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获得的案卷显示,2011年11月,一尺水公司的控股股东广西可高集团与丁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2.38亿元的价格转让全部股权。协议还约定了分三次缴纳股权转让款的时间,不过,丁磊在支付5000余万元后,一直未能结清余款。
就在等待丁磊付款过程中,一尺水公司接到法院保全资产的通知。原来,在2012年9月,第三人王杰以丁磊、一尺水公司等借款1亿元未予归还为由,向法院提出起诉,并同步进行资产保全,锁定这一重要的实物资产。
记者注意到,在这起纠纷衍生出的众多诉讼的司法文件中记载,一尺水公司曾指控丁磊与王杰存在串通,通过所谓借款、担保、反担保的方式,以夺走“猎物”——一尺水公司的酒店资产。不过,法院以上述指控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记者掌握的司法案卷呈现,在丁磊完成5000余万元股权款支付后,其要求担任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沛农表示同意,并授权其对外融资,筹集资金支付剩余款项。但梁称,在相关材料中,约定丁磊不得使用公司公章。
一切超出梁沛农的估计。2012年7月31日、8月29日,丁磊与王杰等人签订总额为1亿元的借款协议,确定借款人为一尺水公司、广西红树林投资公司(现已更名为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公司),但收款方为丁磊和广西红树林投资公司帐户。据称,丁磊为广西红树林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公安机关及法院确定的事实是,上述全部借款进入丁磊控制下的公司帐户或其指定的用途。
值得注意的是,出借方王杰担任股东的担保公司“广西汇荣”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而一尺水公司向“广西汇荣”提供反担保。经南宁市公安机关鉴定,上述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上的一尺水公司公章均系伪造。
而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出款项用于收购一家名为“广西维尼龙”公司。这与梁沛农、丁磊约定借款用于支付一尺水公司股权余款的条款相悖。“从这些操作来看,丁磊存在恶意抵押公司资产,套取借款的行为。”梁指出,丁磊上述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等做出的法律产咨询意见对此予以认同:虽然丁磊为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目的不是为了公司利益,且私刻印章,不属于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职务行为,均非一尺水公司意思表示,对一尺水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丁磊涉嫌伪造公章擅自订立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后,一尺水公司通告丁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经南宁中院确定,该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丁磊因未按约支付股权款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2000万元违约金。
不过,令梁沛农意外的是,王杰以善意第三人身份起诉追偿债权的民事诉讼,却“暗渡陈仓”,获桂林市中院立案并胜诉。而记者获得的一审判决中记载,“一尺水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进而做出了不利于一尺水公司的缺席判决。
一尺水公司法律顾问蔺文财向记者表示,广西桂林市中院承办法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公司未能参加诉讼,酿成不利后果。对此,他们已实名举报承办法官,但一直没有结果。
广西自治区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王杰申请强制执行,一尺水公司酒店资产被法院进行强制拍卖。据介绍,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确认,该酒店资产估值2.76亿元,而一尺水公司雇请的评估公司给出的结果是4.5亿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梁沛农不服。他表示,从整个事件来看,丁磊只支付了5000余万元,却通过伪造公章、擅自借款、反担保、配合借款人起诉的方式,将一尺水公司价值数亿的资产套牢,这分明是一起精心设计、操纵司法、劫夺民企的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