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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一表看懂增值税留抵退税最新政策

中国总会计师  · 公众号  ·  · 2021-06-15 17:30

正文

自《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发布以来,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4月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将生产并销售“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纳入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的适用范围。

下面对 15号公告发布后一般行业、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进行了梳理,快来一起看看吧!



政策类别

一般行业

四类先进

制造业

九类先进

制造业

文件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有效期

2019年4月起

2019年6月起

2021年4月起

增量留抵税额基数

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退税公式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增量留抵税额限制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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