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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业务的公告

敦化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众号  ·  · 2025-03-20 16:30

正文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社会公众依法查询使用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根据2025年2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96号公布《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的规定, 查询经营主体登记档案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登记档案,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关公函或者相关文书,以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


2、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3、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1)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2)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3)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4)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5)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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