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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集中式光伏电站收购项目尽职调查要点及常见法律问题剖析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3-24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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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收购项目的尽职调查要点

(一) 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

(二) 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的用地手续是否合规

(三) 光伏电站的安全、环评及节能手续是否合规

(四) 光伏电站项目是否已取得电网接入许可

(五) 项目建设手续是否合规

二、 收购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其他常见法律问题

(一) 股东出资瑕疵或将影响项目收购成败

(二) 光伏电站项目的两税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计收方式尚无定论

(三) 关于临时用地问题

一、引 言

在全球新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光伏发电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关注。光伏发电又可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模式和集中式光伏发电模式,其中分布式光伏占地少、装机容量小,常建设于企业厂院内、屋顶等闲置空间,且多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而集中式光伏则是建设于光照资源丰富的空旷地带,例如山头、草原、鱼塘表面等,规模效应明显,发电直接并入国家电网。

鉴于集中式光伏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高、审批手续复杂等特点,而民企机制灵活,建设节奏更快,同时在政策补贴退坡或并网指标收紧的背景下,收购能迅速锁定优质资源,故很多具有国资背景的新能源企业更倾向于从民企手中收购成熟光伏项目,以开发光伏市场。

但集中式光伏涉及的建设手续及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导致此类项目的收购并非总是一帆风顺。本文基于笔者在光伏电站并购领域的实务经验,梳理集中式光伏项目收购中的尽职调查核心要点与典型法律风险,旨在帮助投资者有效识别潜在风险,并为投资决策提供实务参考。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收购项目的尽职调查要点

在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收购中,投资者多以收购项目公司的股权作为主要交易方式。鉴于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手续复杂,违规建设风险突出,除了股权收购常规的尽职调查内容外,还应重点核实以下事项:

(一) 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该办法第十四条另规定,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在尽职调查工作中,投资方应注意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已就光伏电站项目向当地发改委进行备案,以及在备案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时是否及时办理了备案(变更)批复手续。

(二) 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的用地手续是否合规

1. 光伏方阵和配套设施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且需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

实践中,集中式光伏项目常涉及占用农用地、林地、草地等,结合各地管理规定,光伏项目通常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I级保护林地、河道、湖泊、水库,一般也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等。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又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光伏方阵用地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但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可依照土地征收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因此,光伏项目需要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获得预审意见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及项目建设。

集中式光伏项目常会在用地问题上出现“硬伤”,因用地手续不合规而被叫停、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亦不罕见,故尽职调查中须对目标公司是否完成光伏项目用地预审手续、以及项目实际用地范围与预审批复是否一致进行重点审查。"

2. 光伏项目如使用林地、草地,需向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有些光伏项目涉及占用林地。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亦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临时使用林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第13号公告,临时使用林地已无需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地单位或个人只需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有些光伏项目涉及占用草地。根据《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规定,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经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临时占用草原是否需要缴纳植被恢复费取决于各地具体规定,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就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预交草原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草原活动结束后,再对预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进行退还。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在其官网上答复网友的咨询称:“临时使用草原未列入四川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范围,所以临时使用草原不需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如拟收购的光伏项目涉及占用林地或草地,在尽职调查中应注意核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否对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批审核,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是否办理了征地手续。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因光伏项目用地时间动辄长达20余年,部分地区的林草主管部门采取“2年临时用地+滚动续期”的审批模式——即首次批准2年临时用地,期满后再继续申请2年的临时用地,以此类推。但这种碎片化的审批机制会带来政策的不确定性,一旦项目续期失败,相应的占地部分将不得不面临提前搬迁的风险。

3. 对光伏电站用地情况的尽职调查还应关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洪水影响评价等方面

建设项目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对军事设施产生影响等,都可能导致项目无法顺利推进或中途被叫停,故多地会在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时要求建设单位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手续。此类手续较为繁琐,并可能涉及: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在尽职调查工作中,投资人应注意核查光伏电站项目是否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了评估以及是否查询了压覆矿产资源情况。

(2) 军事设施影响情况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按照规定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建设项目内容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的改变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该项目已征求相关军事单位的意见,且地方政府已开具证明,显示该项目选址不存在军事设施”。

因此,投资人应注意核查光伏电站项目选址是否已征求相关军事单位的意见,证明项目用地不存在或不影响军事设施。

(3) 洪水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如果光伏电站是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投资人还要注意核查该项目是否已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 文物部门选址意见

为避免光伏电站建设区域地下有文保区域,影响日后的开发建设,投资方还应注意光伏电站项目是否已取得或征求了文物部门的选址意见。

(三) 光伏电站的安全、环评及节能手续是否合规

1. 光伏电站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基于上述规定,投资人应对光伏电站项目是否已按规定办理环评手续进行核实,针对升压站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电磁辐射影响,部分地区要求单独进行辐射环评。

2. 光伏电站如位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还应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因此,光伏电站项目如地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尽职调查中还需核查目标公司是否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 光伏电站需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根据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但在该办法修订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后,已取消了 “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的表述。目前各地对于光伏项目是否仍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掌握不同,投资人应注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了解目标项目是否需要并已根据要求开展了安全预评价工作。

4. 光伏电站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但应开展节能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文件显示,光伏电站(光热)项目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该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因此,光伏电站项目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有对项目节能的分析内容。

(四) 光伏电站项目是否已取得电网接入许可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光伏电站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应该按照规定时限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并取得电网企业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在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还应向电网企业申请并网运行,并与电网企业签署《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同时,光伏电站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光伏电站项目能否顺利取得电网企业的接入准许直接决定了该项目目的可否实现,故投资人在尽职调查时需注意核查该项目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了电网的准入手续。

此外,近些年我国部分地区电力消纳问题突出,若光伏电站所在地存在限电要求,可能导致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受到影响。因此,建议投资方在决策前核查项目是否存在限电风险。

(五) 项目建设手续是否合规

1. 光伏电站项目常存在“未批先建”的违规情形

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需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但在实务操作中,光伏电站的手续办理周期较长,尤其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因而部分地方政府会默许企业先行建设后补办手续,对违规用地采取"以罚代征"的临时处置措施,在项目建设中再通过农用地转征程序修复用地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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