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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
9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5.1实施以来,小编了解到部分地区在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安监参与评审及验收活动
比先前更为频繁,尤其是验收活动,部分地区企业、中介机构、安监甚至一致认为控评及验收活动需要安监参与
,其实这是没有依据的: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9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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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部门不得以监督为名,介入甚至干扰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评审(验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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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开展预评价、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及设施验收的监督检查,
主要是程序合规性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事项按《办法》第31、32、33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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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对验收活动的监督,是场外监督,
主要是对建设单位验收组织、验收程序、验收资料、验收后公告以及按评审、验收意见开展整改是否规范提出监督意见,项目“三同时”各项工作的技术合规性责任由建设单位及其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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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号令实施细则(
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
中的防护设施验收方案中参加的人员包括验收组成员(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单位人员、设计单位人员、施工单位人员、监理单位人员、评价单位人员;并不包括安监监管部门人员!
以上内容甘肃安监总局也对其进行了相应解释,原文如下:
甘安监安健〔2017〕88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级分类,靠实监管责任
全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责范围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项目审核(备案)部门审核、备案项目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不含煤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管辖范围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对“严重”类别建设项目各级要分级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具体监管要求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