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智慧检务助手
北京嘉诚瑞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智慧检务建设成果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智慧检务助手

【经典案例】广西:非法电鱼生态受损,巡回法庭公开审理!

智慧检务助手  · 公众号  ·  · 2020-10-23 19:00

正文


非法电鱼生态受损  巡回法庭公开审理


1 摘要



2020年10月22日,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系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首案在案发地公开审理,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得到当场履行。该院以办理系列非法电鱼案为契机,通过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一步推动了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16日,被告何某良、黄某权于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设备在扶绥县岜盆乡某河段非法电鱼,后当场被执法人员抓获。案发后,当地渔政部门依法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


扶绥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发现,二人非法电鱼造成河虾、石鲮、刺鳅、马口鱼、鳑鲏鱼、蓝刀鱼、鲫鱼、翘嘴鱼等多种水生物死亡,其行为破坏了当地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何某良、黄某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该案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其后被告在该院及相关部门监督下当场履行判决,在其非法电鱼的水域投放了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鱼苗。


扶绥县岜盆乡部分村两委干部及众多当地群众到场观看了庭审及增殖放流过程。村委干部及群众纷纷表示上了一堂生动鲜活的法治教育课,通过观看庭审及增殖放流,对检察机关职能及公益诉讼有了更深入地认识,未来将积极学法、认真守法,同心协力保护生态环境。


3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往期回顾

【经典案例】广东黄埔:风雨连廊很“忙”,谁来帮“盲”?

【经典案例】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典案例】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辉南县林业局不作为案(林业资源)

【经典案例】乐山市首例“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经典案例】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镇政府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黑臭水体)


编辑:舒  克





设计:小柳同学





主编:Bruce






版权信息/扶绥检察

本文已收录至嘉诚慧眼全国公益诉讼案例库

注:图文如有侵权请联系平台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