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报公租房的准入条件中,“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并家庭总面积不高于60㎡(两代均有配偶和三代以上同堂的家庭总面积可放宽至不高于84㎡)”调整为“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22㎡”。审批为“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人均住房条件仍坚持不高于15㎡,但不再控制住房总面积,且除申请人员的直系亲属有多余住房外不再与直系亲属家庭合并计算住房面积。
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报公租房取消“收入标准”条件,凡是符合申报公租房“住房标准”条件的均视为中低收入家庭。但审批为“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仍坚持“收入标准”条件。提供收入证明(低保证)且家庭收入符合相关标准的才能审批为“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不能提供收入证明((低保证)或提供的收入证明(低保证)在收入上超过相关标准或有其它问题的审批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城市新就业职工(含参照新就业)申报公租房的准入条件中,“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均无房,或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合计住房不高于84㎡且人均不高于28㎡”调整为“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均无房,或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只有一套住房的”。
符合参照新就业条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