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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师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被判刑6个月

审计实操  · 公众号  ·  · 2025-01-23 20:34

正文

姬某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亮,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住安阳市龙安区。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3年5月2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8月1日被逮捕,2023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9月14日被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24〕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亮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亮及辩护人刘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初,安阳县白璧镇东瓦亭村“乡韵绿丰”农庄院内北大棚和南简易房等建筑被国土卫片拍到并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东瓦亭村村支书许某林为尽快让“乡韵绿丰”农庄股东王某安、王某(另案处理)同意拆除违章建筑, 找到安阳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前对上述违章建筑进行测量和登记,待正式拆迁评估后再将已经拆除的违章建筑纳入补偿范围内。安阳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助理评估师被告人姬某亮具体勘察评估


2018年8月, 安阳县白璧镇人民政府正式决定对“乡韵绿丰”农庄所在地块进行拆迁,委托被告人姬某亮所在的安阳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拆迁地块进行评估。被告人姬某亮在对安阳县白璧镇东瓦亭村“乡韵绿丰”农庄进行资产评估时,按某勇(另案处理)等人要求将已拆除的北大棚和南简易房等建筑(评估价值人民币554,525元)纳入征收评估报告中,后收受王某安(另案处理)感谢费人民币2万元 。安阳县白璧镇人民政府根据该报告进行拆迁补偿,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54,525元。经查,被告人姬某亮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姬某亮的供述,证人许某林、王某安、葛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安阳新区白璧镇东瓦亭村拆迁货币补偿评估明细表、评估报告、营业执照、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某亮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亮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姬某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姬某亮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2.姬某亮主观恶意较小,悔罪态度良好,且认罪认罚;3.姬某亮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4.姬某亮已退缴全部赃款,并预交罚金。建议对姬某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1.被告人姬某亮于2023年5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姬某亮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二万元。3.经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姬某亮无不良社会危险性,对居住地无不良影响。4.本院审理期间,姬某亮预交罚金二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亮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姬某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姬某亮自愿接受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对姬某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姬某亮无不良社会危险性,对居住地无不良影响,且其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姬某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姬某亮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姬某亮退缴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改玲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杨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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