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社会保障领域深化改革确定了十多项重要任务,其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可归为三类:
一是完善、健全类
,即在现行制度、政策、规则基础上谋求更稳固、周严、有效;这类任务并非顺水推舟般轻松自如,仍须以改革的决心和毅力克难攻坚、奋发有为
。二是扩展、提升类
,即在横向扩大范围、在纵向提高水平,旨在推动社保事业发展完成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类任务的完成也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用改革的办法去处理平衡关系、解决新老矛盾。
三是新建、始行类
,即目前尚无相应制度、政策安排或只有局部探索、试验,这类任务的完成尤其需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强顶层设计、系统集成,社保领域总体完成了党中央、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实现改革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的转变,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许多方面实现了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构建,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增厚了基础,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积累了新经验。从现在起至2035年,社保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心转向机制性建设,其中养老保险的几个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要问题特别值得关注:
一是养老保险战略储备资金的增加与使用。
全国社保基金权益资产是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压舱石”。未来十年内我国人口老龄化进入高峰期,战略储备基金运行也将从只进不出的“入仓收储期”转入有进有出的“开仓放粮期”。因此,需要准确预测拐点出现的时点,尽最大努力、开更宽渠道增加战略储备;同时,着手制定这笔资金投放的规则,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资源变量统筹安排,合理、依规、有序、有效地使用。
二是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调整机制。
在现有的原则性政策框架基础上继续完善、细化,关键点是确定调待的参照系和恰当比例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明显高于同期物价增长,与社会平均工资提高幅度之比为0.7:1,大体适度,同时与人均GDP、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呈一定比例关系;城乡居保与企业职保的待遇水平差距也逐步缩小。要持续这方面研究和实践,提炼出规律,形成决策参考;总结历史经验,养老金待遇调整应力求平稳、渐进,避免年度间大起大落。
三是创新“非标准”就业群体的社保制度。
不断增加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具有工作单位、时间、收入多重不稳定的特点,健全覆盖这三类群体的社保制度,实质是突破传统的依托单位组织参保的政策和管理方式,进行制度创新;焦点在于超越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责权设定,探索既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又有利新型经营主体和多种就业形态发展的社保管理方式。创新应力求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调整修改政策,避免多项制度并立而增加运行摩擦。
四是统筹建设养老金三大信息平台。
按照“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要求,首先把目前分散在各相关市场机构的企业年金以及各省分建的职业年金信息系统,集合为全国统一、实时交换、穿透底层、数据共享的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养老金多层次、多支柱互联的信息管理平台,适应宏观、中观、微观多重需求。这是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和基金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更是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增进公众获得感的重要机制建设;前提是打破现行体制、重建信息采集与管理规则,因而必须深化改革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