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京师法学大讲堂第35讲“债之保全的基本问题”在北京师范大学教二301教室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龙俊主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袁治杰教授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舒、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孙新宽、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杨旭与谈。本次讲座共有五十余名同学积极参与。
讲座伊始,袁治杰教授对龙俊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龙俊教授的学术经历和研究成果进行了隆重介绍。他尤其强调,龙俊教授作为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典编纂专班成员”,全程参与民法典各分编起草工作,并深度参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希望同学们珍惜本次讲座的宝贵机会,拓宽视野、增进学识,加深对我国民法典债之保全制度
有关规则的理解。
在本次讲座中,龙俊教授首先结合我国及域外立法例,揭示债的保全制度的完善与否与该国破产门槛设置高低息息相关;以此为基础,有助于加深对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发展历程及规则体系的理解与认识。随后,龙俊教授从民法典中债的保全制度的变化切入,向同学们深入介绍规则变化背后的法理逻辑及价值抉择。
首先,针对“
代位权的客体范围的扩张
”这一变化,龙俊教授通过与域外的通行做法相比较并结合相关案例,指出我国原《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行使客体仅限于到期金钱债权已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因此,《民法典》第535条充分考虑到司法实践的需求,明文扩张了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同时,龙俊教授也特别提示,该条特意采用“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非“债权的从权利”的表述,表明客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狭义之债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广义之债的从权利”(如基于合同产生的解除权等)也应被囊括其中。
其次,针对“
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的关系
”这一问题,龙俊教授以案例切入,引导同学们意识到二者冲突情形下处理方案的两难困境。为充分兼顾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和债务人、相对人对仲裁程序的正当期待,最终形成了《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6条的处理思路。
紧接着,龙俊教授着重阐述“
保全财产的归属——限定性入库规则的确立
”。首先通过举例,龙俊教授向同学们介绍了何为入库规则以及争议由来。为探索构建有效合理的保全财产的归属规则,我国《民法典》537条对代位权制度进行设计时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日本立法例中的有关规定而采取了“限定性入库规则”的做法。同时通过《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使限定性入库规则最终在撤销权领域也得以确立,从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在法效果上实现统一。
最后,针对
“连环撤销”规则从《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6条明确规定再到《合同编通则解释》
最终删除这一变化
,龙俊老师通过案例举例,深入探讨“连环撤销”路径和“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善意取得”路径的规则异同及效用差异,并指出后一种路径才是更优选择,因此不必在司法解释中专门规定连环撤销的问题。
在与谈环节,赵晓舒副教授首先向龙俊教授表达了感谢,龙俊教授对民法典起草过程的分享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了解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背后的故事。同时赵晓舒老师结合自身日韩法的学习和研究背景,向同学们进一步分享了自己对债的保全制度的认识。鉴于债的保全制度既突破了债的相对性,也限制了债务人的意思自治,且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因此在理解债的保全制度背后的理念时要注重兼顾效率与公平。而结合韩国司法实践及我国立法变化,我们也可看出债的保全制度在其现实应用过程中具有一定弹性。此外,赵晓舒老师也表示出其对“连环撤销”的浓厚兴趣,并向同学们简要介绍了日韩的有关做法,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设计实质上很接近韩国法上的“新形成权说”。最后,赵晓舒老师也对“不承认无因性+善意取得”这一解决路径的提出深感惊喜,径直通过适用现有规则不仅能维持民法体系内部融贯性,还能有效避免将域外法移植到国内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诸多障碍。
孙新宽老师首先对龙俊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并从三个方面分享了此次讲座带来的启发。第一,龙俊教授通过分享自身深度参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时的工作情况,为我们了解法律的立法背景提供了宝贵的内部视角。法律的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依赖于正式的立法资料,在欠缺正式的立法理由书等权威立法资料时,哪些资料可以作为判断法律立法目的的有效依据,值得在方法论上进一步探究。第二,龙俊教授在讲座过程中结合大量案例,以民法基本原理为基础对核心条文进行深入浅出地讲解,这也启示我们在未来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应更加重视理论与实践的联动。第三,我国民法典在制定债的保全制度时充分参考了域外法的经验,龙俊教授在讲座中也特别指出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有特殊的立法背景,法律解释中如何将比较法的知识和本土的具体实践更加有效的融合,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杨旭老师首先感谢龙俊教授拨冗出席并带来一场关于债之保全的精彩讲座,接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享了自己的学习体会:在宏观方面,龙俊教授关于债之保全制度的讲解可以被称为“精致的教义学”和“权威的解释论”。就前者而言,龙俊教授对相关条文与实例的分析充分展现其深厚的学术积淀和严密的论证逻辑;就后者而言,龙俊教授分享的立法过程应当属于法律解释中的历史标准下的“准立法理由”,还应将其与文义、体系、(客观)目的等其他标准进行综合权衡才能得出最终结论。在微观方面,杨旭老师以龙俊教授所讲解的“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之间的关系”问题为例,指出其中蕴含着司法解释制定者通过程序性操作化解债权人保护与仲裁协议双方(次债务人和相对人)私人自治之间的价值冲突的巧妙智慧,在法学方法论上堪称展现评价法学立场及思考方式的典范。
与谈结束后,袁治杰教授对龙俊教授及各位与谈人的发言进行简要的总结和补充,并结合自身对债权登记制度的研究讨论了“债权平等性”问题。在随后的问答互动环节,同学们积极向龙俊教授请教,并获得了详细的回答。
最后,本次讲座在同学和老师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吴语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