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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全家福”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04 21:21

正文



导读:2016年年底,最高法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陆续挂牌正式办公,成为备受瞩目的法治要闻。从今天起,法信小编带读者们揭开最高法四个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们的“神秘面纱”,今天率先奉上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团队“全家福”。(小编提醒: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法官团队“全家福”将陆续推出,请持续关注本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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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揭牌 周强出席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南京市揭牌,开始正式办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揭牌活动并讲话。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市、郑州市、重庆市、西安市增设巡回法庭。


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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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巡回法庭概况

1.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负责受理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等5省市的相关案件。

2.机构设置

第三巡回法庭法官包括庭长、2名副庭长和9名主审法官。

第三巡回法庭设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设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

3.庭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4.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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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导班子及9名主审法官介绍

第三巡回法庭成立分党组,设分党组书记、副书记、分党组成员,设庭长、副庭长。

庭长:江必新


部分审理案件

“明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行政纠纷案”等。

部分著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7月出版);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全集(上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6月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1月出版)等。



部分论文

《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中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研究——兼论我国行政法院体系构建的基础、依据及构想》(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等。


副庭长:王旭光


部分审理案件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等。

部分著述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5月出版);

《物权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6月出版)等。





部分论文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 (载《中国司法鉴定》2016年第1期)等



副庭长:虞政平


部分审理案件

“弘仁(大连)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工美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责任纠纷上诉案”等。

部分著述

《中国公司法案例精读》(法律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

《公司法案例教学(上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5月出版)等。





部分论文

《论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8期)《中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比较》(《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等。


主审法官介绍

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2月25日任命的第三巡回法庭庭长和两名副庭长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现任审判长和优秀审判员中选定主审法官9名。

包括庭长、副庭长在内的12名主审法官的平均年龄为45岁,平均审判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全部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其中,法学博士6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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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答记者问


Q

从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到巡回法庭挂牌办公只有不到两个月时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是如何做到正式挂牌运行的?

江必新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明确在南京设立第三巡回法庭,人员选派、硬件改造、后勤保障等筹建工作随即全面展开。一是按照从优选派原则高标准配备审判人员。从现任院、庭领导及民事、行政审判部门选派业务骨干到巡回法庭工作,从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选借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作为法官助理。包括庭长、副庭长在内的12名主审法官平均年龄45岁,平均审判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全部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人。二是按照扁平化理念设置管理机构。设立分党组,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派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指导下开展工作。不设固定合议庭、审判长,行政管理由综合办公室和诉讼服务中心两个部门负责。三是按照便民化、信息化要求配置硬件设施。目前,第三巡回法庭已建成审判法庭、信访大厅、服务大厅、视频接访室、律师接谈室、休息室及更衣室等设施,基本具备了办公办案、接待信访、开庭审判等功能条件。


Q

第三巡回法庭在辖区设置和地点选择上有什么考虑?

江必新根据中央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管辖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5省市有关案件。华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开放合作程度较高,人口密集,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区域,重大跨行政区划案件和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较多。从2016年前三季度最高人民法院收案情况看,来自第三巡回法庭辖区的民事、行政案件占同类案件收案总数的近1/6。今年以来,第三巡回法庭辖区5省市新收案件数占全国省以下法院新收案件总数的25.09%。综合考虑华东地区各省市地理位置、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受案情况等因素,确定了第三巡回法庭的管辖区域及设立地点。


Q

第三巡回法庭在管理机制上有哪些特色?

江必新第三巡回法庭将在履行好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不断改革探索新的体制机制。一是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新型审判运行机制,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主审法官作为自己承办案件的审判长,独立签发裁判文书。构建每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1+1+1”的审判团队模式。二是建立扁平化科学化管理模式。巡回法庭不设固定合议庭、审判长,实现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立案信访、警务保障工作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的职能划分模式。三是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制度,健全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分析以及责任倒查等机制,确保办案质量。四是探索合议庭办案优化机制。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人数虽少,但专业理论背景各具特色,横跨公法与私法,兼顾行政、民商事与刑事,除传统法律领域,有的法官还有环境资源、金融、网络信息等新领域审判经验,除来自一线审判部门,有的法官还具有法院执行工作经验。我们将充分发挥好主审法官的专业背景优势,做到优势互借、专业互补。


Q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关注法律的统一实施问题。现在最高法院将大量案件交由巡回法庭审理,这个问题是否会更为突出,有没有什么好的措施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江必新在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巡回法庭全国布局的背景下,对于如何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进一步做好统一裁判标准工作,的确是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的课题。我初步考虑,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一是由最高法院本部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文件,统一全国范围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各个巡回法庭的裁判标准;二是通过最高法院本部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在重点难点问题上形成共识;三是法官在审理案件前,要认真查阅类似案件的裁判先例,尤其是要以最高法院近年来的类案先例作为参照,如要作出不同结论的判决,则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四是完善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案件审判中遇到的裁判标准统一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及时充分研究讨论;五是加强各巡回法庭间和法官间的业务交流和学习;六是充分发挥最高法院信息化平台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化大数据手段的作用,最高法院近期正在研究建设一个新的信息化平台,未来所有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都要在这个平台上公布;七是有效实行司法责任终身负责制,倒逼法官们依法、公正、公平地审理每一起案件。


Q

巡回法庭的增设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在今后工作中,第三巡回法庭将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

江必新首先,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坚决完成好中央关于设立巡回法庭的重大改革任务,努力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平台。其次,要坚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紧紧依靠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对辖区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集中精力审理好案件、化解好纠纷,努力实现四中全会提出的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改革目标,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三是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充分把握巡回法庭工作特点,进一步突出审判中心地位,突出法官主体地位,不断适应新变化,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在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等方面积极探索,着力在创新机制、完善制度上下功夫,为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符合司法规律的人民法院管理运行机制积累更多经验,努力成为司法改革的前沿阵地。最后,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最高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要求,把严的标准落实到巡回法庭工作的各方面,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廉洁奉公、能调善审的新型司法人才队伍,成为培养锻炼队伍的重要基地。

(摘自《争做一流的司法改革“试验田”——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




附:

【相关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首日接访群众30人次

12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江苏南京揭牌,并于当天开始受理群众来访。据了解,第三巡回法庭首日共接待江苏、浙江等巡回区来访群众30人次,接待工作规范有序,实现良好开局。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法官为来访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规定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法官在诉讼服务中心接待来访当事人


【相关司解】

法释〔2016〕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布局,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第七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第九条 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第十条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 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本文二、三部分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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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第3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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