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9日,中国石化销售湖南株洲石油分公司反映株洲县南洲新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加油站的罩棚和品牌立柱上使用侵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志。
2016年3月10日,株洲市工商局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株洲县南阳桥乡南岸村开办的加油站的罩棚上使用、,在加油站员工制服上使用,在品牌形象立柱上使用、等标识,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同类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2016年3月18日,株洲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责令其15日内撤换上述标识。5月26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仅将罩棚上、两个标识中的“省中”“一中”予以去除, 品牌形象立柱上“快捷”的“捷”字加以遮盖,员工的制服因季节变换不再使用,但标识中的图形、 中的“一中石化”两个标识并未改正。2016年6月29日,株洲市工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7月15日举行听证会。2016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加油站核实,确认当事人已清除全部侵权标识。
当事人未经注册人许可,在加油站的品牌形象立柱使用、在加油站罩棚上使用 标志,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所指的侵权行为。株洲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此案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办案中,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对当事人开展指导、约谈并宣讲商标法律法规,促使其积极整改并接受处罚。执法人员还积极指导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鼓励、引导其走创立自主品牌发展之路。案件查处后,株洲市工商局发出了《关于开展打击侵犯“中国石化”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通知》,对当地多家非国有加油站使用与中国石化相关注册商标近似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查处,共查处侵权加油站2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