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操作层面主要落在设区市、县区两级政府层面,从笔者做过大数据研究的全国公共停车场PPP项目(115个项目、总投资526.3147亿元)、污水处理PPP项目(32个项目、总投资180.0829亿元)、水系整治PPP项目(72个项目、总投资1447.5123亿元)、 国家级示范综合管廊PPP项目(43个项目、总投资1271.2958亿元)来看,所有这些项目均落在设区市、县区两级政府层面。以水系整治项目为例,财政部PPP中心入库的项目中,基本落地(完成采购或处于执行阶段)水系整治PPP项目23个、总投资513.3455亿元,其中处于县区一级的项目14个、总投资283.3247亿元,从实际来看,县区一级的项目数和项目金额并不亚于设区市。如此多、项目金额如此之大的PPP项目,谁来对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把关显然非常重要,否则,一哄而上,加上PPP项目10—30年的合作期,将可能给我国的经济带来长期而深远的负面影响。
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第七条“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 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的规定,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的规定,PPP项目在第一次物有所值评价之前,应当已完成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大量经过科学方法计算出来看的数据是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支出测算的基础材料。
目前,PPP项目有两种发起方式,一是政府发起,二是社会资本发起,从法律文件规定和实践来看,绝大部分项目由政府方发起;PPP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目前PPP项目由政府方发起、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目批复的工作模式,PPP项目可行性研究实际沦落为“可批性研究”,一个经过政府办公会甚至同级常委会多次讨论的 PPP项目,同级政府所属的发展改革部门,哪来的勇气和力量不去同意呢?这种立项批复模式造成了“先上车,后买票,环评、社会风险评价、土地规划等立项前置工作抛脑后”、“ PPP项目是个大箩筐,什么都可往里装”、“十亿刚起步、百亿不算大”、“一个年财政支出千万元的乡镇,竟然动辄敢以实施机构名义运作十亿级的旅游开发项目,其中光旅游公路两边的民房外立面改造子项目达数亿元”等怪圈。而对摆在面前的类似立项批复材料,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的 PPP评审专家,往往刚提出“项目是否值得开展、是否存在浪费”的质疑,就被告知“项目值不值得立项、浪不浪费是政府的事,不是今天审查的重点”。
笔者认为,PPP项目的立项批复作为PPP项目开展的首要条件,应严格把关。也许五年前, 县区和设区市开展如此大规模和大金额之项目,需要省级人民政府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目批复的“路条”。但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这些 “路条”一一被取消和简化,在政府投融资平台性公司关停之下,PPP似乎成为政府举债的唯一有效工具,叠加之下,PPP项目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运动,成为设区市和县区两级政府投资冲动的理由和借口,正在成为当届地方政府的盛宴,如不控制,必将成为一匹脱缰的野马,后患无穷。因此,笔者呼吁,应当审慎对待这种同级政府发起、同级政府发改部门审批的PPP项目立项批复程序,以防这股运动之风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