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到办公室,一位在监察委系统供职的朋友发来一份文件,说在网上看到的。
我看了看,是一份公安机关的明传电报,没标密级,也没标示是内部材料,且事关重要的公共议题,确实值得讨论。
刚才又确认了下这份明传电报的真实性,贴来客栈供各位分享:
高检院要求加强侦查监督不是现在的新闻了,但今年以来力度得到空前提升,从3月29日下面这则人民日报报道(链接见阅读原文)可看出端倪:
最高人民检察院29日召开会议,部署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要求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今年年底前实现全面铺开。
公安派出所承担了大量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总体来看,办案质量是好的,但仍需加强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工作。
2015年以来,最高检选择山西等10省市进行试点,1064个基层检察院、8370个公安派出所参与了试点工作。试点以来,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立案5243件,对违法侦查活动提出纠正意见15162件次,促进公安派出所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最高检要求,各省级检察院要专题研究部署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原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上半年全面铺开;非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摸底调研,年内全面铺开。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模式。
对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等重点地区的派出所,可以采取设立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或检察官的模式;
对办案量少的小型派出所,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模式;
对于所在地区大多数公安派出所不办理刑事案件的,也可以探索在区县公安局派驻检察室,统一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各地检察机关要聚焦侦查违法易发多发问题,重点监督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
从报道和前述公安厅文件可见,对派出所的监督是始于2015年,开始也是从山西等地试点,监督的范围是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重心是公安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活动,监督的时间节点要求在今年年底以前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
熟悉公安司法实践的朋友都知道,对公安机关而言,大部分违法乱纪活动确实都发生在科所队等公安基层单位,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而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也是特别突出的现象。所以,应该说高检院这个做法是非常有针对性的,也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但也有评论认为,2016年底出台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促使被削权后的检察机关开始高度重视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加大对侦查机关监督力度来刷存在感。
我倒觉得,在宪法定位上,检察机关至今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诉体系里,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至今也仍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法定关系。
所以,检察机关对派出所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在法理上和实践上都没有任何障碍。即便真如上述观点所言,这是检察机关自觉被边缘化的危机感所致,我想也绝对不是什么坏事。
谁被监督都不乐意,碍手碍脚不说,旁边站着一人,干啥事都不方便了。湖南公安厅法制总队这份文件代表着这种普遍性的情绪,进而陈述了反对检察机关进派出所进行侦查监督的三个理由:
降低侦查工作效率
泄露侦查工作秘密
难以明确执法国策责任主体
不能说这三个理由都不成立,起码效率没那么高了肯定是事实,哲学上公平和效率从来都不是一个正相关。泄露秘密我倒觉得问题不大,无论是派出所警察还是驻所检察官,谁敢泄密,监察委都盯着呢。
我比较关心的是这段公文后半部分有趣的文本表述模式,把这段连标点符号照抄如下:
今年5月18日,公安部组织湖南等6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召开座谈会,调研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改革工作情况,客观全面听取了各地公安机关意见。参会人员普遍认为,在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检察官)存在降低公安侦查工作效率,泄露侦查工作秘密,难以明确执法过错责任主体等风险。当前在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检察官)的条件尚不成熟。各地暂缓推行在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检察官)的做法。
这是独立的一大段,分别是三个主语。前面两个主语很好辨认:组织座谈会和听取意见的主语是公安部,认为存在三大风险的主语是参会的6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
唯独最后这两句最重要的结论性的断语,条件尚不成熟与暂缓推行(这两句中间还特意用句号隔开了),看不出主语是谁。
如果是公安部,那么我理解应该由公安部根据调研结果下文,湖南公安厅转发即可。
如果是参会人员,那么这只是一个调研情况通报,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如果是湖南公安厅法制总队,那么就应该直接加上。但是这么重要的事情,是否由省厅直接下文更为稳妥?
结合文件标题《关于暂缓推行在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检察官)的通知》,以及发文对象“各地州市法制支队与执法监督支队”,我们当然可以基本确认,这份文件其实就是省厅法制总队要求全省公安派出所不再配合推进最高检察院前述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