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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8年1月12日,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联合修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协会修订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新规出台后,比较明显的一点是新规在市场预期之内,因为很多新规中提到的、比较有影响的内容都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及,正式的新规出台后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改动的地方不多,内容影响不大。
但此后,证监会机构部下发了《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防范有关工作》文件,这份文件特别要求券商或券商资管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管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存量规模不得增加,到期不得延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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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文件重点
近日,监管层下发了《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防范有关工作》的文件,其中就股票质押新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多个股票质押新规中的关键点。整份文件从四大点来详细细化股票质押新规,分别是“严格执行新规要求,切实防范交易风险”、“从严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加强落实情况检查,从严追责违规行为”、“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在这次的补充文件中,主要提到了这样的几个要点:
一、严格执行新规要求,切实防范交易风险
在严格执行新规要求,切实防范交易风险方面,主要是6点:
1.融入方资质审查问题:融入方的尽职调查由谁来做?在这份补充文件中,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保障资质审查和评估结果的全面、客观和有效性,合理确定最低交易金额。
2.融出资金用途问题:融出资金被禁止的领域有哪些?在这份补充文件中,要求证券公司采取有效手段确保融出资金用于尸体经济生产经营,防止资金流向淘汰类产业、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或进行证券交易、申购新股等。
3.券商的内控与风控问题:券商内控与风控应该做到何种程度?在这份补充文件中,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主动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及与合规风控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采取有效手段识别和防范禁止性行为,不得以自由资金或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资金向本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股票质押交易服务;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实现融入资金与融出资金的合理匹配;从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降低坏账风险。
4.券商自有资金的交易规模问题:券商的自有资金交易规模可以做到多大?在这份补充文件中,要求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交易,融资规模应与其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净资本水平相适应,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年度分类评价结果,在符合风险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交易规模实行动态管理。
5.券商的风险提示问题:券商对风险揭示如何做?在这份补充文件中,要求证券公司应向资产管理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融入方的信用状况、质押股票的风险情况严格把关,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切实防范交易风险,保护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权益。
6.券商的股票减持与信批问题:券商对股票减持和信批工作应该如何做?在这份补充文件中,要求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髙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对大股东及特定股东减持股票的信息披露提出的明确要求。对于大股东及特定股东质押股票出现违约处置情况的,各证券公司应当协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减持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从严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在从严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方面,主要是3点:
1.禁止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在这份补充文件中,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即严禁新增大集合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存量业务融资规模不得增加,到期不得延期。
2.禁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的范围。在这份补充文件中,要求证券公司不得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业绩承诺未履行完毕或涉及股份补偿协议的股票的质押交易。
3.提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资本准备。在这份补充文件中,要求证券公司应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再额外增加计算1.5% 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三、加强落实情况检查,从严追责违规行为
在加强落实情况检查,从严追责违规行为方面,主要是2点:
1.将对落实新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这份补充文件中,为确保证券公司认真执行相关自律规则和监管要求,重视风险管控,依法合规展业,各证监局应在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切实落实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检查安排,适时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交易的合规风控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隐患,应依法从严处置,并及时报告证监会机构部。
2.对于存量不符合规定的股票质押应采取的态度和行动。在这份补充文件中,对于存量股票质押交易相关指标不符合相关自律规则要求的,应要求证券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不得有导致指标出现不利变化的行为,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因规则修订和监管要求对资产管理客户造成影响的,证券公司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在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方面,主要是2点:
1.及时识别风险隐患,督促行业排查防范风险:今年以来,股票质押交易规模持续增长,风险逐步积累,“乐视网”等股票质押交易暴露出较大风险隐患。各证监局应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引以为戒,要充分重视股票质押交易潜在风险,尤其对于质押比例较高的融入方、质押集中度较高的股票等风险主体,要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密切关注相关风险;如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化解风险隐患:各证监局应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抓手,以高杠杆、高风险业务及产品为切入点,全面梳理辖区证券公司风险隐患,建立健全有针对性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识别、妥善化解风险个案,避免风险的蔓延和外溢,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与文件内容所对应的新规内容
这次文件中所提到的各种问题,实际上在股票质押新规中都有所提及,根据整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内容后可以发现,其实这次的补充文件很多内容是将已经发出的新规中的内容反复提及,特别是让证券公司明确自身的定位,究竟应该做什么,究竟应该怎么做。
在《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
这个第五条就其实是第一点“严格执行新规要求,切实防范交易风险”中提到的第一个重点——融入方资质审查问题。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申购;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入资金违反前款规定使用的,《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改正措施和相应后果。
这个第二十二条其实是第一点“严格执行新规要求,切实防范交易风险”中提到的第二个重点——融出资金用途问题。
在《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及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
证券公司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对外统一签订业务协议。
这个第二十九条是第一点“严格执行新规要求,切实防范交易风险”中提到的第三个重点——券商的内控与风控问题。
在《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建立健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持续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
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
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风险限额指标实行动态管理。
这个第三十四条是第一点“严格执行新规要求,切实防范交易风险”中提到的第四个重点——券商自有资金的交易规模问题。
在《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和协议内容,明确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自律管理规则要求。
这个第九条是第一点“严格执行新规要求,切实防范交易风险”中提到的第五个重点——券商的风险提示问题。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这个第十七条是第二点“从严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中提到的第一个重点——禁止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第六十七条:
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相关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和在《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第十三条:
质押股票有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其特殊风险,重点关注业绩承诺补偿的补偿方式,承诺期及所承诺的业绩等风险因素,切实防范因质押股票出现股份补偿情形而产生的风险,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这两条规定均为第二点“从严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中提到的第二个重点——禁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的范围。
文件内容中比新规多出的点
不过这份加急文件并非都是将已经发出的新规中的内容反复提及,既然这是加急文件就有是加急文件的理由,这份加急文件还是有一些新规中未提及的但是需要注意的点,整理后如下:
一、一定意义上的提前实施新规
1月12日发布的股票质押业务新规,根据安排将于2018年3月12日正式实施,为了释缓新规对于市场的影响,采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
在此次下发的加急文件中,监管部门明确指出,对于公司存量股票质押交易相关指标不符合相关自律规则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不得有导致指标出现不利变化的行为,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因规则修订和监管要求对资产管理客户造成影响的,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有券商对此分析称,这也就意味着,在1月12日到3月12日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按照原有规则开展新业务,存量合约到期不得展期,只能当做新项目重新走流程,也就是说要适用新的监管规则。但对于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
二、新增1.5%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监管部门的加急文件中提到,证券公司应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再额外增加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这条规定对券商的股票质押业务产生的影响非常大,因为这是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再额外增加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一些资本金不足的小券商基本就很难开展股票质押业务了,资本金充足的大券商的资产回报率也会降低,直接很大程度上控制了股票质押市场的发展。
2017年股票质押业务排名(根据交易规模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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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受到来自宏观环境、金融秩序、税制结构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在众多影响因素中,除金融秩序本身对私募基金的设立和发展的影响外,合规风控、产品创新、税务筹划等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次研讨会,定增并购圈邀请著名税务咨询机构(四大之一)金融税务专家A讲师、秦律师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职于国金证券法律事务部、知名地产基金的核心高管、资产证券化实战人士李老师、郑老师某银行北京分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任职,就新监管态势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业务合规及产品设计实务、房地产并购基金与资产证券化、私募基金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思路以及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行业务合作模式开启一场实战演练。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产品设计、税务筹划及与商业银行合作模式实务专题培训
课程主题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产品设计、税务筹划及与商业银行合作模式实务专题培训
召开时间 2018年2月2- 4日(周五、六、日)/2018年3月16-18日(周五、六、日)
召开地点 中国·北京/ 中国·上海
活动类型 研讨分享+案例分析+互动交流
主办机构 定增并购圈、沃达商学、法询金融
著名税务咨询机构(四大之一)金融税务专家。为众多银行、保险、基金、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以及为企业投资交易架构提供税务分析,在金融税务领域拥有非常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
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职于国金证券法律事务部。银行理财/信托/保险资管等
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职于国金证券法律事务部。长期致力于银行理财、信托、保险资管、证券期货资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泛资产管理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擅长金融资管产品的交易架构设计及合规性分析。
地产基金高管
知名地产基金的核心高管、资产证券化实战人士,主要牵头负责该知名基金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金融产品设计以及劣后级盲投资金的募集等。
某银行北京分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任职,创设了并购与产业基金服务、国企混改投融资业务等多条商业银行投行业务产品线,并主导了行内多项首单创新产品。
1、商业银行投行部、公司部、资本市场部;
2、券商投行部、资产管理部;
3、信托公司及基金子公司相关业部门;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
5、实体企业、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部、投融资部负责人等。
课题一:新监管态势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业务合规及产品设计实务
(秦律师,2月2日/3月16日)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登记/备案及入会实务
1、私募基金的监管历程及目前的监管体系
2、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登记现状及前景
3、当前私募基金及管理人分类对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影响
4、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分类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分类标准的比较与冲突
5、“名股实债”、“明基实贷”的表现形式及不予备案风险
6、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其他新动向
二、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实务
1、 公司制、有限合伙、契约型基金的比较与运用
2、 母子基金架构设计要点---以PPP产业基金为例
3、 不同资管产品的组合、套嵌与穿透
4、 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双GP架构
5、 契约型基金的双管理人架构
6、 私募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选择
7、 国资背景企业担任GP问题
8、 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基金要点
9、 国有股转持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风控合规实务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及内控体系梳理
2、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要点
3、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合规相关问题及案例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合规相关问题及案例
四、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十大影响及冲击
1、 机构监管还是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适用性问题
2、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分类的影响
3、 对私募基金非标债权投资的影响
4、 对私募基金结构化分级、杠杆比例的影响
5、 对套嵌式私募基金的影响
6、 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影响
7、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要强制提取风险准备金
8、 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与备案的影响
9、 颁布实施后,对私募基金存量业务的影响
10、 私募基金“非标转标”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展望
课题二:房地产并购基金与资产证券化
(李老师,知名地产基金的核心高管,2月3日/3月17日)
一、退出
1、CMBS产品设计的逻辑,以及与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比较分析
2、国内第一单CMBS案例详解
3、国内第一单CMBN案例详解
3、私募REITs产品设计讲解,包含交易结构、税务筹划、发行
4、国内第一单私募REITs案例详解
二、投资
1、写字楼旧楼改造研究
2、购物中心或者酒店改造写字楼研究
3、商场改造成为购物中心研究
4、上述模式的相关案例详解
5、财务测算
三、劣后级股本类资金募集
1、机构投资人募集
2、个人投资人募集
3、权益级募资的核心流程
四、商办物业资产管理介绍
1、北京商办经纪租赁生态介绍
2、线上资管平台与线下资管平台的互动
五、房地产并购基金的主要模式以及标杆企业分析
1、重资产模式
2、轻资产模
3、混合型模式
六、答疑与解惑
课题三:私募基金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思路
(四大金融税务专家,2月4日/3月18日,上午)
一、税务视野下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1、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的比较与选择
——有限合伙制
——公司制
——契约型
2、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常见的管理架构
3、私募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与法律文件设计
二、私募基金的税务管理分析
1、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税务影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2、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务影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3、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务影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三、私募基金涉税案例分析与筹划思路
1、私募基金合伙人持有附带权益
——个人“附带权益”的税务处理
2、多层合伙基金的税务分析
3、名股实债的税务处理
4、永续债的探讨
课题四: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行业务合作模式
(某银行北京分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月4日/3月18日,下午,暂定)
一、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合作的逻辑
(一)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募集和设立)
1、案例
2、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募集方式
3、基金设立的主要要素
4、基金设立可能遇到的“坑”
(二)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投资)
1、商业银行参与投资决策的方式和利弊
2、案例
(三)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投后管理)
1、商业银行参与投后管理的逻辑
(四)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投资退出)
1、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
二、商业银行、PE机构、上市公司的基金业务合作
(一)商业银行、PE、上市公司的并购基金
1、并购基金概述
2、并购基金的主要交易结构
3、并购基金的要素
4、并购基金的退出
5、并购基金案例
(二)商业银行、PE及上市公司的并购业务
1、PE+上市公司模式简介
2、商业银行为PE 并购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案例
3、商业银行与PE 合作的基于并购退出的股权投资案例
(三)商业银行、PE、上市公司的跨境并购业务
1、跨境并购审批概述
2、跨境并购的融资方式
3、PE+上市公司跨境并购的案例分析
三、商业银行、PE机构、国企和机构的基金业务合作
(一)国企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意义
(二)商业银行与PE 机构合作的PPP基金
(三)商业银行助力PE机构参与国企混改
(四)商业银行与PE设立满足国企特殊需求的产业基金
四、答疑环节
2018年2月2-4日(北京)/2018年3月16-18日(上海)(具体地址报名前一周通知)
指导价5200元/人,前15名缴费,老学员或三人以上团购价4900元/人(含课程材料与午餐,谢绝空降),往返路费、住宿及接送机服务、均需自理,不包含在参会费内。
开户名:北京投行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西单支行
开户账号:3210 6010 0100 262328
请添加沃达商学@岳女士(18210082571,同微信)、刘女士(18210082190,同微信)报名参加,并注明活动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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