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此次《仲裁法修正案》在
临时措施、管辖权以及翻译
等重要问题上体现出了便利当事人、提升仲裁效率与质量的特点,大幅提升了日本仲裁环境的友好度。具体修订内容及重要意义如下:
1. 临时措施分类
在修订前的2004年《仲裁法》中,仅对强制执行临时措施令(enforcement approval order)的
条件与程序进行了简要规定,并未对其进行具体分类
,而在最新的《仲裁法修正案》中则
细化为禁止措施(prohibition measures)以及预防与恢复措施(prevention and restoration measures)两类
命令。前者主要聚焦在对财产、程序顺利进行以及证据的保护上,而后者则是更侧重于对财产利益的保护上。
这一修订不仅对仲裁庭做出的临时措施令附加了强制执行的效力,提升了临时措施令的可执行性,而且能够更大限度保护仲裁庭的独立决策权以及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或证据利益。
2. 法院不强制要求翻译
日本作为母语是非英语的国家,推行国际仲裁不可避免地需要精确与专业的翻译进行辅助。在翻译齐全的状况下,能够有助于各语言使用者更好理解相关文件,但同时增加了仲裁的时间与金钱成本,也面临着翻译失真的风险。
此次《仲裁法修正案》一改从前需向法院提交日文译文的硬性要求,并规定
法院可自主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在申请临时措施或裁决的强制执行令时提供日文译文
。这便
简化
了仲裁程序的必要条件,也使得法院能够依据原始文本进行准确判断,
减少
因翻译而产生的
误差
及各方的
仲裁负担
。
3. 指定东京与大阪法院的管辖权
《仲裁法
修正案
》增设了东京地方法院与大阪地方法院作为管辖裁决执行、撤销以及临时措施强制执行令等事宜的日本国内法院。较旧版《仲裁法》而言,新法指定了两个地方法院作为兜底管辖法院,换言之,只要约定仲裁地位于日本,便可以诉诸上述两法院解决与仲裁相关的事宜。
这是
日本颇具特色的修订内容
,对比其他国家仲裁法的规定,如《美国仲裁法(Federal Arbitration Act)》、《韩国仲裁法(Korean Arbitration Law)》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中,至多规定特定层级的法院对相关事宜享有管辖权,但并未指定具体法院管辖。对管辖法院的精确化
利于当事人更快捷地获取专业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间法院选择的冲突
。
4. 认可电子仲裁协议
《仲裁法
修正案
》不再要求仲裁协议为书面形式,当事人
若能提供相应电子形式的仲裁协议,则该协议被视为已以书面形式订立
。这一修订顺应技术与社媒发展的趋势,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最大限度促成当事人仲裁协议有效。
虽然日本此次《仲裁法
修正案
》的修订较为创新,但
仍然存在未覆盖到的部分
,例如未对仲裁程序的保密性进行规定、紧急仲裁员的裁决不被认可以及对期间的管辖法律不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