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通报的情况来看,执法部门对于事件的处理合乎法律的要求和规范,严格执法并没有问题。
实际上,部分网友没有意识到的恰恰是法律着眼更为柔性和长远的一面。未成年人、老年人、怀孕或哺乳妇女在身心状况方面都相对特殊,对于特殊情况、特殊群体,法律规则给予了特殊的覆盖和关怀。法律除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还有教育、矫治的功能。基于此,我国在治安处罚、刑事法律方面,都确立了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考虑到未成年人的长远健康发展和老年人身心状况,而对他们进行人性化的区别对待,正是从有利于违法行为个体接受教育矫治出发的特殊处理。可以说,不执行或不给予处罚,并非是基于对违法者身份的保护,而是法律基于价值衡量之后更为人性化的制度安排——对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进行特别保护。
校园欺凌中的施害者也好,治安违法中的老年人也好,事件的处理结果本身已经向社会宣示了其行为的违法性,执法者也给出了否定性的评价;并且受害者还可以基于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对其经济损害和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从这个角度来说,两个事件的处理恰恰反映了法律对于惩戒和教育矫治的兼顾。
这也进一步启示我们,面对一些法律事件,我们要多一分理性的思考,尤其是要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唯此,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平安和公正,才能构建良好有序的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