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教授的
《民法总则》
是华人法学界极具影响力的经典著作,在中国台湾地区及大陆法学教育和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王泽鉴教授
以德国潘德克顿法学体系为基础,结合台湾地区民法(源自《德国民法典》),构建了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民法总则理论框架。
其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权利能力、代理制度等核心概念的解析深入透彻,体现了
大陆法系
民法的精密性。
书中通过大量实例(包括台湾地区法院判例和德国经典案例)阐释抽象概念,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这种“实例研习”方法不仅有助于理解法条,更能培养法律人的思维模式,被誉为“案例教学法”的典范。
《民法总则》一书广泛借鉴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同时融入台湾地区司法实践,展现了比较法的深厚功底。这种跨法域的视角对理解民法原理的普适性与地方性差异具有重要价值。
尽管涉及复杂的理论问题,但全书语言平实流畅,论证环环相扣,能够引导读者逐步掌握民法总则的核心逻辑,尤其适合法学进阶学习。多年来,是许多法学教师的课堂推荐读物,以及法科生司法考试的备考指定用书。
该书长期作为台湾地区法学院民法课程的必读教材,对大陆民法教学也产生深远影响。其体系化的写作风格和问题导向的论述方式,亦是实务工作者研习民法的“方法论指南”。
大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王泽鉴的理论(如法律行为效力体系、权利分类等)常被引为重要参考。
其著作对大陆学者理解德系民法的逻辑结构、填补本土理论空白具有桥梁作用。
书中对判例的评析和争议问题的探讨,为法官、律师处理民事案件提供了理论支持,尤其在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填补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2025年,适逢王泽鉴《民法总则》出版40周年,老先生笔耕不辍再次带来2025年更新重排版。
这是一部不断推陈出新的经典之作,
对于致力于理解大陆法系民法精髓的读者而言,此书堪称“民法思维的训练手册”。
“民法”总则编于1929年制定,并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地区,迄今已有90多年的历史了。“民法”的制定源起于1911年清末变法维新,继受德国民法,历经政治、社会及经济变迁,尤其是在台湾地区长达70余年的实践,建构了一个维护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平等,由民法与特别民法所形成的私法秩序与法治社会。回顾“民法”90余年的发展,应对立法者的高瞻远瞩,法律学者、各级法院与所有为民法努力的人表示敬意。
民法总则不仅是民法的总则,更是私法的总则,具有四个重要意义:
1.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私法自治、财产权保护及两性平等的法律原则。
2.明定私法的法源及适用的顺序。
3.建构私法制度,包括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权利得丧变更的机制(法律行为),以及权利行使的规范(消灭时效、权利行使内容的限制)。
4.民法总则是学习民法的入门,期望能借助民法总则的教学研究,使初习法律者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培养法律思维及法之适用的基本能力,增强对法律的信念及热情。
90余年来“民法”总则编经过二次重要增修。第一次是1982年的全面修正,反映社会变迁及法律思潮的发展,更坚实建造民法的基本规范体系。第二次是2021年调整成年制度,将成年年龄修正为18岁,规定满18岁为成年(第12条),男女未满17岁者不得订定婚约(第973条),男女未满18岁者不得结婚(第980条)。此项修正已于2023年1月1日施行,旨在积极响应社会需求与国际接轨,强化私法自治,具有重大的意义与深远的影响。
必须特别强调的是,民法总则的实践与变迁体现于实务判决与学说理论。伟大的法学家Rabel曾言,法律譬如身体,判例是其血肉,学说为其神经。判例与学说的共同协力,使90余年的“民法”更为成熟健全,更具适应的活力,更能促进台湾地区私法的进步,巩固法治社会的发展,此为本书写作的目的与内容。兹以此为重点说明“民法”总则编90余年来的发展。
法律的开展不是始于文本,而是始于案例。法学方法论旨在提出法之适用的思维及论证的基本规则,促进法之适用的合理性及可检验性,维护法之适用的平等原则(同事同判)及法秩序的安定性、统一性与一贯性。以下分就法律解释、概括条款具体化及法之续造三个重点,参照判例学说作简要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任务在于阐释法律适用的争议,例如肯定胎儿得依“民法”第194条规定请求因他人不法致其父母死亡的非财产上损害的金钱赔偿(“最高法院”1977年台上字第2759号判例),加强对胎儿人格权的保护。认为“民法”第95条所称非对话意思表示的通知达到相对人,系指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之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可了解其内容的客观状态而言,而具有风险分配的功能。关于“民法”第98条意思表示及契约的解释,强调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当事人立约时之真意,当事人之真意为何,得参酌契约目的、交易习惯、经济法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然不能任由法院采取从宽或从严的解释方法,将文义不明之不利益归由特定一方承受(“最高法院”2014年台上字第1364号判决)。[类似]“最高法院”2016年台上字第1834号判决[的最新的见解],显现“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法律审的功能,对于案例法持续不断的更新创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法律解释,判例学说具有几点共识:任何法律均须解释,法律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法律解释始于文义,终于文义,超越法律可能文义,乃进入法之续造。法律解释之目的在于探求立法者的意思,实践法律的客观意旨(结合主观说及客观说)。传统法律解释方法指文义解释、立法史解释、体系解释及目的解释。广义的体系解释包括比较法及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此二种方法对民法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功能。
法律之目的系在实现正义,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乃实践正义的手段或途径。诚如萨维尼(Savigny)所言,文义、逻辑、历史、体系诸因素,不是四种解释,可凭己好任意选择;乃是不同的活动,必须加以结合,使解释臻于完善。各种解释方法具有协力的关系,乃属一种互相支持、补充,彼此质疑、阐明的辩论过程。法律文义有疑义时,得依法律体系关联、立法资料予以澄清。有多种解释可能性时,得借比较法的规范模式、法律之规范目的,排除或肯定某种解释。解释方法不必然能保障结论的正确,但确可减少个人判断的主观性。切勿任意选择一种解释方法,应作通盘性的思考检讨,始能获致合理结果,而在个案中妥当调和当事人利益,贯彻正义的理念。
“民法”总则编设有五个概括条款:①“民法”第71条:“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但其规定并不以之为无效者,不在此限。”②第72条:“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③第148条第1项前段:“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④第148条第1项后段:权利之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⑤第148条第2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此五个概括条款具不同的规范功能、适用范围及适用方法:
概括条款涉及立法与司法、法官与法律的关系。就立法及司法的关系言,概括条款留给司法者造法空间,在某个意义上,可以说是预先设计的法律对特殊案件个别性的让步(授权功能),使法律运用灵活,顾及个案,适应社会发展,并引进变迁中的伦理观念,使法律能与时俱进,实践其规范功能(弹性功能)。使法律的适用更能接近社会事实,与法律外的规范体系建立更密切的互动关系,并使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法律原则得经由概括条款进入法律之内,使基本权利构成多元社会价值理念的最小共识(继受功能)。就法官与法律的关系言,概括条款使法官更能创造地参与法律的适用,实践个案正义(法之续造功能)。
概括条款没有所谓的概念核心,除借助解释方法外,更须加以具体化,始能在个案上予以适用。具体化是法在个案上的实现过程。在方法论上应从事案例比较,发现异同,组成类型,形成次位原则,建立类似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并采动态体系的衡量因素。案例比较与动态体系的衡量因素是法学上细微辛苦的工作。兹就基于“民法”第148条第2项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而创设的权利失效理论,加以说明。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先认定其具有三种功能:①给付义务的具体化及补充。②
契约控制
。③禁止权利不当行使。其次是基于这三种功能,从事类型比较。
权利失效(Verwirkung)系本诸禁止权利不当行使所建立的次位原则,实务上长年累积的案例,在某种程度总结于“最高法院”2013年台上字第1732号判决。
兹为便于观察,将权利失效在诚实信用原则类型化的体系地位及概括条款具体化的思维模式,图解如下:
前揭“民法”五个概括条款的适用,体现了“民法”90余年案例法的重要发展及法释义学的核心构成部分,将于本书相关部分作较详细的论述。
法之适用方法论上应予特别重视的是法之续造,[如]“最高法院”2012年台上字第1695号判决。
本件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将法之适用区别法律解释与法之续造,并以“民法”第1条规定的法理作为法之续造的依据、填补法律漏洞的类推适用及创设法律规范的基础,为台湾地区“民法”更向前开展提供了法学方法论的共识。
“民法”总则编规定类推适用的案例甚多,例如关于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的规定得类推适用于
准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规定类推适用于无权代表、无权传达等。兹先举二个具代表性的类推适用的案例:
1.合伙的侵权能力:合伙人因经营共同事业,须有合伙代表、一定之组织、财产及活动管理机制,故于契约之外,亦同时表现团体之性质,与法人之本质并无轩轾。是以,合伙人若因执行合伙事务,侵害他人权利而成立侵权行为者,与法人之有代表权人,因执行职务加损害于他人之情形相类,其所生之法效应等量齐观,被害人自可类推适用“民法”第28条之规定,请求合伙与该合伙人连带负赔偿责任。
2.使用人知之归责:为本人服劳务之使用人有此情形时,究以何人之意思表示以为断?“民法”虽未设有规范,惟使用人为本人为意思表示或从事一定事务,对外均未自为意思表示,且其效力亦应同归于本人,殊与本人借代理人之行为辅助而扩大其活动范围者相类。因此,使用人在参与本人意思表示形成之过程中,如因其被诈欺、胁迫;或为本人从事一定事务(包括法律及非法律行为)时,就其是否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响者,各该事实之有无?参照“民法”第1条“相类似之案件,应为相同处理”之法理,自应类推适用“民法”第105条前段规定,就使用人决之,而由本人主张或承担其法律效果。
类推适用系法之发现或法之获取过程中法律解释的继续。法官从事法之续造,旨在贯彻现行法(制定法)上的价值判断,维持法秩序的一体性,使法官得有作成有创意裁判的空间,参与法的形成及发展,具有三点重要意义:
1.社会变迁,科技发展,价值观改变,法律有时而穷,产生违反法律规范计划的法律漏洞,必须加以补充,完善法律规范计划的圆满性。
2.法学方法论上的自觉性的加强,法院认识到造法的必要。
3.“民法”的进步,可以“类推适用”作为测试的指标,90余年来,“民法”因类推适用而更趋成熟,更向前迈进。
法之续造,除类推适用外,包括所谓制定法外法之续造,即超越法律计划外,在法秩序内创造法律规范。其值得提出的是死者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法人自己侵权行为责任的创设。
“民法”总则编90余年,每年数以万计的个案判决,阐释法律解释,具体化法律原则,从事法之续造,贯彻平等原则,而为类推适用,补充法律的漏洞,创造超越制定法外法律体系之内的制度,强化民法的体质及功能,涓涓细流汇聚成法律的长河,使民法更能促进维护、实践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及人格尊严的“宪法”原则。兹以人格权保护体系的建构为例,作综合性的简要说明。
“民法”第18条第1项规定:“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1982年增订后段)第2项规定:“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所称权利,包括人格权。“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是保护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民法”第192条至第195条是其法律效果。民法上人格权的概念影响“宪法”上人格权基本权利的创设,以人格尊严构筑人格权规范体系。“宪法”上人格权的保护,尤其是调和人格权与言论自由的“宪法”基准(“司法院”释字第509号解释),其合理查证基准亦适用于“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关于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调和及侵害行为违法性的判断。
“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人格权的保护亦扩大及于尊重病人对其人格尊严延伸的自主决定权。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所谓人格权的保护包括精神利益及财产利益二个构成部分。
关于侵害人格权的法律效果,就财产上损害,“民法”第192条至第193条设有特别规定。就非财产上损害,“民法”第194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第195条第1项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1982年修订)采例示性概括保护,实务将“其他人格法益”扩大于三种情形:①居住品质的人格法益。②遗族对死者的敬爱追慕之情。③迁葬之人格利益。
关于“民法”第195条第1项后段“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之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包括得命加害人负担费用刊登道歉启事,“司法院”释字第656号解释强调:“所谓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如属以判决命加害人公开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损及人性尊严之情事者,即未违背‘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而不抵触‘宪法’对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兹综据前述,图示现行法上人格权保护的规范体系:
前揭图示简要显示 “民法”施行95年以来(1929—2024),人格权保护的发展过程,始于1929年公布施行的民法第18条,历经立法修正、“宪法”解释、域外法的继受、实务判决及学说理论的协力,建构了一个完善的规范体系,作为未来更进一步开展的基础。诚如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所强调,要为法律权利、人格尊严而奋斗。我们要坚定持续为台湾地区自由、平等、公正的法治社会的进步发展作出贡献!
本书初版发行于1982年,与“民法”总则编同行40余年,曾在海峡两《民法总则》出版40岸多次修正再版,一方面整理判例学说,建构理论体系;他方面亦积极参与民法的形成与开展。在漫长的岁月里,蒙神恩典,得到师长、同仁、读者的鼓励与支持,尤其是获益于实务判决及著作论文,谨表示最诚挚的感谢。希望本书仍能有益于民法总则的教学研究及法律的进步与发展。
本书刊行已届40余年,兹再检视全书内容,增补数据。承蒙新学林出版社许承先先生负责缮打、绘图与编辑,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博士生陈旺圣先生提供资料与校阅全书,尽心尽力,认真负责,谨致谢忱。
本次中文简体版重印,由李昊教授负责专业审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王晓龙同学协助参与,认真负责,为本书增色不少,谨致谢意。
王泽鉴
202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