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求,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天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我们从今天开始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3月11日18:00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我们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方案》,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邮编:3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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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3月4日
天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代拟稿)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对于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规范本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完成学前教育资源建设与规范监管攻坚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市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补齐短板,堵住漏洞,着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天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健全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严格城镇小区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T29-7-2014)》、《天津市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三)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对土地出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幼儿园建成后必须无偿交付当地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区政府要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无偿将配建幼儿园移交本区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对建成后闲置或改作它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所在区政府负责清查、回收,并移交由本区教育部门统筹调配使用。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必须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移交。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四)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三、责任分工
(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
市学前教育资源建设与规范监管攻坚指挥部的作用,指挥部内设立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教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各区政府要参照建立相应
专项治理工作机构
,
形成市、区两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
(二)
各区政府是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区级
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组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教育、财政等部门密切协作,负责做好摸底排查和全面治理整改工作。
(三)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完善规划等前期工作流程,
建立联审联管机制,住建、教育部门提前参与到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等前期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筑设计的监管落实。
(四)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由各区项目审批部门及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五)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移交的指导推动。
(六)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七)市、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和参与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各个环节的工作,提前做好接收和开办准备工作,做到无缝衔接。
(八)在排查治理整改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
1.完善天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健全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此项工作于
2
019年3月底前完成。
2.各区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此项工作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
3.各区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向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报备,此项工作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
4.各区要对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并梳理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情况,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并向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报备,此项工作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
(二)治理整改阶段
以区为单位,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对照台账逐一进行整改。
1.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
2.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阶段
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对各区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进行检查,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区进行通报。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职责,条块结合,认真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同时,各区要把握工作重点、细化任务分解,务求把治理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统筹推进,合力治理。
各区要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落实,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做好治理整改工作,进一步增加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
(三)配强队伍,严明纪律。
各部门、各区要选派业务素质高、政治素质好的同志共同参与治理工作,密切合作,摸清情况,集中治理。对治理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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