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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强制开放赎回的执行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6-19 10:46

正文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2年度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涉及证券操纵侵权认定、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司法审查、虚假陈述董监高责任范围界定、债券承销商信义义务履行、新三板公司估值、多重嵌套资管产品勤勉义务认定等金融市场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其中有多起案件分别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例及十大提名案例,人民法院十大案例,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等。现予以公布,以进一步发挥案例在规范金融交易、引导诚信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中的规则引领作用。

执行要旨

生效仲裁裁决确定基金管理人负有履行开放基金、赎回特定份额的行为义务,但未明确具体的开放日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判断开放赎回义务的标准、对象、范围能否明确。执行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基金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交易规则,以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基金管理人自动履行期限内的最后一个证券市场交易日作为开放日,并确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关于开放赎回义务的强制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采取代履行的方式执行。同时,当基金内货币资金无法满足赎回要求,基金内其他财产可分割处置且具有市场公允价值和活跃二级市场的情况下,可处置基金内其他财产获取货币资金用以赎回。处置基金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合理选择处置的财产,尽量保持基金财产原有架构,避免对基金后续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沪仲案字第3560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开放“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履行对申请执行人孔某某持有的20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义务。前述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未按照生效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案涉“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系开放式私募基金,目前仍处于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为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200万份基金份额,目前基金份额总数为400万份,基金份额净值可回溯确定。基金财产为货币资金和上市公司股票,2022年7月6日查询当日,“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持有货币资金人民币23,504.06元,持有“和辉光电”(证券代码688538)无限售流通股票500股、“安达智能”(证券代码688125)无限售流通股票500股、“山东出版”(证券代码601019)无限售流通股票1,000股、“中国电信”(证券代码601728)无限售流通股票2,000股、“ST中基”(证券代码000973)无限售流通股票20,000股、“江西铜业”(证券代码600362)无限售流通股票50,000股、“日上集团”(证券代码002593)无限售流通股票110,000股、“德展健康”(证券代码000813)无限售流通股票400,000股,前述股票的交易券商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沪74执195号执行裁定:一、以2021年4月1日为开放赎回日强制开放“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0.7705元赎回申请执行人孔某某持有的200万份基金份额;二、变价“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保证基金持有货币资金达到1,541,000.00元。

执行内容

2022年8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按照赎回资金的差额与当前股票总市值之比计算需要变价的每只股票的数量,并向股票交易券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以市价委托方式依次卖出(即抛售),使基金持有的货币资金达到人民币1,541,000.00元,并将前述资金支付至“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抛售基金持有的“江西铜业”股票29,000股、“德展健康”股票232,000股、“和辉光电”股票300股、“安达智能”300股、“山东出版”股票600股、“中国电信”股票1,200股、“ST中基”股票11,600股、“日上集团”股票63,800股。之后,上海金融法院向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开放基金并赎回申请执行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协助将赎回资金人民币1,541,000.00元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划转至“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资金募集账户,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并注销申请执行人持有的200万份基金份额。2022年8月26日,基金托管人根据前述要求完成了开放“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并赎回申请执行人孔某某持有的基金份额工作,将赎回资金人民币1,541,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孔某某。至此,上海仲裁委员会(2020)沪仲案字第3560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负有的开放基金、赎回份额行为义务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强制执行完成。

推荐理由

本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的首例强制开放基金行为执行案,上海金融法院对该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私募基金开放赎回类仲裁案件的审查受理标准、开放赎回日和基金份额净值的确定、基金财产处置判断标准等问题予以回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为今后的类案执行提供可复制的执行方案,为私募基金市场提供有力的金融执行规则供给。

专家点评
吴 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本案破解了私募基金案件强制执行的难题。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案件结案后,涉及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生效裁判,往往因控制基金财产的管理人的“跑路”“躺平”及其他形式的不配合而难以执行。本案执行中,金融法院依据有关执行的法律规范,在熟悉基金原理与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基金交易市场,圆满地完成了强制执行程序,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涉案基金虽是开放式基金,但执行时间不在赎回开放期内,法院就确定以仲裁裁决要求基金管理人自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开放日,并依据此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赎回金额。涉案基金尚在存续期,但执行时其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资金,法院遂处置基金资产中有流通性的上市股票,强制变现以满足赎回资金需要。基金管理人不自觉履行,法院采取代履行的方式执行,并通过基金托管人、运营服务机构、交易指定券商等协助执行,完成了基金份额赎回。

特别是法院在执行中根据基金法律性质,严格区分了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财产,赎回资金从基金财产支付,同时明确因管理人迟延、拒不履行赎回义务须以其自身财产负担相应执行费用。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还遵循基金特质要求,不破坏基金财产原有结构,努力不影响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和基金的后续运作。

案号:(2022)沪74执195号

合议庭成员:钟明、黄亮(主审)、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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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1. 最高法 最高检: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 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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