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ICC国际商会
国际商会是1919年为规范国际商业活动而建立的国际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了Incoterms、UCP、《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和惯例,并提供世界领先和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和ADR业务。公众号主要分享ICC争议解决北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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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分享专栏|日本国际争议解决法律修订评析

ICC国际商会  · 公众号  ·  · 2024-12-26 17:00

正文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已发布第二期 ICC Bulletin 2024 ,国际商会仲裁与替代性争议解决北亚办公室将陆续推出 “ICC Bulletin 2024(2) 全球热点” 系列栏目,与全球仲裁同仁分享国际仲裁发展全球热点及有关评析。 本评析为作者观点,不代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立场。

本期文章由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生方圣玉执笔 ,对 “ICC Bulletin 2024(2) 全球发展” 专栏文章——由 Keita Kawamura, Chié Nakahara与Seri Takahashi共同 撰写的 《国际争议解决法律改革:〈日本仲裁法〉 修正案 和〈新加坡公约实施法〉生效》 一文进行评析,分享日本国际仲裁与调解领域的新发展


日本国际争议解决法律修订评析


为促使日本成为亚洲国际仲裁的中心地、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者来日投资,日本政府积极推进一系列法律修订措施,其中最具理论与实践意义的便是其所颁布的 《日本仲裁法修正案》(2023年第15号法案)(以下简称“《仲裁法修正案》”) 。与此同时,日本政府于2023年10月 批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以下简称“《新加坡公约》”)并颁布《新加坡公约实施法》 ,同样为日本规范调解机制并提升调解协议可执行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文将从上述两项重要法律修订切入,总结日本仲裁及调解领域的最新发展与未来走向。


颁布《仲裁法修正案》

日本此次《仲裁法修正案》在 临时措施、管辖权以及翻译 等重要问题上体现出了便利当事人、提升仲裁效率与质量的特点,大幅提升了日本仲裁环境的友好度。具体修订内容及重要意义如下:

1. 临时措施分类


在修订前的2004年《仲裁法》中,仅对强制执行临时措施令(enforcement approval order)的 条件与程序进行了简要规定,并未对其进行具体分类 ,而在最新的《仲裁法修正案》中则 细化为禁止措施(prohibition measures)以及预防与恢复措施(prevention and restoration measures)两类 命令。前者主要聚焦在对财产、程序顺利进行以及证据的保护上,而后者则是更侧重于对财产利益的保护上。


这一修订不仅对仲裁庭做出的临时措施令附加了强制执行的效力,提升了临时措施令的可执行性,而且能够更大限度保护仲裁庭的独立决策权以及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或证据利益。


2. 法院不强制要求翻译


日本作为母语是非英语的国家,推行国际仲裁不可避免地需要精确与专业的翻译进行辅助。在翻译齐全的状况下,能够有助于各语言使用者更好理解相关文件,但同时增加了仲裁的时间与金钱成本,也面临着翻译失真的风险。


此次《仲裁法修正案》一改从前需向法院提交日文译文的硬性要求,并规定 法院可自主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在申请临时措施或裁决的强制执行令时提供日文译文 。这便 简化 了仲裁程序的必要条件,也使得法院能够依据原始文本进行准确判断, 减少 因翻译而产生的 误差 及各方的 仲裁负担

3. 指定东京与大阪法院的管辖权


《仲裁法 修正案 》增设了东京地方法院与大阪地方法院作为管辖裁决执行、撤销以及临时措施强制执行令等事宜的日本国内法院。较旧版《仲裁法》而言,新法指定了两个地方法院作为兜底管辖法院,换言之,只要约定仲裁地位于日本,便可以诉诸上述两法院解决与仲裁相关的事宜。


这是 日本颇具特色的修订内容 ,对比其他国家仲裁法的规定,如《美国仲裁法(Federal Arbitration Act)》、《韩国仲裁法(Korean Arbitration Law)》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中,至多规定特定层级的法院对相关事宜享有管辖权,但并未指定具体法院管辖。对管辖法院的精确化 利于当事人更快捷地获取专业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间法院选择的冲突

4. 认可电子仲裁协议


《仲裁法 修正案 》不再要求仲裁协议为书面形式,当事人 若能提供相应电子形式的仲裁协议,则该协议被视为已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一修订顺应技术与社媒发展的趋势,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最大限度促成当事人仲裁协议有效。


虽然日本此次《仲裁法 修正案 》的修订较为创新,但 仍然存在未覆盖到的部分 ,例如未对仲裁程序的保密性进行规定、紧急仲裁员的裁决不被认可以及对期间的管辖法律不明等。


颁布《新加坡公约实施法》

日本对于调解的应用已有悠久的历史,但苦于无法律认可的执行程序,其发展趋向停滞。日本批准了《新加坡公约》,并 颁布了《新加坡公约实施法》 ,于2024年4月1日正式实施本法,弥补了有关调解协议以及执行制度的缺失,具体内容如下:

1. 当事人选择加入


日本在加入《新加坡公约》时 适用“选择加入”模式 ,即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同意适用该公约。这一规定避免了当事人之间对于调解协议的分歧,并有利于调解执行制度的顺利推进。

2. 法院可发布强制批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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