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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还没立,“结”已经“解”了!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4-06-21 16:31

正文






我的办案故事


案子还没立,“结”已经“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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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庭长 付敏


“法官,我想不明白,她不同意跟我处,为啥同意和我多次见面,收下我送的礼物,还一次次和我去高档餐厅吃饭。”

刚一上班,法官助理就把一封立案挂号信摆在了我面前。“姐,这诉状上没有被告的具体住址,连楼号都没有,我联系当事人了,他说她应该住在这个‘范围’,因为曾在这接过她一起去吃饭。”

我接过立案材料一看,被告住址一栏,原告写了两个模糊的地址——让胡路区某小区或西宾路某号。要知道,这个范围里有几千家住户和多家单位。

在法院立案一线干了20多年,类似这样的问题几乎每天都会碰到。有的群众对打官司一无所知,对诉讼程序一知半解,有的不知道对方全名,有的不知道应该告谁……群众从跨进法院大门的那一刻,矛盾就已经积累到了一定程度,茫然、紧张、甚至是愤怒,都是群众表达诉求的方式,这些我都能理解,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是我的职责所在。

问题总会有解决的办法,况且这个案子,难点不在“能不能立”。

我认真看了看原告的诉求。

一年前,费某通过红娘热线结识了各方面条件相当的齐某,此后,费先生多次邀请齐某出来见面吃饭,齐某都欣然前往,十余次下来,费先生共消费了5000余元。当费某有意进一步确定恋爱关系时,齐某却以一句“不合适”拉黑了费某的电话和微信,就此失联。几天后,费某在红娘热线那里意外看到了齐某的征婚启事,于是“愤怒值”瞬间被拉满。

看来,原告的诉求并不是“钱”。

“法官,这5000元是我一个多月的收入,虽然不多,但很有诚意,相处两个月,礼物也买了,钱也花了,她一句‘不合适’就结束了,这明摆着是借交友之名行骗吃骗喝之实嘛!”通话中,费某充满了不甘和愤怒。

了解情况并做了安抚工作后,我拨通了齐某的电话。

对于费某说的情况,齐某没有任何反驳。这说明起诉事实基本属实,也印证了我此前的判断与接下来的调解策略,于是我把调解工作重点放在了齐某这一边。

“小齐,能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的,说明这个人还是比较理性、值得肯定的,但相比之下,你的做法就过于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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