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月湖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年8月16日,本院裁定受理鹰潭市万豪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西鹰潭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鹰潭市万豪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发现,鹰潭市万豪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亦无人提出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鹰潭市万豪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鹰潭市万豪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亦无人提出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宣告鹰潭市万豪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鹰潭市万豪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而早在2024年8月,月湖区人民法院也发布过公告: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裁定受理鹰潭市万豪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8月19日指定江西鹰潭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鹰潭市万豪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依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工作指引》的规定,本院决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由倪春晖担任审判员。鹰潭市万豪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9月20日前,向鹰潭市万豪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鹰潭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黄志威会计师,联系电话:18007019122,地址:鹰潭市月湖区旺埠路桂盛广场16楼)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鹰潭市万豪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鹰潭市万豪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