更换的喷漆废液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暂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做好台账记录,明确产生数量和去向。

第四条 执行要求

(一)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

(二)项目废气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甲苯、二甲苯、苯系物、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合剂、非甲烷总烃(V0Cs)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中表1中家具制造行业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废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甲苯、二甲苯、苯系物、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合剂、非甲烷总烃(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中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VOCs)厂区内监控点 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中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三)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标准要求。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20);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第五条 环境风险

排污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队伍,并结合项目的环境风险特征,配套建设事故废水截流、收集和暂存设施、消防设施等,配备足量的环境风险应急物资。

第六条 企业排污许可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6 号),建设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因此,建设单位需确保在投入生产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第七条 文件更新

家具制造业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版本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第八条 其他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宁德市试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指引

(塑料制品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指导《宁德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中塑料制品业(塑料薄膜制造 2921、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2922、塑料丝、绳和编织品制造 2923、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2926、日用塑料品制造 2927、人造草坪制造 2928、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2929)中仅组装、破碎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

第二条 选址要求

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

禁止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第三条 环保责任

(一)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确保生产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应采取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污染防治措施可采取袋式除尘或其他可行技术,排气筒数量、高度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规范化建设。

(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或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暂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做好台账记录,明确产生数量和去向。

第四条 执行要求

(一)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

(二)项目废气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

(三)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标准要求。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20);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第五条 环境风险

排污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队伍,并结合项目的环境风险特征,配套建设事故废水截流、收集和暂存设施、消防设施等,配备足量的环境风险应急物资。

第六条 企业排污许可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6 号),建设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因此,建设单位需确保在投入生产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第七条 文件更新

塑料制品业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版本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第八条 其他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宁德市试点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指引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行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指导《宁德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中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3031,建筑用石加工 3032,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3033,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3034,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3039)中除利用(掺用)污水污泥掺烧制砖的之外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

第二条 选址要求

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

禁止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第三条 环保责任

(一)项目生产车间需密闭,生产车间各产尘点应配套相应的喷淋除尘、抑尘措施;破碎、筛分设备进料口、出料口设置喷雾抑尘装置并设置集气设施,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由不低于 15米高排气筒排放;输送带配置封闭式防尘罩,并在其进出口设置喷淋除尘装置;成品堆场需设置不低于堆存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喷淋抑尘措施;车辆实行密闭运输,厂区道路定期洒水抑尘。提高废气收集处理效率,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二)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暂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做好台账记录,明确产生数量和去向。

第四条 执行要求

(一)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

(二)颗粒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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