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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令〔2025〕18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已经2025年2月7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 习近平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二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二节 军队单位相互关系
第五章 礼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二节 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
第二节 仪容
第三节 举止
第四节 检查纠察
第七章 与军外单位和人员的交往
第一节 与地方单位和人员的交往
第二节 与国外(境外)人员的交往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一日生活
第二节 值班
第三节 警卫
第四节 行政会议
第五节 请示报告
第六节 内务设置
第七节 登记统计
第八节 请假销假
第九节 查铺查哨
第十节 留营住宿
第十一节 司号
第十二节 点验
第十三节 交接
第十四节 接待
第十五节 保密
第九章 常态战备
第十章 军事训练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节 军人健康管理
第三节 伙食管理
第四节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五节 装备管理
第六节 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七节 智能电子设备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管理
第八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九节 营区管理
第十节 野营管理
第十一节 安全管理
第十二节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管理
第十二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管理和军歌的奏唱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附件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旗面式样
附件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
附件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附件四 报告词示例
附件五 军服的配套穿着规范
附件六 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件七 连队要事日记式样
附件八 军人发型示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法律,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战和被召集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熟悉并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集中统一和指挥顺畅高效,保证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时代的使命任务是,为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第五条 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是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贯彻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提高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能力,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坚强保证。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贯彻新时代政治建军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坚持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发挥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确保部队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军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始终聚焦备战打仗,强化官兵当兵打仗、带兵打仗、练兵打仗思想,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按照能打胜仗的要求搞建设抓准备,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战斗精神,培养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锻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精兵劲旅。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依法治军战略,依靠全军官兵共同建设法治、厉行法治、维护法治,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把依法治军贯彻落实到部队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构建随时能打胜仗的战备秩序,构建与实战化训练相匹配的训练秩序,构建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工作秩序,构建利于练兵备战、利于作风养成、利于官兵成长的生活秩序。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守正创新,传承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持严格要求与热情关心相结合,坚持纪律约束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完善管理体系,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军队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增强军队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支部)、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一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与保证。军人誓词内容如下: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第十二条 公民经批准服现役,应当进行军人宣誓,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不迟于被批准服现役后90日;
(二)宣誓地点通常选择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
(三)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使命任务等教育;
(四)宣誓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可以使用军徽;团级以上单位组织宣誓时,通常迎、送军旗;
(五)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在宣誓名册上签名;宣誓名册按照军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宣誓名册由军委训练管理部统一式样和监制。
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奏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二)宣读誓词(由一名领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三)宣誓人代表发言;
(四)首长讲话;
(五)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宣誓时,如果迎、送军旗,迎军旗在奏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前进行,送军旗在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后进行;如果结合授衔、授装、授旗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授旗,后宣读誓词。
第十四条 部队(分队)组织战前动员、参加重大演训任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以及组织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
誓词内容由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情况确定,可以使用军人誓词。其中,授装时被授装人员可以使用下列誓词:
我宣誓:我要像爱护自己生命一样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管理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装备;努力学习,刻苦训练,提高管装、用装本领;保守装备秘密,坚决同损害装备的行为作斗争,确保装备安全。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誓师大会、授装等仪式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军人退出现役时,通常集体向军旗告别,并进行宣誓。退役誓词内容如下: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即将退出现役,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保守军事秘密,珍惜军人荣誉,永葆军人本色,为军旗增辉,为军队争光。若有战,召必回!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军人退役仪式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民经批准服预备役,应当进行宣誓,宣誓通常在首次参加军事训练期间进行。预备役人员誓词内容如下: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人员,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刻苦训练,提高本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随时准备应召参战,誓死保卫祖国。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十七条 义务兵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史军史,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时刻准备战斗,坚决完成任务;
(三)刻苦训练,磨砺战斗意志,熟练掌握军事技能,努力提高打赢本领;
(四)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装备,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五)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六)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维护集体荣誉;
(七)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八)遵守安全规定,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军队院校生长军官学员,以及其他在入伍训练期间的军人,履行义务兵基本职责。
第十八条 军士除履行义务兵基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刻苦钻研专业技术,精通本职业务,发挥骨干作用;
(二)勇挑重担,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三)协助军官做好战备训练、教育管理等工作,发挥助手作用;
(四)主动反映情况和问题,发挥纽带作用。
第十九条 军官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史军史,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身先士卒,冲锋在前;
(三)坚持严格训练,精通本职业务,熟练掌握所配备的装备,集中精力研究军事、研究战争、研究打仗,提高打赢本领,坚决完成任务;
(四)忠诚勇敢,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五)爱护士兵,尊重下级,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处处做好表率;
(六)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七)带头遵守安全规定,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防范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第二十条 义务兵、军士、军官的专业职责,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旅(团)长职责
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同为旅(团)首长、同为指挥员,在旅(团)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长对全旅(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旅(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旅(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旅(团)的军事训练,组织旅(团)机关和所属营、连落实规定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旅(团)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五)掌握全旅(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六)掌握所属主战装备战术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领导保障工作,提高保障质效,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旅(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旅(团)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政治委员和旅(团)长同为旅(团)首长、同为指挥员,在旅(团)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政治委员对全旅(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营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营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营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规定和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五)掌握全营的编制和军事实力,做好人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熟练掌握所属主战装备战术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做好保障工作,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全营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营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营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连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连党支部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规定和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组织全连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战术技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五)掌握全连的编制和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培养所属官兵,提高骨干组织指挥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
(七)管理全连的经费、物资和伙食;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全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连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连党支部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规定和措施,培育顽强的战斗精神、战斗作风和战斗意志,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规制度,维护正规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维护、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培育顽强的战斗精神、战斗作风和战斗意志,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教育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做到严守纪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装备;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问题,搞好全班团结,保持高昂士气;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发现、报告、排除各类风险隐患和问题苗头;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旅、团、营、连的副职领导隶属于本单位军政主官,协助主官工作;在主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三十条 相当于旅、团、营、连、排、班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职责,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单位各类主管人员职责,本节未作规定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三十一条 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三十二条 军人之间依据所任职务和军衔等级、职务层级,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所任职务构成隶属关系时,职务高的是首长、上级,职务低的是部属、下级,部属的上一级正职首长是直接首长;所任职务未构成隶属关系时,军衔等级高的是上级,军衔等级低的是下级,军衔等级相同的按照职务层级确定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同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第三十三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通常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四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三十五条 不同单位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的,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无法联系,应当主动组织起来,按照指挥管理岗位优先的原则,由所任职务、军衔等级或者职务层级高的军人负责指挥。
军人临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军官和士兵之间应当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发扬尊干爱兵、兵兵友爱的优良传统,培养同甘共苦、生死与共的革命情谊,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完成任务。
第三十七条 军官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尊重士兵的人格尊严,增进对士兵的感情;
(二)严格依法管理,耐心说服教育,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
(三)主动开展谈心交心,掌握士兵的思想、学习、工作、家庭等情况,做好一人一事工作;
(四)发扬民主,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合法权益;
(五)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不收受士兵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和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八条 士兵对军官应当做到:
(一)尊重和信赖军官,增进对军官的感情;
(二)理解和支持军官工作,服从领导和管理;
(三)坦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合理表达诉求;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
(五)自觉抵制庸俗关系,与军官保持纯洁的革命情谊;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节 军队单位相互关系
第三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上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对下级机关的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分队),当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队(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四十一条 部队(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队(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行动。担负支援任务的部队(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队(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队(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部队(分队)到其他单位营区(军港、机场、场区)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所到单位有关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部队(分队)乘舰艇、飞机航运期间,应当遵守乘坐行为守则,听从舰艇、飞机指挥员的指令。
第五章 礼 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四十三条 军人应当有礼节,体现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四十四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军人着军服时,通常行举手礼;携带装备或者因伤病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军人着军服戴手套需行举手礼时,戴五指分开制式手套的,可以不脱手套;戴其他手套的,应当先脱手套。
第四十五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或者军衔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或者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或者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四十六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或者上级应当还礼;
(二)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进入并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进入;
(三)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通常自行起立;
(四)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五)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上级首长应当还礼;
(六)参加集体活动自我介绍或者被介绍时,应当敬礼;
(七)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八)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或者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或者上级应当还礼;
(九)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十)纠察人员执行任务需要对人员进行询问、检查时,通常先敬礼再实施;
(十一)登上和离开悬挂军旗的舰艇时,应当在码头舷梯口(跳板口)附近,面向军旗(悬挂军旗方向)立正、敬礼;数艘舰艇并靠时,只在登上第一艘舰艇前和离开最后一艘舰艇后,向军旗敬礼;登上和离开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应当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军人两人成列行进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同时敬礼,口令由右侧人员下达。三人以上成路行进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由排头人员敬礼;有临时带队的,由带队人员敬礼。首长或者上级应当还礼。
第四十七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通常不敬礼: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交通工具、电梯时;
(五)在浴室、洗手间、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四十八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或者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然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件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同时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并报告情况;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四)分队登上和离开悬挂军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军旗敬礼;登上和离开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第四十九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敬礼:
(一)正在遂行作战、抢险救灾、国防施工等任务时;
(二)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发射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就餐、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五)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五十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外军人员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礼遇为党、国家和军队建设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以及英烈家属时,应当敬礼;
(四)执行作战和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任务,遇到人民群众欢迎欢送时,可以敬礼;
(五)与外军人员接触或者遇见来队外宾、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交流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等级高的应当敬礼。
第五十一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令有关单个军人和分队不便于敬礼的规定,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五十三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奏唱国歌时,在场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自始至终跟唱。集会奏唱时,应当统一起立;设立分会场的,奏唱要求与主会场保持一致。
第五十四条 授予军旗、迎送军旗和阅兵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军人和部队(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循有关国际惯例和外事礼仪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舰艇上的其他礼节和有关仪式,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着 装
第五十七条 军容风纪是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军人应当配套穿着军服,佩戴军衔、勋表等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军服的配套穿着规范见附件五)。
勋表的佩戴办法,按照军队勋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军队单位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驻地警备工作部门统一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改变季节着装的,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军人跨地区因公出差和执行任务期间,应当按照所到地区季节换装要求着装。
第五十九条 军人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第六十条 军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需要改变军种着装的,按照军队服装换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不得自制军服,不得购买、使用仿制军服。军人不得变卖、拆改军服,不得擅自将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地方单位和人员。
第六十二条 军人在作战、战备、训练、执勤、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通常着作训服。着作训服的具体类型、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着作训服配带武器、战斗装具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执行特殊目标和重大活动现场安全保卫任务的军人,不适宜着作训服的,可以着常服。
第六十四条 军官在日常办公、行政会议、检查调研、室内值班等场合,可以着作业服。着作业服的具体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舰艇、空勤、地勤等专业岗位工作服装的穿着,由军兵种确定。
第六十五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时,应当着礼服: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全国性、全军性功勋荣誉表彰颁授仪式;
(三)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四)授予军旗仪式。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时,可以着礼服:
(一)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功勋荣誉表彰颁授仪式、重大纪念活动;
(二)县级以上地方党政机关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三)外事活动;
(四)其他适宜着礼服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礼宾服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穿着: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官兵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
(二)礼兵执行中央军委组织的外事活动和中央军委确定的其他礼仪任务时;
(三)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礼兵执行迎外任务时;
(四)军乐演奏员执行中央军委确定的其他礼仪演奏任务时。
文工团演员执行演出任务时,通常着文工团演出服。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时机和场合,不得着礼宾服和文工团演出服。
第六十七条 军人在军事体育训练时,通常着体能训练服;课外活动时,可以着体能训练服。
第六十八条 军人因航天、医疗、防疫、试验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应当配套穿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具体穿着规范由副战区级以上单位确定。
军人着军服时,根据需要可以穿戴制式的防寒、防晒、防蚊虫等防护用具。
第六十九条 军人在遂行抢险救灾、国防施工等任务现场,或者在高温、高湿的密闭空间训练、工作、生活时的特别着装要求,由单位首长或者带队首长确定。
军人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袜)。
第七十条 军人着军服在营区外,应当戴军帽;着军服携带武器时,应当戴军帽或者头盔;着军服在营区内通常戴军帽,不戴军帽的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着军服在室内,通常不戴军帽。
除宣誓、晋升(授予)军衔、授旗等重要集体活动和卫兵执勤外,军人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组织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规定放置;位于交通工具内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职务或者军衔等级最高的首长临时确定。
第七十一条 军人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
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在应当着军服的时机和场合可以着便服。
第七十二条 军人着军服佩戴党、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专用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庆典、纪念、功勋荣誉表彰等活动,可以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具体佩戴方法按照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识别标志;
(三)从普通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可以佩戴校徽(院徽);
(四)党员徽章的佩戴,按照军队党员徽章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中央军委批准,不得在军服上佩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徽章。
第七十三条 军人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通常佩戴军人保障标识牌;佩戴时挂于胸前,不得暴露于服装之外。军人保障标识牌的佩戴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二节 仪 容
第七十四条 军人着军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着迷彩夏作训服、迷彩蛙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不得赤脚穿鞋;
(二)不得围非制式围巾,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戴非制式手套;
(三)内着衣物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内着非制式衣物不得外露;
(四)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五)不得将未佩戴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六)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七)打伞时应当使用黑色(灰色)雨伞,通常左手持伞;
(八)不得骑乘非军用摩托车。
军人骑乘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佩戴头盔的,不得着军服。
军人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出入营区。
第七十五条 军人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除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外,应当选择符合规定的发型(示例见附件八),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军人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之一,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军人染发只允许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七十六条 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文身。军人着军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手链、手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需要佩戴口罩时,口罩的样式、颜色应当规范统一;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十七条 军队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军人向媒体提供着军服的影像,以及着军服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应当严格执行军容风纪有关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良好形象。
军队单位组织和参与新闻宣传报道、影视作品摄制、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当进行军容风纪审查把关。
第三节 举 止
第七十八条 军人应当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军语标准,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七十九条 军人的举止,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阅览、收听、收看有政治性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
(二)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酗酒和酒后滋事,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舰艇、飞机以及操作装备;
(三)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不得赌博、打架斗殴;
(五)不得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
(六)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七)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视频(音频),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八)不得经商,不得摆摊设点,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
(九)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推销商品,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十)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十一)不得在大众媒体上以军人身份征婚和交友。
第八十条 军人参加集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八十一条 军人外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二条 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四节 检查纠察
第八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军容风纪教育,落实军容风纪检查纠察制度,督促所属人员保持良好的仪容和风貌。
第八十四条 连级单位每半月、营级单位每月、团级以上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季节换装时,应当组织军容风纪检查。
军容风纪检查,可以结合早操进行,通常不超过15分钟。
第八十五条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或者人员,独立驻防的营、连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负营区内军容风纪纠察任务。警备工作部门应当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对外出军人的军容风纪进行检查纠察。
纠察人员应当佩戴纠察头盔、袖标等专用装具服饰,携带警备(纠察)工作证件。
第八十六条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检查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处理。
第七章 与军外单位和人员的交往
第一节 与地方单位和人员的交往
第八十七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在与地方单位和人员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良好形象,维护国家利益和军队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 军队单位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应当按照军队军民共建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地方单位和人员参观重要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不得向地方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提不合理要求。
第八十九条 军队单位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和其他便利条件,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组织军营开放活动,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不得影响部队正常秩序。
第九十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应当按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不得与非法组织、非法刊物、有政治性问题的媒体媒介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
第九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地方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应当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
军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地方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但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
军人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选秀、模特比赛以及与军人身份不符的娱乐节目等活动。
第九十二条 军人不得违规接受地方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宴请或者馈赠礼品、慰问品,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奠基等活动。
第九十三条 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严格执行军地交往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党政机关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违规接受、处理地方党政机关和群众的馈赠。
第九十五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地方学术交流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发表违反政策规定的言论。
第九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落实军队不经营要求;确需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规定。
第九十七条 军人向地方人员提供联络方式时,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因工作需要制作名片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二节 与国外(境外)人员的交往
第九十八条 军人不得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经批准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的,应当坚定政治立场,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维护党、国家和军队的利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军人在国外(境外)期间,还应当尊重当地法律、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第九十九条 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邀请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第一百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中外联演联训、国际军事比武竞赛等军事交流活动时,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邀请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不得擅自组织或者参加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一日生活
第一百零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坚持一日生活制度,保持正规秩序。
第一百零二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值班、执勤、执行任务等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休息时,可以集体组织文体娱乐活动。
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教育训练活动实际需要,调整工作(操课)和休息时间安排,并报上级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作息时间表,由团级以上单位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明确起床、早操、洗漱、开饭、操课(办公)、午睡(午休)、点名和就寝等时间。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的,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的,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值班员、司号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
因集体活动推迟就寝1小时以上的,部队(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零五条 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营级单位早操时间安排应当与所属分队一致;旅、团级单位机关通常每周出早操不少于3次;师级单位机关通常每周出早操2至3次;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技术密集型单位的早操安排,由单位首长根据工作性质、训练条件、人员住所等情况确定。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全体人员迅速集合,值班员组织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值班首长报告,由首长或者值班员带队出操。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值班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以及经批准回家住宿的连队军官、军士外,所有人员应当参加早操。
驻城市的单位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
营级单位每年会操不少于2次,师、旅、团级单位每年会操不少于1次;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技术密集型单位的会操,由单位首长确定。
第一百零六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值班员检查内务卫生。连队每周组织1次内务卫生检查,其他类型单位适时组织。
第一百零七条 开饭
军队单位实行每日三餐制。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连队通常列队带到食堂门前,整队后依次进入。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其间保持肃静,不得浪费食物,餐毕自行离开。
第一百零八条 操课(办公)
操课前,值班员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听到上课号(信号)后开始操课;操课中,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遵守操作规程,严防事故,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休息信号和继续操课信号由值班员发出;听到下课号(信号)后,值班员组织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呼号、歌声嘹亮。
机关办公应当遵守时间规定,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班、下班时,应当请假。办公时间不得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上午、下午办公期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
下午操课(办公)时间的最后1小时,通常安排军事体育训练。
第一百零九条 午睡(午休)
连队人员听到午睡号(信号)后,工作日除执勤和经批准执行其他任务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值班员检查人员午睡情况;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午睡时间由个人支配,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机关人员午休时间通常由个人支配。
第一百一十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连队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4次外,其余应当统一安排;其他类型单位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应当点名。点名由1名连队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点名通常以连队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部署分散的,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音频)方式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如果以班、排为单位点名,连队首长和值班员应当督促检查。
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队首长报告。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根据需要组织点名,点名的实施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就寝
连队值班员在熄灯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因故不能按时就寝的,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务。
休息日和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1日以上的,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补休的具体时长、时机和方式,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明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舰艇、航空兵部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节有关规定,由军兵种结合实际确定。
在外执行战备执勤、演习、野外驻训、工程施工、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部队(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节有关规定,由带队首长结合实际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年度节假日安排,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二节 值 班
第一百一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连级以上单位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和环境情况,以及本单位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作战应用系统,保证其处于规定的状态,有效实施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单位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处置各种突发情况;
(四)维护本单位的生活秩序,督促落实日常勤务和安全工作;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兵力履行职责情况;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团级以上单位机关建立机关值班制度。
机关值班员由机关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单位活动情况;
(二)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通知,督促检查所属单位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所属单位遵守安全规定,将本单位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机关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营级单位建立值班制度。
营级单位值班员通常由连级单位主官轮流担任,负责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查人数和报告,并根据本单位值班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连队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连队值班员通常由军官或者军士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连队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体人员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队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八)负责全体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查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队值日员、厨房值班员及其他专业值班员(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填写《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件七)。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值日员。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队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舰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具体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军队单位建立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值班和值日的具体组织与人员职责,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作战值班、战备业务值班等战备值班制度。建立战备业务值班的单位,战备业务值班可以与机关值班合并组织。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应当有代理人,并报告值班首长或者上级值班员。
旅、团级单位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戴值班(值日)标志。值班(值日)标志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式样和监制。
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夜间值班。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类值班、值日应当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交接。
营级单位和连队值班员交接班通常每周组织1次,由单位首长组织;连队值日员和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通常每日组织1次,由连队值班员组织。
交接班或者换班时,遇有突发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三节 警 卫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军队单位组织警卫勤务,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命令、指示,准确掌握警卫对象、目标和相关活动情况,结合驻地和部队实际,周密部署警卫任务,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警卫任务通常由警卫分队或者指定的分队担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级单位可以组织警卫分队;分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部署警卫任务的单位规定;
(二)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明确警卫任务、人员编组、执勤装备、通信工具、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
(三)单独驻防的连级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重要目标的哨位,必要时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通联;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监控、报警、拦阻等设施设备;
(四)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旗)人民武装部、干休所等未编配警卫分队或者难以指定分队担负警卫任务的单位,按照军队作战、战备和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组织警卫勤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组织经常性警卫勤务训练;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了解和掌握下列事项:
(一)警卫目标,警卫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装具使用、联络信号;
(五)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警卫分队队长通常由军官或者军士担任,受组织单位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警卫任务和警卫目标的性质、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并报告;
(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预案或者值班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一百三十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警卫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 领班员由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三)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五)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卫兵受领班员领导,执行下列卫兵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和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备,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指示和哨位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警卫机场(库)、码头、阵地和车场、炮场、发射场、试验场、仓库等目标的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署警卫任务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警卫舰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同风险等级军事目标的安全警戒哨位,其卫兵数量和武器弹药、装具的携带标准,按照军队作战、战备和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每日执勤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第一百三十五条 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度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品;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卫兵对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卫兵应当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情况和处置结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协调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置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卫兵等执勤人员发现下列情形,应当予以制止: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的;
(二)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的;
(三)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活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带离、控制,以及扣留并立即移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节 行政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连队的行政会议主要包括: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通常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1至2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连队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战备工作、军事训练、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连队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队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营级以上单位的行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层层重复开会,减少基层开会和陪会候会。
营级以上单位的行政会议由单位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五节 请示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四十一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军队单位应当逐日向上级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案件问题,以及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多级同报或者越级报告。
第六节 内务设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杜绝形式主义。
内务设置应当根据不同战备状态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团级以上单位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及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由营(连)级单位统一(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见附件六)。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宿舍的内务设置,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机关办公室的桌椅、文件柜、书柜(书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团级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会议室、学习室、文化活动室、网络室、荣誉室等室(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室内物品放置整齐有序,只允许张贴(悬挂)团级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各类装备和物资应当落实登记统计规定,按照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和定人、定物、定车、定位(以下称“三分四定”)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放在兵器室;战备和训练器材放在器材室;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
第一百四十六条 舰艇人员住舱的内务设置,应当符合舱室结构特点,物品放置定点、牢固、有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和运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舱内的设施设备,不得在舱壁钻孔、钉钉子、悬挂饰物。
第七节 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连队应当认真做好登记统计,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填写“七本、五簿、三表、一册”。七本,即《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连务会记录本》、《党支部会议记录本》、《团支部工作记录本》、《军人委员会工作记录本》、《网络、智能电子设备、涉密载体使用管理登记本》、《文件管理登记本》;五簿,即《军事训练登记簿》、《训练器材、教材登记簿》、《营产、公物管理登记簿》、《伙食管理登记簿》、《军械装备登记簿》;三表,即《周工作安排表》、《军事训练月统计报表》、《一周食谱表》;一册,即《人员名册》。
连队具备运用信息系统登记统计条件、符合电子文件归档要求的,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不再进行纸质登记统计。
“七本、五簿、三表、一册”,除《航泊日志》由军兵种确定外,其他由军委机关有关部门统一式样和监制。军队单位不得在本条令规定以外,增加连队登记统计事项;确需增加的,由副战区级以上单位规定。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实际做好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连队值班员每日应当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连队首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登记统计填写情况;对《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填写情况,应当每日检查并签字。
第一百四十九条 军队单位组织签写责任状、保证书等书面承诺,应当严格控制;军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层层组织签写。
组织签写责任状、保证书等书面承诺,应当明确法规依据、签写对象、具体要求和有效期等事项。
第八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五十条 军人外出,应当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如实报告去向,按时归队销假。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军人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军人请假不满1日的,连队的士兵由连队首长批准,其他类型单位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军官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军队院校学员由学员队首长批准。
连队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控制休息日和节假日请假外出人数。连队外出人数占实力数的比例: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和担负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通常不超过10%;其他部队通常不超过15%。其中,舰艇部队(分队)、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队(分队)休息日和节假日请假外出人数比例,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连队的军人请假外出时,由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明确注意事项;归队后,应当及时销假。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队首长。
义务兵在休息日和节假日请假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请假外出不满1日的军人,除就医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离开驻地,通常于早饭后离队、晚饭前归队;经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当日离队、归队时间,但不得在外住宿。
第一百五十二条 军人请假1日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休假条件的军人,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连队的军人,由营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其他类型单位的军人,由直接首长批准。军委机关部门(不含军委直属机构)、军委联指中心和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的主要领导,由中央军委批准。
(二)军人按照规定已经休假期满的,通常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不得超过10日(不计入翌年休假天数),批准权限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中军队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应当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休假审批、销假情况,应当报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的,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伤病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军人应当立即停止休假,主动联系所属部队,按照要求迅速归队或者赶赴指定地点。
军队单位应当保障军人的休假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要求军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军人。因部队执行作战任务,中央军委或者战区、军兵种赋予的其他重要任务,以及实施紧急战备等情形,确需军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军人的,应当报有休假批准权限的首长批准;相关任务结束后,视情安排军人补休相应假期。
第九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连队应当组织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在熄灯后2小时至次日起床前1小时之间进行。查铺查哨通常由军官实施;现有军官2名以下时,经上一级单位批准,可以增加履行排长职责的军士或者班长查铺查哨。
营级单位首长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旅、团级单位首长和机关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应当查铺查哨,并不定期检查查铺查哨制度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担负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其他部队在野外驻训、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舰艇部队(分队)的查铺查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降温、除湿等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触电和防煤气中毒等安全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应当结合查铺查哨,检查值班人员战备状态保持情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 查铺时,应当动作轻缓,不影响官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不得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十节 留营住宿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连队应当坚持留营住宿制度,保持规定战备状态,合理安排官兵回家住宿。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通常留营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义务兵应当留营住宿,士兵不得单人居住。
第一百六十条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在不影响战备、训练、执勤等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规定回家住宿:
(一)在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每日在临时来队住房住宿,工作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次日(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操课前归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应当参加单位行政会议和晚点名;
(二)配偶或者需要本人单独照顾(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生活的,或者本人在驻地分配家庭公寓住房的,可以在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每周工作日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也可以回家住宿1次,当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次日上午操课前归队。团级以上单位可以根据实际调整驻海岛、山区、高原等交通不便地区连队人员离队、归队时间,增加易地连续执行任务3个月以上的连队归建后休整期间人员回家住宿频次。
连队至少保持1名主官留营住宿;现有1名主官的,主官回家住宿具体办法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连队的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家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的可以每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第一百六十二条 连队的空勤人员和舰艇上的军官、军士,回家住宿办法由军兵种制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回家住宿的请假销假,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执行;回家住宿的人数,不占外出人员比例;回家住宿的时间,不计入休假天数。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的义务兵、未婚或者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军官和军士,应当留营住宿,但在驻地分配公寓住房的可以回公寓住房住宿;其他军人不担负值班执勤任务时可以回家住宿,因战备、训练和执行任务等需要统一留营住宿的,由军级以上单位决定。
第十一节 司 号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落实司号制度,加强军号使用管理,强化号令意识,正规部队秩序,营造备战打仗的浓厚氛围。
军人应当熟记军号号音,按照号音迅速作出相应动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军号号类包括作息类号、行动类号和仪式类号,分别在下列时机和场合使用:
(一)作息类号用于规范部队日常秩序,在起床、出操、收操、开饭、上课、下课、午睡(午休)、午起、晚点名、熄灯、休息时吹奏或者播放;
(二)行动类号用于传达简短命令,发出紧急警报,在紧急集合、集合、冲锋、防空、解除警报时吹奏或者播放;
(三)仪式类号用于充实仪式内容、渲染仪式氛围,在升旗、降旗、出征、凯旋、追悼时吹奏。
不宜使用军号的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舰艇通常不使用军号,其音响信号的使用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 点 验
第一百六十八条 点验是对军队单位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检验。
旅、团级单位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在新兵入营、士兵退役,以及实射实投实爆训练、重大演训活动等任务结束时,应当对个人物品进行点验。其他需要点验的时机由团级以上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点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维护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和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七十条 点验的组织实施,执行下列规定:
(一)通常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或者上级机关组织实施,机关成立点验小组,到所属单位直接实施或者监督实施;根据需要,可以授权营(连)级单位自行组织;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资进行点验,然后对运行、后留的装备和物资以及个人物品进行点验;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进行总结讲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涉密载体和有政治性问题的书刊,以及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物品应当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存在违纪违法情形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节 交 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军人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应当移交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涉密载体,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物品。
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组织;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七十三条 军队单位改变领导管理关系、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应当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全面交接,严格手续,严防资产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形成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军人因公外出、休假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物品向指定的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四节 接 待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接待来队人员,执行下列规定:
(一)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
(二)文明礼貌,热情耐心,妥善处理来队人员提出的问题;
(三)在操课(办公)期间,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下需要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四)会客时,应当严守军事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五)会见国外(境外)人员,按照军队涉外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接待临时来队军人亲属,执行下列规定:
(一)军人亲属临时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其在部队服役的情况;
(二)军人直系亲属临时来队,本人可以到单位临近的车站、码头、机场接送;
(三)军人直系亲属来队通常在部队招待所或者家属临时来队住房留住,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来队每年累计留住时间通常不超过45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其他直系亲属来队每年留住时间通常不超过10日;
(四)军人非直系亲属通常不安排留住,因特殊情况需留住时,士兵非直系亲属留住的,由营(连)级单位首长批准;军官非直系亲属留住的,由直接首长批准。
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五节 保 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必须强化保密就是保生命、保安全、保胜利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一百七十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该传的秘密不传;
(六)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七)不该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九)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演习、会议、宣传以及与军外单位和人员交往等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八十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并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加强军事数据的收集、存储、流转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军事数据;不得干扰影响军队信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违规获取数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九章 常态战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战备工作,严格执行战备法规制度,紧密结合形势任务,进行经常性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战备秩序,保持规定战备状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常态组织战备演练。
战备方案通常定期修订,形势任务和编制、人员、装备、战场环境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一百八十五条 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保持规定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
部队(分队)战备物资的放置,应当落实“三分四定”要求;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统一保管,并按照规定注记清楚。
第一百八十六条 部队(分队)应当按照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保持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率(在航率),保持作战应用系统常态化运行,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一百八十七条 部队(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或者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威胁或者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其他重大突发情况。
第一百八十八条 部队(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主要明确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九)特情处置预案。
第一百八十九条 部队(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有序按照紧急集合方案,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队(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一百九十条 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演练,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锻炼提高部队(分队)紧急行动能力。
紧急集合演练具体时间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周密组织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战备工作。
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前,应当组织战备教育和战备检查,视情修订战备方案,落实各项战备保障措施。
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期间,应当加强战备值班。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分队),做好随时出动执行任务的准备。
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结束后,应当逐级上报战备情况,组织部队(分队)恢复经常性戒备状态。
第十章 军事训练
第一百九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聚焦备战打仗,坚持实战实训、联战联训、科技强训、依法治训,发扬优良传统,强化改革创新,推动构建新型军事训练体系,全面提高训练水平和打赢能力。
第一百九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军事训练管理,坚持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筹划安排各项工作,加强对军事训练的组织领导,建立和督导落实军事训练责任制,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组训。
第一百九十四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军事训练基本制度,坚持按纲施训,正规训练秩序,强化作风养成,端正训风、演风、考风,确保兵力、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第一百九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树立正确安全观,坚决克服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坚决杜绝无视安全风险违规施训,严格训练、科学训练、安全训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把战时管理作为军事训练演习演练的重要内容,一体筹划部署、一体组织实施、一体检查评估,强化部队为战抓管意识,提高部队战时管理水平。
第一百九十七条 军人应当严格执行军事体育训练内容和标准,落实军人体型达标要求,练好基础体能,练强战斗体能,练精实用技能,提高完成高强度任务的身心适应能力。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零散人员管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对单独执行任务人员、休假人员、公勤人员、伤病员、免职人员、离队报到前的退役军人等零散人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其保持良好形象和严格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荣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时限和所处环境,明确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人员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2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长、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10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单独执行任务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规制度,按照上级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参加国家和地方文艺、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团体及其活动的人员,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服从相关主管单位管理,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展示军队良好形象。
赴国外(境外)执行交流、访问、学习、竞赛等任务的人员,除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驻外武官机构管理;驻外武官机构应当加强对赴国外(境外)人员的教育管理,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发生涉外纠纷、事故和案件问题时,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百条 休假人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应当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
(三)休假人员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证单位遇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取得联系;
(四)休假人员应当严格自我要求,防范酒驾醉驾、打架斗殴、酒后滋事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发生纠纷、事故和案件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坚持依法办事,依靠军队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公勤人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勤人员应当按照编制配备,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所在单位推荐、使用单位考察;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经政治考核合格后方可选用;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应当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通常集中居住,统一教育管理;
(四)公勤人员应当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外,应当参加早操、点名等集体活动。
团级以上单位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勤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百零二条 伤病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伤病员住院前,单位首长应当向其明确注意事项,必要时派人护送;
(二)伤病员住院期间,由军队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应当遵守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服从管理;伤病员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期间的表现,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三)伤病员出院时,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住院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通常派人将其接回;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无权在伤病员出院时批准其休假;
(四)出院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应当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或者绕道他地。
疗养员、陪护人员的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三条 免职人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免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领导和管理,掌握思想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免职人员应当遵守各项法规制度,自觉参加集体学习、教育等活动,认真完成单位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二百零四条 离队报到前的退役军人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退役军人离队前,上级领导、机关应当与退役军人及时谈心交心,提出要求,并掌握其思想和安置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离队报到前的退役军人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规制度,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并定期汇报思想和安置情况,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节 军人健康管理
第二百零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军人健康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疾病防护和心理健康服务等活动,增强官兵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二百零六条 新兵编入部队前,应当组织集体检疫,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以及卫生防病知识教育和预防接种。
第二百零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健康教育,督促官兵掌握基本的卫生保健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防病、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提倡不吸烟。
第二百零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促进形成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风尚。
第二百零九条 军队单位应当组织军人健康体检,通常每年安排1次;从事饮食服务、饮用水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特殊作业岗位、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其健康体检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健康体检应当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
第二百一十条 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前往就医,由经治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对急症病人,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随时诊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军人疗养工作,严格落实疗养计划。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疗养员实施的增强体质、提高军事作业能力、防治疾病、促进康复等健康服务保障,提高疗养质量和效果。
第二百一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部队训练和军事作业中的卫生安全与防护,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合理安排训练科目与强度,加强卫生防护指导,预防和减少训练伤、职业损伤。
第二百一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心理健康服务,组织经常性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训练等工作;发现精神心理障碍或者疑似人员,应当及时送诊就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军队单位驻地发生疫情或者部队(分队)进入疫区,应当严格做好防疫、检疫工作。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应当实施全员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种迅速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军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检查、检疫、隔离、防护等防疫工作。
第三节 伙食管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均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食物、燃料和用水,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执行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官兵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军队单位实行分餐制度,分餐采取自助餐或者专人分餐的形式组织。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堂应当保持清洁,配置消毒、防蝇、防鼠、防虫和流水洗手、洗碗等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应当洗净,放置有序。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应当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一十七条 基层伙食单位除零星分散组伙单位外,应当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在岗;发现炊事人员患有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应当立即调离诊治。
基层伙食单位应当设厨房值班员,每天由指定的1名副班长或者士兵轮流担任,主要承担给养物资入库验收、逐日消耗登记,督促按时制作饭菜和留样,监督检查食堂卫生,通知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等工作。
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安排炊事人员轮休,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一十八条 基层伙食单位应当每周制订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班长提出,经军人委员会审查、本单位首长批准,由负责军需工作的业务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
基层伙食单位应当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炊事班班长、给养员和厨房值班员共同称量登记,并签字确认。
基层伙食单位应当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应当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军人委员会和单位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一十九条 军人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食物;家属来队无法在驻地购买的,可以按照采购价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
外单位人员和军人家属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
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请事假回家期间,供给制学员寒假(暑假)不在食堂就餐期间,按照规定退伙。
营级以下分队与义务兵同餐的军官、军士,舰艇、空勤人员,休假和家属临时来队不在食堂就餐期间,按照规定退伙,但每年累计退伙天数分别不得超过30日。
第二百二十条 旅、团级单位生活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伙食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筹措供应和经费结算,以及上级赋予的其他饮食保障工作。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其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优惠幅度根据当地市场供应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
第四节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坚持作战牵引、服务官兵、监督严格、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落实经费领报、审核报销、经费核算、资金管理、实物验收、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制度。
第二百二十三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不得侵占官兵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得拖欠、克扣、挪用经费,不得扩大经费保障范围,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百二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
基层单位对掌管的各项经费,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及时公布,定期检查;对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探亲路费、差旅费等经费,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二十五条 现金和票据管理,应当做到收支有据,手续齐全,保管安全。
第二百二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全口径、全寿命、全成本和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资产管理监督,满足资产保障需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资产源头编目编码、打码贴签等规定,进行资产入账登记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军队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日常管护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管理人,规范使用流程,保持资产良好状态。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资产退役、报废,及时移交空余闲置资产;在规定权限内自行组织退役、报废形成的收益,应当按照军队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节 装备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装备管理法规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保持装备良好技术状况。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各类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落实保管制度,认真维护,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二十九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爱装管装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装(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应当组织专业教育,使官兵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装备使用、保管、维护、检查的方法。
第二百三十条 各级首长、机关对所属部队主要使用的装备,应当做到熟悉数量质量情况、基本性能、日常管理制度、作战运用。装备操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配发或者分管装备的技术性能,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二百三十一条 装备的使用,执行下列规定:
(一)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
(二)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装备不得挪作他用;禁止擅自动用非掌管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规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由装备实力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并及时向上一级单位装备部门备案;
(五)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
(六)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禁止擅自拆卸。
第二百三十二条 装备的保管,应当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存放装备的各类库室和场所,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动用后应当及时清点;
(三)各类装备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四)存放的装备必须账、物、卡相符,禁止留存账外装备;
(五)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价拨、馈赠、出借、交换、出租装备;
(六)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和消耗,应当如实上报。
第二百三十三条 装备的维护,执行下列规定:
(一)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应当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其他装备器材的维护,按照军队装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装备除定期维护外,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的,应当及时维护;
(三)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
(四)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本单位不能修复的,应当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 装备的检查,执行下列规定:
(一)主要检查装备的类型、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和制度落实等情况;
(二)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级单位每日、营级单位每月检查和清点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和清点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一并进行;
(三)师、旅、团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装备普查或者点验;
(四)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应当进行检查;
(五)装备的技术性能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一并进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装备场区的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装备数量,按照实用、安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相应装备场区;不便于设置装备场区的单位,应当执行装备场区的有关规定;
(二)装备场区的位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便于装备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三)装备应当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装备和常用装备应当分开;
(四)装备场区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不得存放无关物资,保持进出道路畅通;
(五)装备出场前,应当组织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维护。
第二百三十六条 装备场区值班员由部队(分队)首长指派,受部队(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装备的类型、数量、动态、停放位置以及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二)维护场区内秩序和整洁;
(三)管理场区内设施设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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