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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期一则湖南省高院的民事判决书在网上挂出来,透露出不少
2010
年阳煤化工
50
亿借壳
*ST
东碳(
600691.SH
)交易细节,
操盘方(北京安控——种种迹象表明是德隆系旧部,请各位小伙伴自行脑补)介入资本运作,包括持股的结构化安排等,但这场大戏最终却因为夹层投资收益没有得到满足,最终将操盘方兼劣后告上省高院,操盘方又建议追加大股东为第三人...这场交易背后的故事也才公之于众
…
阳煤化工
50
亿借壳
*ST
东碳
当时名字还叫做
*ST
东碳(戴帽前叫做东新电碳)的
600691
在
2011
年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由重大资产出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两部分组成:(
1
)向自贡市国资委下属的自贡国投出售本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业务及附着于上述资产、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净资产出让的方式出售给自贡国投,资产评估价值最终确定为
-2,522.89
万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
元。与此同时,东新电碳原有全部员工由自贡国投承接,使上市公司成为零资产、零负债、零人员的“净壳”;(
2
)上市公司向方为阳煤集团、海德瑞、中诚信托、北京安控、信达公司、河北惠捷、河北正发、丁连杰、滕文涛等相关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阳煤化工
100%
股权及部分股东持有的阳煤化工下属公司的股权,即和顺化工
51.69%
股权、正元化工
60.78%
股权、齐鲁一化
17.97%
股权(第一稿方案里面包含恒通化工
2.27%
股权,主要是内部员工持股,也是一堆扯皮的事,此处省略
2
万字
…
有兴趣的小伙伴自行脑补)。最终根据评估确认交易定价为
48.97
亿元,以发行价格
10.36
元
/
股,发行
4.73
亿股方式用于购买前述资产。
由于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香凤企业,持股比例
28.58%
,实际控制人为张涌;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和控股股东均发生了变化,控股股东变更为阳煤集团,持股比例为
38.49%
,实控人变更为山西省国资委。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所以最终构成借壳上市。
上述借壳事项差不多折腾了两年最终于
2012
年
10
月完成,而对应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也将于次年
10
月上市流通解禁,然而就是其中中诚信托持股的
168,594,182
股(初始发行数量为
67,437,673
股,阳煤化工于
2013
年
5
月进行了
10
送
15
的除权除息)成为了本次几方撕逼的地方,原来中诚信托也只是“通道”而已,真正的资金方另有其人。
夹层告劣后,劣后告大股东
根据上述湖南省高院的民事判决书来看,本次中诚信托持股为结构化产品,资金方共有劣后(一般信托受益人)、夹层(次优先级受益人)和优先(优先级受益人)三类。而出现扯皮的地方就在于夹层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西藏华鸿”)作为原告方,将劣后也是本次借壳方案的操盘手北京安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安控”)告上了法庭,且索赔未达到投资预期收益等共计
3.57
亿元。
在
A
股市场中,最为定增并购圈内小伙伴关注的莫过于借壳上市,以及各种神一样存在的大佬和交易方案,都传说这个里面有各种利益切分,但到底怎么设计的恐怕鲜为人知,且业内人士也是讳莫如深,而这份
2
万多字的判决书恰恰揭示了不少借壳上市资本运作的细节,交易参与各方的利益牵扯也是可见一斑。
ps.
这份判决书看了好几遍,真心烧脑!!
2016
年
12
月
29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华鸿与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湘晖”)、北京安控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北京安控向原告支付投资回报款
3.57
亿,并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120
万元。判令湖南湘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如下:
一、由被告北京安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回报款
357386431.07
元。
2016
年
4
月
1
日以后的投资收益,以
357386431.0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6%
的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北京安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1200000
元;
三、由被告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安控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