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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剑 潘自强 | 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建设的实践探索和路径优化——以构建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机制为切入点

上海二中院  · 公众号  ·  · 2024-11-29 17:01

正文

内容摘要

政法系统的数字化改革转型是当前司法领域正在进行的一场推动司法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塑性变革。司法数据在数字化改革中发挥关键的基础性作用。当前政法系统在司法数据共享上仍呈现“纵密横疏”的状态,亟待进一步强化司法数据的跨部门共享,为构建一体化办案平台夯基赋能。破除政法系统部门间的“数据壁垒”,需要统一数据规格、提升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通过建立安全、可信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司法办案全过程监管与可视化的效能评估。建设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则需要在更高层面设置统筹推进机构、优化数据共享机制、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提升司法数据质量、加强数据交互安全防护。





作者简介



余剑

上海二中院

审委会专职委员


潘自强

浦东新区法院

三级法官



引言



伴随着信息科技向智能科技的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逐渐成为引领社会变革的核心因素和主导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2020年8月,中央政法委召开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提出,“要强化智享数据机制,加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2023年2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加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的执法办案新模式。”当前,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已成为政法系统数字化改革转型的大势所趋。各地政法机关围绕这一改革目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从整体上来看,政法机关的司法数据仍然分属各自系统,纵向数据互联基本实现,横向数据共享却壁垒重重,“数据孤岛”现象依然存在。司法数据无法在各系统间互联互通,严重制约政法系统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整体数字化水平的提升,因此,有必要以构建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机制为切入点,持续深入推进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建设。


一、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的价值基础



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旨在通过建立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交互共享机制,实现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智能化协同办案,并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刑事办案全链条监管与可视化的效能评估,最终达到“数字赋能、制度重塑”的目标。强化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的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建设,既是时代所需,亦是实践所求。


(一)时代背景:数字法治的内在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鲜明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数字中国”建设不仅包括数字经济、数字治理等范畴,还包括数字法治这一重要方面。数字法治是数字时代的法治新形态。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提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


数字法治包括数字法治化和法治数字化两个维度:一是数字领域的法治化;二是法治领域的数字化。其中,法治领域的数字化,即要求以数字化提升法治方式的变革、塑造数字正义形态。数据作为新时代数字化改革的基本要素,也是数字法治建设的基石。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正加快数字科技在法治领域的应用,以数字法治建设推动全球法治发展。显然,常年躺在司法机关办案系统内“沉睡”的数据无法产生效能,需要大数据的识别、分析和加工,形成的具有系统性、总结性、预测性的数据集合,其价值才得以彰显。司法数据产生于司法活动,由司法机关收集,记录司法活动涉及的相关信息,天然兼具司法属性和数据属性。司法数据经过大数据的识别、分析和加工,可以为未来法治发展提供分析参考。对不同层级(纵向)、不同部门(横向)的司法数据加以汇聚整合、分析对比,不仅有助于发现整体法治运行特点和规律,还有助于构建数字时代的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新模式。因此,建立政法机关的跨部门司法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数据的增值效益,也是数字法治的内在要求。


(二)现实基础:智慧司法的必然发展

随着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公检法机关在建设信息化办案系统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智能警务”“数字检察”“智慧法院”等数字化、智能化办案系统的建成基本疏通了司法数据的纵向共享通道,同时也为司法数据跨部门、跨区域横向共享积累了经验、创造了进阶条件。


公安机关办案系统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最早开始,公安部建立的公安情报信息系统、公安基础数据库以及省级公安大数据应用平台和公安情报综合应用平台等数据平台,已经在刑事侦查、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治安管理领域,公安机关通过警务数据的共享,能够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在刑事侦查领域,警务数据的共享能够克服数据片面化的问题,增加分析研判的准确性,提高破案效率。检察机关办案系统信息化建设以“智慧检务”和“数字检察”为代表。早在2020年8月,检察机关通过“智慧检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的案件达4,400万余件,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程序性信息1,242万余条、重要案件信息89万余条,公开法律文书540万余个,收集信访信息18万余条。在“数字检察”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开启大数据法律监督,围绕执法、司法和社会治理突出问题,通过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以“智慧法院”为代表,全国四级法院全面推进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目前已建成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据统计,疫情防控以来,全国法院网上立案2,996万件、开庭504万场、异地执行593万件次;广泛应用类案识别推送、智能合约执行等技术,为审判执行工作赋能增效。全国各级法院全面实现应用和数据、内部和外部、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实现了全国法院“一张网”。政法各机关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为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提供了现实基础。


(三)实践价值:数据共享的集成效能

打通“数据壁垒”,破除“信息孤岛”,以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推动政法各机关一体化办案,可有效“唤醒”司法大数据的应用效能,为司法提质增效,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办案质效方面。 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机制的建立,可以实现司法数据“一次录入,多次使用”的效果,提高数据的稳定性,司法人员可以在平台上实现“一键换押”、在线“变更羁押期限”、在线开局提讯提解证等工作,大大提升司法效率;通过司法数据的跨部门共享,还可以有效避免快节奏的办案带来前科遗漏、累犯认定、主从犯量刑难以协调等等问题,提升司法质量。 二是在司法监督方面。 长期以来,司法数据都呈现分散化的特点,各个阶段产生的案件数据被不同办案机关所掌握,法律监督的实时性和全面性难免不能保障。司法数据在跨部门间共享,要求包括侦查、申请逮捕、提起公诉、一审二审等每一阶段的司法活动都要以数据形式及时上传至办案平台,在线上实现业务流转,衔接各个机关记录办案全程,完成司法活动数据采集。在跨部门办案平台上实现案件全程“留痕化”,避免因不同机关办案系统的不互通而导致流程中断或更新滞后,使得动态的、实时的、全程的法律监督成为可能。 三是在数据运用方面。 司法数据的纵向共享,已经为各机关在办案管理上提供了丰富的数据分析,在不同应用场景上发挥了巨大价值。若实现司法数据的横向共享,打破政法各部门的“数据壁垒”,则可更加充分地挖掘运用司法大数据,开拓更多的智能办案路径,分析各类趋势报告、绘制犯罪地图,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加精准的司法服务。


二、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的实践探索


在上一轮政法系统信息化改革的进程中,各地对建设刑事一体化办案平台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大多实现了卷宗材料电子化、诉讼活动在线化,提高了办案效率,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的智能化。总体观之,当前司法数据跨部门共享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以诉讼流程为脉络建立数据共享模式

出于业务交叉、协同办案的现实需要,司法机关最早探索了建立两两合作、线上对接的对数据共享模式。比如,2015年贵州上线了“法检互联系统”,在此系统内,贵州省的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就业务协同需要,共享案件信息,操作案卷移送,通过线上系统完成诉讼程序流转,实现法检两院一审公诉案件的网上移送。系统推广使用半年内,该地检察机关就通过互联平台移送案件一万多件,对法检业务协作效率的提高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其他的两两共享模式,还有检警信息共享平台、法检执行与监督信息共享平台等。


该模式相较于多机关跨部门合作,其对接协调的工作量更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部门间协同办案的进程,但存在明显的发展缺陷:第一,刑事案件办理涉及到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两两共享模式并未实现全流程的数据互通共享,许多业务无法在平台上操作,远未实现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大多止步于审前互通。第二,两两合作往往缺乏牵头统筹机构,司法数据共享操作规范不健全,导致可供整合的数据资源有限,难以支撑后续的大数据深度分析,持续发展空间有限。第三,未实现数据共享的前端或后端机关,办案人员还需要将同样的案件数据上传到两套业务系统中,并未减少办案人员的工作量,不能达到提升办案效率的目标。


(二)以特定领域为板块建立数据共享模式

为集中办理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司法机关尝试建设特定领域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比如,针对办案机关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存在管理混乱、流转不透明、处理保管不规范以及监督缺位等问题,多地探索建立了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以浙江省政法机关搭建的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为例。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将法律文书、财物清单、交接手续录入平台,以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两个节点为基准,对涉案财物实行“换押式”移交。检察机关案管中心可以通过“刑事案件”和“涉案财物”模块,查看核对公安推送的移送起诉案件和涉案财物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接收”。接收后,财物信息随同电子案卷,自动推送至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公安端涉案财物管理模块对应移送财物,状态自动更新为“随案移送检察院”,检察官可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直接查看随案移送的财物信息。该平台旨在整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信息,要求各办案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及时将处理信息(例如入库、调用、移送等)录入平台,实现办案机关之间在处理涉案财物上的信息互通,明晰涉案财物的流转轨迹,规范各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行为。


诸如特定领域的跨部门办案平台还有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等。相较于第一种模式,该模式共享模式的范围有了较大拓宽。不仅联通了公检法司四大机关,还根据所涉及的特定领域,针对性的与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合作,例如涉案型经济犯罪办案平台加入了审计功能、协调了银行业务。其次,这些特定领域的案件通常都有较强的共享信息增强协作的需求,故而展现出了更强的主动性和持续性。最后,特定领域的跨部门共享平台为全面共享积累了实践经验,在之后的全面共享平台中成为重要的组成模块。


(三)以协同办案为目标建立数据共享模式

随着信息技术与司法程序的深度融合,司法数据蕴藏的价值不断被发现,以智能化协同办案为目标的数据共享提上了日程,相继出现了以上海、贵州、浙江为代表的全流程数据共享模式。


1.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上海法院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简称206系统),是由上海政法委统筹推进、公检法共同参与研发的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206系统着眼于解决刑事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化的规范指引,个案证明标准的把握因操作者的不同而产生差异等问题。该系统第一次将法定的统一证据标准嵌入到公检法三机关的信息化办案系统中,根据不同罪名案件建立证据模式,并连通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平台。该系统在侦查阶段,注重证据收集分类、分层、分段指引,证据录入与标注,单一证据的智能校验,证据链条完整性的辅助审查判断等;在审查起诉阶段,注重证据标准指引、批捕、公诉审查、社会危险性审查等;在审判阶段,突出证据审查辅助、案件评议、类案推送及量刑参考等。206系统在部分刑事案件中,真正实现了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网上运行、互联互通、安全传输、数据共享,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全程可视、全程可控、全程留痕、全程监督,防止司法任意性。以证据审查功能为例,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系统发现证据瑕疵或者证据链条不完整,就会自动阻止不合规范的证据进入下一个程序,并及时提醒办案人员予以补正,将检察机关对侦查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审前监督,避免瑕疵证据进入下一阶段。打破政法各单位的信息壁垒,实现刑事诉讼办案的工作流程再造,更好地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


2.贵州: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

贵州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保留了公检法司各机关已建成的业务系统,将各个业务系统视为跨部门办案平台的组件,通过统一部门间的数据交换标准和接口方式来实现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是一种“松耦合”的数据交换架构。“松耦合”架构的灵活性在于,当存在数据交互请求时,各部门的业务系统经过前置交换服务器转换为符合数据交换标准的数据包,经由省级的政法交换平台数据池,形成连接向其他部门传送,完成协同和数据共享。“松耦合”的架构设计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化建设成果,不变动已形成的业务系统和操作习惯,以工作量更小、建设成本更低的技术设计,实现了多个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举例而言,公安民警可以先在部门内的执法办案系统中操作逮捕业务,然后按照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生成相应的数据包推送至政法交换平台,检察机关从交换平台接收电子卷宗,经过审查若是决定提起公诉又可将公诉材料通过交换平台传送给法院。在线上办案的过程中,部门间的业务系统都维持了较为明确的业务边界。


3.浙江: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

浙江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是执法司法机关跨部门协同办案的又一重要实践。2019年,杭州、温州等地确定为数字卷宗单轨制协同办案试点地区,逐渐探索出通过公检法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以数字卷宗取代纸质卷宗实行单轨制办案的模式。第一,该模式以高度覆盖的单轨制协同办案为特点。当绝大多数机关仍处于线上与线下并存的双轨制办案阶段,浙江省则充分发挥互联网产业发展高地的优势,在全国率先完成了线上单轨制一体化办案的全省覆盖,一体化办案系统以刑事案件为突破口,实现了99%以上的刑事案件全数字化线上移送。第二,该系统基于司法数据互通共享实现大数据的类案监督。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推广浙江经验,深化大数据运用,建设检察办案大数据平台,科技让法律监督更有力、更高效。具体而言,浙江探索的大数据法律监督实现了“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过去在司法机关数据共享阻塞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呈现出个案办理、被动监督的状态。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的建立打通了各机关的数据共享渠道,检察监督平台处理机关自有数据以外,还接入了其他办案机关的数据共享平台,得以调用更多数据,扩大了检察数据分析的规模,增加了检察监督的线索。通过数据碰撞、比对、分析发现监督线索,探索出一条“解析个案、梳理要素、构建模型、类案治理、融合监督”的大数据检察监督路径。政法一体化系统的建立使法律监督得以嵌入办案流程,实现了监督模式从个案到类案,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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