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周结构金融研究带大家了解了商业保理ABS,今天继续探讨二个问题:
1、是不是所有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都适合做资产证券化呢?2、应以“保理合同债权”作为入池资产,还是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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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整理自国兴资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文4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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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资产证券化与一般的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相比,两者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相同之处是主要表现在基础资产方面,穿透了看,两者最底层的资产都是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不同之处则主要表现在交易结构及法律关系方面,
保理资产证券化中,除了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外,还嵌套了一层保理法律关系,保理公司同时享有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和对保理申请人的“保理合同债权”;而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中,只存在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即债权人仅对债务人享有“应收账款债权”。
保理资产证券化与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上述区别,使保理公司在开展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会产生二个疑问:
1、
是不是所有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都适合做资产证券化呢?
2、
应以
“保理合同债权”作为入池资产,还是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资产
?
应收账款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保理业务的最大风险是虚假贸易。
因此保理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中的“原始权益人”,必须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证券公司必须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资产证券化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对基础资产的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独立法律意见。
该资产必须得能够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在保理业务实践中,首先必须确保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是可以转让的,而且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之后,必须再转让给SPV,使SPV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到期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合法权利。因此,
所谓的“暗保理”业务是无法做资产证券化的。
通常来讲,应收账款账期较长的基础资产是比较适合做资产证券化的,如果是账期较短,则可以选择循环购买的应收账款,
通常是基于特定的交易双方循环交易而形成应收账款,通过保理资产池(池保理)做资产证券化。这种情况下,
保理公司及SPV必须对每笔新形成的应收账款以及回款进行跟踪管理。
因此,有必要对保理业务的行业进行选择,对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对具体保理业务交易双方的历史交易记录进行调查。
从主体评级的角度,应更看中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主体信用
SPV从其法律地位来看,其在受让了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之后,享有了应收账款这种基础资产的所有权。保理的基础资产有别于其他资产,保理资产是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的到期付款。因此
,SPV必须关注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与付款信用。
保理公司可以将其优质资产打包做资产证券化,这种资产可以是特定的交易双方连续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可以是多个交易主体形成的应收账款。但是,考虑到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证券公司(基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机构的配合,中间成本也不低,
因此资产规模少的也应该在一两亿元以上才有操作价值。
二、保理ABS应以“保理合同债权”or“应收账款债权”入池?
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管是以“保理合同债权”还是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资产,在法律上都是可行的,但具体到每一个项目时需要根据具体保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不同的保理业务类型,判断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债权转让是否已有效通知债务人、保理公司确定的主要还款主体、应收账款的金额及账期是否确定、应收账款到期日与保理融资期限何者先到期、债务人的合作程度等情况,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
根据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若应收账款到期,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清偿应收账款,则保理公司可根据《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要求保理申请人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并清偿剩余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及相关保理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保理公司将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不享有任何追索权或仅保留了部分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