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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礼品处置,怎可各行其是?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08-26 00:00

正文

作者游伟,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教授、上海禅诗书画研究社顾问、研究员。


  随着国家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化,近些年来,公务活动中涉及“礼品”依规依法处置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公务礼品上交、处置的规范化问题也开始凸显,并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事实上,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活动接受境内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应当如何处理,在国家的行政规范和中央纪委的文件中早已做出过规定。而其中最为严厉的,当属现行刑法第394条,这一个条文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刑。而国家相关行政等,则要求公职人员在接受礼品(包括礼金)后的一个月之内必须上交,否则将推定认定为“不予交公”,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诉。这些规定表明,作为正常公务交往中的礼品送收,应该是指那些在正当职务活动中被视为“公务礼节往来”的单位或者个人馈赠的礼物,尤其可能发生在外交、外事活动的过程之中。这些礼品,显然不能包含明显带有私下“权钱交易”性质的贿赂财物。而且正因为如此,应当上交的礼品,才被视为产权归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产,予以隐瞒侵吞的,就理所当然地可以依法认定为“贪污”性质,数额较大符合法定标准的,就涉嫌贪污犯罪。


  我认为,既然在法律的意义上,公务礼品性质明晰,是一种国家“公物”。那么,对职人员依法上交的物品,就不能随意进行处置,更不允许各行其是,必须建立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依法管理。


  不过,据我所知,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收受公务礼品的查究力度明显不足,对隐瞒不交以涉嫌贪污罪依法追究乃至定罪判刑案例,几乎没有。而对于已经上交的公务礼品如何进行处置,在法律上也缺乏细致、明确的规定,有的也只是笼统地提到“上缴国库”,至于具体由哪一级机构加以保管,依照什么样的法律程序进行变现处理,以及变现资金如何支配和使用等,都没有专门的规定。


  由于这样的原因,现在各地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政府相关机构,对上交礼品的处置大多做法不一,有的还“创新”做法,各出新招,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据媒体的报道,某直辖市对公务礼品的规范处置探索,从2004年7月起开始尝试通过拍卖处置的方式处理公务礼品,还举行了公务礼品的专场拍卖活动。据介绍,多年以来,该市此项拍卖的范围已经从最初的一个区扩大到了现在的十多个区县,累计金额达到了千万元,逐级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由纪委监察机关委托拍卖)的操作流程。


  但据我观察,即便是在这样“规范”拍卖处置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比如,作为法律意义上“公共财物”的公务礼品,有关部门在接受登记后“上缴国库”的具体送交程序应该如何确定?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一级政府财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还是可以实行省(市、自治区)以下两级管理或者根据礼品预估金额做不同标准的处置?作为党的机关的纪律检查工作部门,各级纪委能不能作为公务礼品变现(包括拍卖活动)的主体?从法理上讲,党的机关是否适合作为委托处置的合同一方当事人?


  不仅如此,如果更进一步深入研究,可能还涉及到作为财政“预算外收入(资金)”的一个部分,对这些公务礼品变现资金应当如何使用,也就是用途问题,如何才能做到更加公开透明和规范合法,等等。


  由此可见,目前我们对公务人员向各级纪委、监察部门上交的公务礼品乃至礼金的后续处置,在全国范围内尚缺乏一套统一、明确和具有权威性的操作规范,多少还存在着党政混同、层级不明、各自“探索”、分头处置,以及透明度不高、规范性不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统一规范,从而使国家对这部分“特殊财产”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