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上午9点30分,白云机场2号航站楼2万多平米品牌商铺招标工作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举行。这是该航站楼3万多平方米商铺招标的一部分。
一家名叫“广州睿杰名店管理”的公司被排斥在外。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依照招标文件,至少有两条限制了该公司参与投标:一是规定与白云机场“发生法律诉讼关系”的公司不得投标,二是投标公司2016年经营额应在1.5亿元以上。
此前在白云机场航站楼经营品牌商店的睿杰公司指称,在招标工作启动前,白云机场率先启动诉讼,直接将自己排除在投标之外。而在营收方面,公司2016年的营收为1.4亿元,接近但未达到1.5亿元的标准。
“我们过去为白云机场名店品牌打造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却被排除在新航站楼商铺竞争之外;就连我们依正常程序购买的招标书,也被强行收了回去。”李先生说。
记者注意到,招标(招商)资料中确实有“没有与机场公司发生法律诉讼关系”的条款。而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伟民表示,这是明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招标与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据何伟民了解,机场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其发布《招商公告》之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与机场公司发生法律诉讼关系”的只有睿杰公司一家;其次,据查,全国一百多个民用机场航站区(楼)商业招商项目公告均未发现有设定限制、排斥“与机场发生法律诉讼关系”特定对象的条款;再次,从白云国际机场航站区(楼)历年商业招商项目公告看,机场公司从未设定过限制、排斥“与机场公司发生法律诉讼关系”特定对象的条款。
“作为一家国有控股上市企业,这样做不仅违法,也与其身份不匹配。”何伟民指出,在机场航站楼商业招商项目中,对于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与机场方面是否存在诉讼法律关系,并非该类项目必须的、惯用的、合理的审查内容。
针对相关质疑,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姜书伟分别作出回应:与白云机场有诉讼的潜在投标人,并非只有睿杰一家;而睿杰年营业额只有1.4亿元,与招标书中所说的1.5亿元的限制只差一步的说法也无关,虽然白云机场知道睿杰在广州的营业额,但并不知道广州以外的营业额。
睿杰公司曾先后向广东省发改委、国资委、监察厅反映情况,但未获得实质回应。
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王云志律师指出,根据《招标与投标法》相关规定,招标设置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及“其它”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