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江西的小赵在大学毕业后留杭发展,应聘进入杭州萧山东片一家民营企业。由于工作上兢兢业业,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小赵颇受企业老板张总的信任。
张总经营的企业效益极佳,但宝贝女儿芳芳的婚姻问题还没解决,他希望招一个上门女婿。
眼看芳芳年龄不断增长,却迟迟没有心仪对象,张总焦虑万分,决定“内部”挖掘潜力,第一个想到的便是小赵。
对他的提议,小赵没有排斥,而芳芳与小赵也挺有话缘,在2015年3月份恋爱交往。
交往一年后,老板提出让小赵入赘
并给了68万当聘金
一年后,经张总提议,小赵在充分考虑其自身家庭等实际情况后同意入赘。2016年3月,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并置办了近20桌订婚酒席。
当日,张总给了小赵家聘金68万元,之后小赵与芳芳开始同居生活。
然而,因为生活理念上和性格上的差异,双方矛盾不断增多。
还未登记 两人直接分手
68万聘金该不该还,成了焦点
2017年1月1日,两人又因生活上的琐事大吵一架,芳芳当日向小赵提出了分手,原定于几日后举办的农村结婚仪式和登记手续被迫取消。
之后,两家因68万元的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了争议。
张总家认为: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现在双方未登记结婚,小赵家就应当返还全部彩礼。
小赵家认为:
小赵和芳芳已经办理了订婚仪式,且同居生活,应当视为事实婚姻。另一方面,提出分手的是芳芳,也是其悔婚,因此无须返还彩礼。
面对日益增多的彩礼纠纷,司法解释对如何返还彩礼作出了回应。
2003年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解释将彩礼返还纳入法律规制,在具体内容方面,则与民间习俗“男方解除婚约,不退还彩礼;女方解除婚约,则全部返还或者双倍返还彩礼”大相径庭。
对此,有人认为,现有司法解释“一刀切”式的规定,消解了男方在订婚中的谨慎态度,让男方能够在不断的挑选中不用支付成本,让女方在等待结婚的过程中丧失期待利益。
婚姻还是要以感情为基础,不能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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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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