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工信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北航工业与信息化法治研究院院长。
以下为龙卫球发言内容:
各位朋友、各位专家,非常高兴有机会来发言,我今天要谈的话题是数据财产权构建方面的建议或者思路。对这个话题,我这一年半都一直在鼓吹这个话题,但实际上我也不是很确信,今天有这个机会,正好求教于大家,特别是很多国际上的朋友,很多实务界的专家。
首先是我们要注意到大数据时代,特别是2012年以后,数据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我们今天关于数据的法律制度,主要还是围绕着个人信息保护为中心而建立起来的,中国目前在这一块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一定的基础,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把信息像人格权这样保护起来。在最高法院有2012年的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大概也是这样的立场。这里也提出一个问题,我们知道这些年以来,实践在数据经济方面开展得很快,现实中很多案例涌现出来,法院是什么态度?在关于数据的问题上,对于企业数据跟个人信息的关系怎么处理,或者对于企业关于数据的利益是怎么考虑的,我们也看到很多案例,比如说2014年的百度的案件,最高法院站在了百度的立场,这里提出来一个问题,我们今天关于数据的制度,站在个人信息人格权的角度是不是够。我们今天这个数据世界,或者数据经济的情况下,已经比以前复杂得多,怎么平衡好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之间的关系,我就提出一个想法,我们能不能从民商法的角度来讲,或者从过去的财产权和物权,或者是知识产权的思路出发,围绕着数据经济本身也进行一种新的权利建构,建立数据的财产权。
当然,这个数据财产权比一般意义的财产权要复杂得多,它要处理好个人信息和企业数据,还有公共数据的复杂关系。包括数据和其他的关系,非常复杂,我这里面就是想讨论这个。
从目前各个国家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对网络时代个人信息都有立法规范,从目前来看都主要站在个人信息的人格权角度来做立法,对于企业数据经济的需求,或者它实际的状况来说,还有很多不适应性,目前企业的数据经济开展主要靠什么来维持呢?更多的是靠合同制度、违约责任,靠商业秘密的保护,或者反不正当竞争等体系,这是传统的法律体系,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法院也是在不断地突破,管理机构也在不断地突破,对各个国家来说也都有这个变革性。我们看到美国在这方面比较灵活,特别是产业界的需求,美国的著名学者、网络法学家从个人信息角度提过一个财产化的思路,个人信息不仅是一个人格权,也是一个财产权,他的观点就是从个人的角度来讲,它有财产的理念。对个人信息人格权宽松的办法并不能达到这种要求,就是对个人财产利益的直接承认,把它权利化,他从法经济学角度做了很好的分析,我觉得还要往前退一步,就是我们要从数据经济结构出发,不仅看到个人对于信任的财产利益的一面,更要看到数据经济的双向性,特别是数据的经营者,他要经过自己的加工行为来提升我们的数据的品质,使我们的数据经济变成一个真正的智能性的经济。
这种情况下要建立适合企业经济的制度,同时它是双向性的,因为数据不断地加固。这里我就提出两权的设想,数据财产化除了在个人信息这个层面配置个人信息人格权,同时还有财产权,这两权进行功能上的区分。当然在处理财产权的时候,你跟人格权要协调,不能形成这种有害于人格权的状况。在企业层面建立数据财产权两权,一个叫数据经营权,还有一个叫数据资产权,数据经营权,这里面可能很多人会担心,会不会对数据经济构成限制,一个企业要经营数据,我要拿到一个经营牌照才行。好处很多,你有经营权,它一个财产权,坏处就是有一个自由的问题,但是我想这个经营权是有条件设置,不是对所有的数据领域都要用这个,而是对某些领域要用这个数据经营权来进行限制,比如说金融的数据,涉及到一些比较敏感的领域的经营,是不是要设立这个权利。当然,不同国家的立场不一样,不同的领域的政策判断也不一样。数据经营权的确立,我们也要区分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关联,在一些公共数据领域不能设计这个权利,那是另外一个考量,数据公开制度我们还是要坚持的,但不是一个完全的全方位的公开。
数据经营权对提升数据经营的品格来说很有帮助,同时在这个领域适当地限制无序的竞争也是很有帮助的,对一些特殊领域很有必要。对数据资产权要不断地建构,这有点像物权,也像知识产权,这里面有很多复杂的关系,它的客体就是数据产品,但它的特点是流动性很强,每天都在变化,有点像浮动担保。它不断地层次化,它有流动性的变化,要通过登记来解决。另外它具有垄断性,我们怎么解决垄断性的矛盾,所以这是要考虑好的,但是我觉得这个权利设计本身来说,它首先是一个市场层面的产权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的,也有很大的规范作用。
这个权力构建或者是设计是非常复杂的,因为考虑到多种价值,我们今天的互联网经济能有这么发达,跟它的自由的环境,特别是跟深圳这种地方的创新政策环境是有关的,我们建构这个财产权,恰恰是要更好地支持这种环境,并不是去限制这个经营。但这个财产权设计不好,必然有限制的作用,所以设计的过程中要考虑很多价值的冲突问题和数据公平的问题,我们现在讲到算法,很多时候算法的歧视很厉害。还有数据的安全,这个价值也要加进去。这种数据财产权本身来说又能够更好地把这些价值融合到里面,这种财产权我把它定性为保护型财产权,它有点像我们民法上的监护权,它本身含有义务,是一种义务权,有了好处的同时,通过一大套的义务配置起来,所以它会在权利中有很多行为规范,所以这个设计上比较复杂一些。当然,我今天这个报告只是一种设想,实际上在互联网领域非常复杂,特别是工业数据、商业数据,这些都不一样,在这些领域还有很大得分类的问题,特别是在今天数据公开,包括公共数据这些方面都有一些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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