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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也能“放鸽子”?——文昌会文法庭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昌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1-25 16:5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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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感情的风雨中,我们或许已经无法携手同行,但在契约的框架下,我们应以成熟和负责任的态度,严格遵守协议条款。契约精神,在此刻显得尤为重要,它提醒我们,当感情的火焰熄灭,尊重和责任不应随之消散,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彼此过往回忆的温柔以待和未来生活的真诚祝福。

——“麦文”致读者


婚姻有时并不总能走到永远,但结束并不意味着责任的终结。当两颗曾经靠近的心选择了各自飞翔的道路,一份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便成为了彼此最后的纽带,承载着对过往的尊重与未来生活的规划。然而,当一方违背诺言,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时,法律要如何挺身而出,保障受伤害一方的权利呢?让我们通过一则真实的案例,一起来探讨这个问题。


感情不在拒履诺

Z先生与L女士曾是一对恩爱的夫妻,然而随着时间流逝,两人感情渐淡,最终决定友好分开。在离婚时,双方签订了详细的离婚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及车辆归Z先生所有,婚生女儿由Z先生直接抚养,L女士无须承担抚养费,Z先生需分期向L女士支付赔偿金20万元。起初,一切都按协议进行。然而,Z先生在按约定支付了两期赔偿金后,便以失业没有还款能力为由,暂停了赔偿金的支付。L女士在Z先生迟迟未能按照协议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多次交涉无果后,决定起诉至法院。

义务未尽需履约

面对L女士的起诉,法院仔细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内容及相关证据,确认了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出于自愿,且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协议本身合法有效。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关于解除婚姻,以及解除婚姻后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等问题如何处理达成的合意。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鉴于此,法院判决Z先生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剩余赔偿金的义务,且需承担因延迟支付所产生的赔偿利息的责任。

协议清晰受维护

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严肃认真对待,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合理安排,并严格遵守离婚协议的各项约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离婚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直接根据协议内容,请求法院对不履约一方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可以依据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撰稿:李雪

责任编辑:王雪晶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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