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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类信托违约报告

金融市场部  · 公众号  ·  · 2019-04-24 17:4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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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非标产品部王超毅

来源 :东方金诚(dfjcpj)


一、债权类信托产品概述


(一)债权类信托产品的定义

根据《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1] 的相关规定,债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运用于非公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的信托业务。


(二)债权类信托产品的主要类型

债权信托产品的类型包括信托贷款类和其他类。

(1)信托贷款类。 信托贷款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单一资金信托募集资金,并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用于向信托公司自行审核通过的主体或项目发放信托贷款。 信托公司作为签约主体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公司偿还本息,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贷款类是债权信托最直接和重要的表现形式,也是传统融资类信托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2)其他类。 其他类债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不直接向资金使用方发放信托贷款,但与资金使用方约定资金使用期限和收益,具有债权性资产特征的信托。 此类债权信托,最典型的就是附回购交易,例如,应收账款买入返售、特定资产收(受)益权附回购以及各类资产投资附带回购(股权投资附带回购除外)等。

(三)债权类信托产品的风险特征

1. 信息披露不透明

虽然对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已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如《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暂行)》(银监发〔2005〕1号)以及《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2004年12月8日)等,但上述政策对信托公司自身信息披露方面有强制性要求,包括信托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信息,而对信托产品中的信托资金使用方(原始债务人)或担保人的信息披露并无明确强制性要求,如对涉及融资人还款能力和担保人代偿能力的经营及财务数据并无强制性披露要求,也未强制披露信托产品存续期间的相关主体的经营及财务风险变动情况等。 除此之外,信托产品目前尚缺乏公开的信息披露渠道,投资者可获取信息的渠道少,信息获取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均较差,投资者难以了解信托产品原始债务人及担保人/物的信用质量变化,导致其在购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其进行投资决策。

2. 融资方信用质量相对较差,违约风险较高

债权信托资金的回收指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及利息的如期偿付,因此,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资金使用方的信用风险。 虽然实践中会采取多种风控措施,以确保本息的回收,但是受经济环境变化,产业政策变化及资金使用方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仍然可能出现债权信托不能顺利收回本息的情况。 这也是债权信托作为类贷款信托业务,最需要关注的风险。

从债权类信托产品的融资主体的信用质量来看,通常要弱于公募债券融资主体的信用质量,违约风险相对较高。 一般而言,信托计划相对于银行贷款和企业发债其融资成本较高,但其融资门槛、融资难度和时效性均好于其他两种方式。 因而,选择信托融资的融资方通常是不符合贷款或发债要求的,也就是其财务和信用质量是相对较差的。 此外,也有因为额度、时效等原因而选择信托的。 因此,信托产品的融资主体违约风险相对较高。

3. 增信措施多样化,但实质性作用不足

目前市场上的债权类信托产品增信措施较为多样化,对于信用风险的缓释程度具有较大差异,且实质性作用不足。

债权类信托产品中常见的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较于余额担保、部分担保和有条件担保等,其信用增进作用相对较强,但对信托产品的实质保障还要取决于不同担保人的信用品质,即担保人的实际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 若担保人存在违约或面临诉讼等风险事件,其实质性作用自然大幅下降。 例如,“中粮信托•华信港口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违约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该信托计划担保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违约。 另外,从抵押、质押等信用增信措施来看,通常抵押物中土地使用权占多数,其价格波动较大,且易受到宏观调控的影响; 而质押品一般以上市公司股权为主,其公允价值估量也容易受到股价波动的影响,其增信效力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如信托计划违约,相关的抵质押物处置难度较大,回收期限长。

二、信托产品发行及存续情况


(一)产品发行

随着“统一监管、去杠杆去通道、打破刚兑”等金融监管政策相继出台,2018年信托产品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均大幅缩减

近年来,在信托产品高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暴露也在逐步积累,监管机构逐步加大了对信托产品的监管力度,推动其规范发展。 特别是2017年以来,随着《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统一监管、去杠杆去通道、打破刚兑”等金融监管政策密集出台,对信托业务链条上的资金方、通道方和融资方均有所限制,受此影响,信托产品的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明显缩减。 2018年,新增信托项目16350个,同比减少34.20%; 规模6.60万亿元,同比下降45.49%。



从新增信托的来源结构看,2018年,新增集合资金信托2.22万亿元,占比33.67%; 新增单一资金信托2.12万亿元,占比32.19%; 新增财产权信托2.25万亿元,占比34.14%。



从新增资金信托[2]的运用方式来看,主要以贷款类信托为主,近年贷款类信托发行规模占比一直保持在40%以上,是资金信托最重要的运用方式。 2018年,受行业监管等因素影响,贷款类信托发行规模大幅缩减,为2.21万亿元,较上年减少1.86万亿元,同比下降45.69%。 但其占比进一步提升,为50.81%,较上年增加3.52个百分点。




从新增资金信托的投资领域来看,工商企业、房地产和基础设施一直是信托产品重要的投资领域。 2018年,投资于工商企业、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的信托产品规模分别为16288.29亿元、8710.00亿元和4315.82亿元,占比分别为37.45%、20.03%和9.92%。



(二)产品存续


受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下降影响,2018年信托资产规模较上年有所下降,信托风险项目明显增加,信托产品违约风险有所上升

2018年末,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有所下降,信托资产年末余额为22.70万亿元,同比下降13.5%,主要是由于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大幅下降所致。 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布《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支持合法合规、投资实体经济事务管理类信托,对于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严厉打击。 受此影响,2018年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大幅下降,为13.24万亿元,较上年下降15.40%。 2018年,事务管理类信托、投资类信托、融资类信托占比分别为58.36%、22.49%和19.15%。




截至2018年末,资金信托存量规模18.95万亿元,从资金运用方式来看,贷款类信托占比最高,为40.47%; 从资金信托投向来看,主要投向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基础产业和房地产业等领域,占比分别为29.90%、15.99%、14.59%和14.18%,四项占比合计为74.66%。



从资金信托投向的行业来看,前五大行业分别是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建筑业,占比分别为36.35%、13.88%、13.51%、9.04%和6.03%,前五大行业合计占比为78.81%。 分行业看,信托资金投向制造业、房地产业的资金较上年有所增长,增幅分别为1.29%和17.72%; 投向金融机构和基础产业的资金有较大幅度下降,降幅分别为26.29%和12.92%。


(三)产品到期

截至2018年9月末,未来一年的信托产品到期规模为5.48万亿元,已连续三个季度出现下降,短期信托到期压力有所缓解。 但从集合信托预计到期规模数据看,2018年3季度末的预计规模为2.46万亿元,较上季度末数据略有上升,且最近四个季度连续保持相对高位水平,集合信托到期兑付压力仍较高。

三、信托产品违约情况

1. 违约概况

2018年,信托行业风险项目个数及规模均大幅增长,截至2018年末,信托行业风险项目个数872个,规模2221.89亿元,项目个数和规模分别较上年末增加271个、907.55亿元。 从信托风险项目的构成看,集合资金信托风险资产规模为1371.89亿元,占比61.74%; 单一资金信托风险资产规模为812.40亿元,占比36.56%; 财产权信托风险资产规模为37.60亿元,占比1.70%。 截至2018年末,信托行业的信托资产风险率为0.98%,增长幅度较明显,信托产品违约风险有所上升。



2018年信托产品违约事件频发,其中工商企业信托项目违约率较高,民企及民企上市公司是违约“重灾区”; 违约工商企业所属行业较为分散,无明显的行业特征


从信托产品的主要投向来看,工商企业占比最高,而工商企业不论是是同高盈利水平的房地产企业相比,还是同“高安全性”的城投企业相比,其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这也是2018年信托行业风险事件高发,而工商企业成为“重灾区”的主要原因。 2018年信托业发生的违约项目77个[3],涉及金额296.58亿元。 其中,违约的工商企业信托项目53个,占比68.83%; 涉及金额181.56亿元,占比61.22%。 从违约样本企业[4](详见附件)的性质来看,民企占比较高。 2018年,样本企业中,民营企业15家,占比83.33%; 上市公司9家(全部为民营企业),占违约企业总家数的50%,占违约民营企业总家数的60%。 样本企业中,工商企业17家,占比94.44%; 房地产1家,占比5.56%。

从样本企业的行业分布来看,较为分散,没有明显的行业分布特征。



地方中小城投违约事件明显增加

2018年以来,城投违约事件明显增加。 根据公开可查询信息,违约的城投公司中,省级平台违约主体较少,主要违约主体是地方中小城投,如榕江县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尔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独山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地方性中小城投平台,涉及中江信托、中融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违约产品数量及金额不详。 从违约城投来看,地域分布较为分散,西南(贵州、云南、四川)、华中(湖南、湖北)、东北(辽宁)、西北(陕西、新疆)、华北(内蒙古、天津)均有涉及。

自2017年以来,针对城投企业的监管政策密集出台,如发改委194号文、财金司23号文、财政部61号文、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发改委《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等。 受地方债务风险严监管影响,城投企业的经营、筹资等活动面临骤然收紧的外部约束,经营压力明显增加。 预计随着监管政策对地方融资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区域财政实力较弱、债务风险较高的区县级平台风险将日趋凸显。 此外,城投企业公益性业务占比以及所承担公益性项目的重要性的不同将影响地方政府对其支持意愿及支持程度,进而影响其资金状况与偿债能力。 不同区域、不同的行政层级、不同的业务性质将导致城投企业再融资能力进一步分化。

2. 违约原因分析


激进扩张、过度举债等企业自身存在的经营管理问题是导致企业违约的最根本原因

大多数情况下,信托产品的违约是一系列信用风险事件层层递进,逐步累积的结果。 导致产品违约的内外部因素之间,以及内部因素自身之间往往是相互交织的。 然而,真正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内部因素。 2018年,信托产品违约大面积爆发,如果说宏观经济下行、信用环境收紧、融资受限等是引发企业违约的导火索,那么,企业自身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才是导致其违约的最根本原因。

(1)激进扩张、过度举债导致的违约

投资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但大规模投资支出必然占用企业经营现金流,降低其流动性。 同时,若经营获现无法覆盖投资支出,资金缺口往往需要对外筹资,而依赖债务融资的投资支出必将推高企业债务规模和杠杆水平,加大债务偿还和付息压力。 此外,若投资项目回报期长或回报低于预期,将直接影响企业盈利与现金流。 低盈利、紧张的现金流及不断高企的债务负担最终导致企业爆发信用风险。

此类违约企业主要有凯迪生态、永泰能源、银亿股份等。 以永泰能源为例,永泰能源原主要经营煤炭业务,是山西省内唯一的民营煤炭企业,截至2013年末,其煤炭资源保有储量达25亿吨,煤炭产能超过1000万吨。 2014年受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永泰能源业绩承压,开始着手调整能源产业结构,2015年开始涉足页岩气勘探开发,并在资本市场上收购动作频繁,加速布局电力、能源、物流、投资、物联网等多个领域。 仅2015年上半年,永泰能源就实施了多起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包括以12.75亿元购得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53.12%的股权、以募集资金22亿元完成对惠州大亚湾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相关增资及先后投资近100亿元分别在江苏和河南建设两大火电项目。 自2016年开始,永泰能源开始大规模投资进入自己并不擅长的人类辅助生殖业务等医疗领域。 快速的扩张,让永泰能源的资产规模迅速膨胀,2011年永泰能源的资产规模仅为146亿元,而到了2017年飙升至1072亿元,7年间翻了7倍。 然而快速扩张也带来了相应的后遗症,永泰能源的存量有息债务规模也从2011年末的92亿元飙升至2017年末的714亿元。 2017年,永泰能源资产负债率、全部债务资本化比率和长期债务资本化比率分别为73.14%、71.27%和57.35%。

企业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高度依赖于债务规模的快速扩张,那么,一旦外部融资环境收紧,企业再融资能力受限,借新还旧的模式无以为继,资金链断裂,违约则“如期而至”。 截至2018年末,永泰能源违约债券余额为84.30亿元,此外,还涉及“天顺[2017]395号永泰能源单一资金信托”等多款信托产品违约[5]。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风险事件对企业经营形成较大冲击导致的违约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经营和管理往往具有重大影响,如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可能会对企业经营带来较大冲击,引起银行收贷、压贷,加剧企业短期流动性风险,进而直接影响到企业到期债务的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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