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由浙江省工商局主办,浙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场导报社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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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开始啦!

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 公众号  · 浙江  · 2017-04-12 22:50

正文

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联合中国工商报开展的2016年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开始啦!


据了解,本次的23个候选典型案例中,有两则与浙江相关,分别是第13号“ 浙江省金华市工商局婺城区局查处金华市昊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案”和第14号“浙江省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林辉等人特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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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京冀两地工商查处侵权润滑油案

2016年11月7日,北京市房山工商分局商广科接到投诉,称在该区有两个制售假冒润滑油的窝点,其外包装来自河北省任丘市一个生产润滑油外包装的黑工厂,数量较大。分局与任丘市工商局两地工商一起行动,在房山分别发现一个制造假冒润滑油窝点和一个存储假冒润滑油仓库,在任丘市梁召镇东江村发现一个制造印刷假冒润滑油外包装的黑工厂。

房山分局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9694桶美孚系列润滑油、6125桶壳牌系列润滑油、1922桶长城牌系列防冻液、282桶长城机油、916桶蓝星不冻液,进行暂扣。经权利人鉴定,上述18939桶润滑油(含防冻液)为侵权商品,涉案金额256.135万元。由于侵权商品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房山工商分局将此案移交房山公安部门,2017年11月22日,房山公安分局予以立案,目前调查取证完毕。


点评:

2016年,商标局加强了商标行政保护的区域协作,先后在天津、珠海召开商标行政保护区域协作专题会议。此案是《京津冀商标保护区域合作备忘录》签订以来,北京和河北两地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协调行动最快,查扣侵权产品最多的一起案件。从加工车间至存储仓库,从成品包装至印制材料,包装、灌装、仓储等生产线全部被查扣,彻底捣毁了一条商标侵权制假生产线,展现出区域协作执法的效率与威力。权利人特意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2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侵犯冬奥会标志案

当事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视搜藏(北京)国际收藏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至9月22日陆续签订《关于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品的17990企业联名卡购销合同》共7份。合同约定,当事人销售给中视公司电话卡电子数据,提供电话卡服务,中视公司将电话卡号和密码印制在冬奥会纪念币产品上。中视公司负责对冬奥会纪念币产品进行设计、制作和销售。冬奥会标志已于2014年8月7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类别涵盖1类至45类,有效期至2018年8月6日,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保护,该标志的权利人是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当事人在未经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其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组合,属于《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特殊标志的行为。2016年3月18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4.306万元,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北京、张家口举办,侵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呈高发态势。本案涉案金额大、范围广,执法部门对此违法行为查处,不仅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也通过行政处罚震慑违法经营者,树立了执法权威。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还建立了保护冬奥会知识产权的措施及制度,以注册商标和特殊标志保护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查擅自使用冬奥会标志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为冬奥会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及舆论氛围。



3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天津正通恒业商贸有限公司

侵犯颜色组合商标案

2016年4月14日,当事人天津正通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运营的加油站试运行,未经黄红条指定颜色商标注册人壳牌国际股份公司许可,将上述颜色组合使用于加油站的顶棚、加油机及办公经营用房并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还在其6台加油机上使用类似贝壳的红黄色图形标志,与壳牌国际股份公司注册的G964925号贝壳图形商标近似。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权行为。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作为一种重要的非传统类型商标,颜色组合商标自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在中国可获准注册并得到保护。历经十余年行政审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颜色组合商标的授权确权标准也日趋清晰,实践中有不少申请人通过注册颜色组合商标,引导消费者识别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案件,执法机关依法准确认定并作出处罚,有效维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

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查处

四川唯一印象食品有限公司

侵犯唯怡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四川唯一印象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万龙公司签订“唯E印象”植物蛋白饮料承揽加工合同,生产加工标注有唯E印象注册商标标识的天然维E双蛋白饮品。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向德阳市工商局投诉称上述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听证程序后,2014年3月25日,德阳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9.35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并销毁了侵权商品。

在办案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前,唯E印象商标于2013年7月30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同年9月10日,商评委裁定撤销了唯E印象商标注册,当事人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2014年4月18日该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后,当事人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4年7月7日该院二审判决维持北京一中院判决。

当事人还就办案单位的行政处罚向四川省工商局申请复议,2014年11月13日省工商局作出维持的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判决维持后,又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直至2016年9月26日,四川省高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这起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才完全终结。


点评:

这起商标侵权案件历时3年多,历经13道法律程度,司法与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商标侵权行政执法与商标确权程序交叉。面对当事人利用法律程序试图拖延时间的做法,办案单位依法办案,积极应对复议及诉讼,最终经受住重重考验,有力维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5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上海金咏文化公司侵犯迪士尼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上海金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为一家从事夏令营、微电影拍摄活动的公司。自2016年4月13日至案发,当事人在未取得迪士尼等系列商标注册人迪士尼企业公司的授权同意下,为吸引消费者,在其官网www.disi-ni.com及微信公众号“金咏文化”的宣传中使用迪士尼、迪斯尼、(米奇老鼠图形)、(叮当小仙女图形)等文字及图形商标,并声称“本次活动通过迪士尼指导部门高层管理人士,综合学术及武术教练,艺术导师等共同探讨”。4月25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由于发现及时,当事人第一时间删除了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上的迪士尼等商标,并修改了虚假的宣传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该案是上海迪士尼乐园开园前夕查办的。执法人员通过对新增备案网站的巡查,及时发现案件线索,果断出击,将违法行为纠正在萌芽状态中。该案的查办,也是严格落实总局关于开展保护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保障了上海迪士尼乐园和度假区的顺利开园和持续发展,在国际范围内树立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6

上海市工商局查处

上海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案

当事人上海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文化交流和会议会展服务的公司。自2016年2月起,在未经联合国组织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及其他宣传资料、报名协议等处使用联合国、UNITED NATIONS名称及徽记,并以所谓“联合国世界青年峰会”的名义组织招募人员赴美参会,从中获得参会费等违法经营额600余万元。

当事人未经联合国授权同意,在经营活动中多处使用“联合国青年峰会”“联合国”“United Nations”字样以及包含“United Nations”字样的峰会徽记和联合国徽记,极易让公众误以为该峰会由联合国授权举办,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三)项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的规定。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为新《商标法》施行以来,上海工商部门查处的首例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的典型大要案件。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是国际组织的象征。执法机关立足商标监管职能,充分运用国际条约精神和商标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禁止他人擅自将国际组织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此案行政处罚有理、有力、有节,及时消除了不良影响,规范了商标使用秩序,严格维护了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国际组织的尊重,同时达到了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的目的,树立了法治权威。该案的成功查处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和上海市政府各级领导的高度肯定。



7

安徽省淮北市工商局查处

销售假冒白酒案

2016年5月16日,淮北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人员及商标注册人对当事人艾东亚租住的出租房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白酒,随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当事人堆放在某出租屋内的涉及迎驾、种子、宣酒、口子4个品牌白酒共计3706瓶。涉案白酒经过商标注册人鉴定,属于假冒白酒。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依法询问明确表示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却又表明没有证据可以推翻鉴定结论。

淮北市工商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5万余元。由于违法金额已达到移送标准,淮北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点评:

这是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案件。执法机关与公安部门合作,及时依法查扣涉案假冒白酒,避免其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近年来,不少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成效显著,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净化了消费环境。



8

河北省赤城县工商局查处

新雪国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一案

当事人赤城县新雪国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从2016年7月22日起,利用中华网等网络媒体使用奥运会“五环标志”和“北京2022冬奥会标志”对其投资开发的新雪国项目进行广告推介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和北京2022冬奥会权利人的许可,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赤城县工商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这是一起利用北京2022冬奥会标志宣传推广当事人开办项目的典型案例。执法机关及时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作出处罚,维护了张家口市作为北京2022年24届冬奥会举办城市之一的形象,对其他经营者也起到一定的警示效果。



9

江苏省扬州工商局查处

侵犯劳力士等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2月,江苏省扬州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广陵区陆安康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所谓江诗丹顿、百达翡丽、劳力士等国际知名品牌手表52块,标注的售价与正品相差极为悬殊,店主陆某无法提供腕表的合法进货凭证和相关授权证明。

经查,自2014年12月当事人陆某通过微信结识了位于广州的假冒品牌手表供货商“彬仔表行”,将其加为微信好友,随即陆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转发“彬仔表行”发布的侵权手表图片及相关说明介绍。陆某根据微信好友的需要,向“彬仔表行”购买假冒品牌的手表,通过物流快递向微信好友实施货品配送,并以微信红包的方式结算。至案发,陆某共实施销售成交85笔。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交易记录,电话询问买家,查明陆某手表的成交价为400元至1000元之间。陆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扬州工商局于2016年6月3日移送给扬州市公安局侦办。


点评: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微信每月活跃用户数量平均达8亿。由于注册成本低、交易隐秘等特点,微信平台成为售假重灾区。一些人以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通过红包交易不过是个人的“小买卖”,因此肆意销售各种侵权假冒商品。此案的查处给微信用户敲响了警钟:微信平台不是法外之地,通过微信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10

北京丰台工商分局查处

北京上富卓勤科技有限公司

侵犯brother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于2014年8月20日申请注册BROTHERJET商标,因与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81663号brother商标近似,被商标局驳回在第9类“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办公室用打印机,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上的注册申请。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在未经brother商标权利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打印机上擅自使用Brother+图+Jet、BROTHERJET、brotherJet三种标识。

丰台工商分局经认真分析,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打印机与brother商标核定使用的打印机商品为类似商品,当事人使用的三种标识与brother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侵权行为,丰台工商分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带有用Brother+图+Jet、BROTHERJET、brotherJet等标识的打印机11台并罚款276.57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一直是商标行政执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也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侵权形态。本案执法人员及时执法,在查处行动中最大程度地搜集到侵权商品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后续的侵权认定打下扎实的证据基础。在办案中,执法机构依法履职,准确认定,严厉打击了妄图打法律擦边球的违法行为,受到权利人好评。



11

四川省泸州市工商局查处

李承璇生产 侵犯

国窖1573酒瓶立体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李承璇于2016年1月中旬在向虎处购得375公斤原酒,在刘涛处购得玻璃瓶、瓶盖、外箱等,在龙马潭区柏香林农贸市场购买了塑料漏斗、酒提、橡胶锤等工具,然后组织家人利用已采购好的工具、原酒和包材,手工生产、包装成品酒120件,品名为“内部接待酒”。品名为“内部接待酒”的成品酒所采用的呈突破性截面切割瓶型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国窖1573酒瓶立体注册商标瓶型、颜色完全一致;酒瓶截面印制的角星图案标志,LAO JIAO NEI BU JIE DAI JIU、一号窖池酿制、内部接待、老窖等,与国窖1573酒瓶立体注册商标酒瓶瓶身的标志字样相同近似,且瓶盖、盖身上印制图案颜色也与国窖1573酒瓶立体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内部接待酒”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泸州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内部接待酒”115件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自2001年我国《商标法》修改并正式允许立体商标注册申请至今,立体商标在我国的保护已走过16个年头,实践中涉及立体商标的侵权案件逐渐增多。与普通平面商标相比,立体商标的侵权认定更为复杂。本案办案机构从多个方面综合比对,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为查办类似案件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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