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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博士(JD),法律科学博士(SJD)和法律硕士(LLM)究竟有何区别?

燕大元照  · 公众号  ·  · 2019-09-15 18:45

正文

Juris Doctor(以下简称JD)是广泛存在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一种法律职业类文凭证书。经充分调研,为避免因该证书名称中含有博士(Doctor)字样给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带来的混淆,我中心决定对JD证书的认证办法进行如下调整:


1.将上述国别JD证书的中文名称统一调整为“职业法律文凭”;

2.JD认证书中除了对学生入学条件、学业年限和升学途径等情况进行写实性表述外,将美国和澳大利亚JD证书的学历层次明确表述为硕士层次,将加拿大JD证书的学历层次明确表述为学士层次;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中心认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7.12教育部撤回公告,暂停该新办法)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2019年6月25日




美国的法学教育有着比较独特的形式和结构,法律科学博士(SJD,Doctorof Juridical Science,在有些法学院也称作JSD)在其教育体系之中占据着较为特殊的地位,其产生也有独特历史背景。


甚至有评论称 法律科学博士学位是一种“被忽略的、神秘的”学位。 即使在美国本土,人们对于这个学位仍然存在很多误解和质疑。


本文拟通过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简要梳理,分析美国法律博士教育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基本问题,探析法学教育与社会变革之间的深层关联,分析其产生的问题及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从而挖掘出美国博士生教育对我们国家当前博士生培养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法学教育的渊源


1.概述


当前美国法学院所授予的学位主要有三种:法律职业博士(JD),法律科学博士(SJD)和法律硕士(LLM)。


法律职业博士(JD),大致与中国的法学硕士对等,最初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在兰德尔院长改革时期授予,之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将该学位作为唯一授予学位,从而开创了法律职业博士教育在美国一百多年的历史。


法律科学博士则是一种研究型学位,类似于中国的法学博士(PhD of Law),要求学生在四到五年之内完成博士论文并参加答辩,答辩通过后获得学位。


法律硕士学位(LLM)主要为有志于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并已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员设置的。


要攻读这一学位,要求申请者或是已经取得,或是已经过了其他国家本科阶段的法律学习,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在美国,授予法律职业博士学位的法学院有200所左右,但授予法律科学博士学位的法学院只有不到40所(大部分是名校)。


而且,基于法律职业博士项目而对学校进行认证的美国律师协会,并没有正式地认可任何法律科学博士项目。


不同年份获得法律科学博士学位的学生数目不一,但非常有限,比如在2006年,全美国只授予了97个法律科学博士学位。


美国法学教育受历史因素和不同时期法律实践影响,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


早期殖民地时期没有统一的法律体系,而且基本不需要律师。美国独立之后,制定了统一的宪法,法律实践也越来越成熟和技术化。


且18、19世纪的美国法律实践深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普遍认为法律就是一项实践技艺,只有通过参与大量的实务工作才能掌握法律的内在运作机制。


现代意义上的学院式法学教育在19世纪还没有特别流行,更不用说博士生教育。


而且,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也不需要有法学院学习背景。法学教育甚至都不是高等教育界的一个组成部分,教学内容和师资力量都落后于其他学科。


从19世纪末开始,法学院开始兴起,并逐渐同大学建立日益紧密的联系。


尽管法学学位对于从事法律实务来说不是必须的,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去法学院接受教育,学生规模的扩大也刺激了法学院数量的扩张。


到1900年,法学院已经有61所。


进入20世纪,法学院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已大为不同。


随着社会变迁和社会结构的调整,法学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的先行者是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C.W.兰德尔(C.W.Langdell),他进行了多方面改革,严格了入学条件和毕业标准,摒弃了旧式的教科书式教学,推广判例教学法,其主要内容就是以科学的方法对判例进行研究,提炼总结出判例背后的一般原则,从而发现法律的精义。


这种革命式的教学方法改变了人们对法律性质和法律实践的理解,也改变了法律这门行业的性质。


兰德尔的教育改革加剧了法律作为一种实践和作为一门科学两种主张之间的冲突,也加剧了法律的职业教育和研究型教育之间的张力。


这种张力仍见于当代的法学教育论辩之中,也体现于法学教授的理论作品中。


因而,我们可以理解美国法学学位的设置和受重视实际上主要是受法律科学化和专业化研究的影响,而社会实践的变迁及社会结构的变化又影响了人们对法律专业化的理解。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法律科学博士教育来说明。


2.法律科学博士教育的历史沿革


粗略地讲,在19世纪法学教育兴起的大背景之下,法律科学博士教育的兴起和转变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教育的学术化。 19世纪末,美国法学教育开始深受欧洲大陆法学教育的影响。三种典型的大陆法学教育理念影响了美国。


第一,将法学视为一种“科学”的理念,即挖掘法律现象背后所隐藏的一系列原则;


第二,全职法学教育的理念,在此之前,美国法学院的教职人员大部分是法律实务者;


第三,更高层次的研究的理念,正如在其他学科中一样,个人要想成为一个学科中的专家,就必须进行更高层次的研究。


这三种理念结合起来,催动了美国法学教育的大变革:法律人必须训练有素,才能面对工业时代急剧扩张的法律需要。


在此背景下,哈佛大学批准设立了法律科学博士学位。该学位最初的形式是在法律硕士(LLB)三年学习基础之上的第四年学习,为期一年,主要学习文化科目、公法和立法。课程主要偏重于法理,区别于法律硕士对私法的偏重。


在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成为哈佛法学院院长之后,法律科学博士的培养成为首要任务。与此同时,其他学校比如耶鲁法学院等也开始培养类似的学生。


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大部分法律科学博士项目的目标都是培训法学教师,伴随着法律社会科学研究的兴起,法学院教育开始向理论研究转型。


第二个阶段是教育的国际化(或全球化)。


二战之前,法律科学博士教育肩负着培养具有理论素养的法学教学者的使命。


二战之后,尽管法律实践的复杂性对法律的理论化程度要求更高,但美国的法学教育没有走向大陆法学研究的学院化方向,而是继续发扬其实用主义和务实的精神,把主要目光聚集在法律实践所可能出现的难题上。


因此,美国本土的法律科学博士教育出现衰落趋势。但这种趋势被二战之后的全球化潮流所替代,美国的法律科学博士教育向大量的外国留学生敞开了大门,成为国际交流的一个平台。



二、法律科学博士教育的培养模式


我们选取7所比较出色的授予法律科学博士学位的法学院,主要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生源来分析该学位的培养模式。这7所法学院分别是哈佛大学、耶鲁大学、乔治敦大学、威斯康星大学、斯坦福大学、印第安纳大学和福德海姆大学的法学院。


1.培养目标


法律科学博士项目设立的最初目标就是培养能够对法律体系进行学术研究的全职教学者,让他们成为传播法学知识的管道。


因而,几乎所有的法律科学博士项目的目标都是培养具备理论研究能力并进行原创性创作的专业人才。


比如,哈佛大学的法律科学博士的设置就是培养能够独立学习、研究与写作的有志学术人才。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的法律科学博士项目明确表示他们的项目是以学术研究为基础的(research-based)。


另外,随着社会结构的复杂化,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出现了紧密的关联,法律的学术化研究越来越倾向于交叉学科研究。


这一方面拓宽了法学的研究视野,另一方面对法学的学科发展和理论建构提出了新的命题和方向。因此,理论视野的综合性与研究领域的交叉性成为法律科学博士项目的一个重要特征。


斯坦福大学明确要求申请法律科学博士项目的学生首先要完成一个国际法律研究项目(The Stan ford Program in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该项目强调实证的交叉学科研究,通常是与本国或国际性的公共政策或法律改革有关的主题。只有在成功地学习完这个项目之后,学生才有资格申请法律科学博士项目。


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学院以何种标准选拔培养对象。各大法学院毫无例外地说明选取学生的标准是他们的研究能力。


法律科学博士应该具备对于法律的理论研究的热忱和忠诚,并致力于做出一流的学问,贡献一流的学术成果。


申请该学位的学生必须以研究计划和已完成的论文来展示他们的研究能力。比如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要求学生有杰出的研究成果,证明他们有突出的英语阅读和写作能力,并提交有重要性和原创性的研究报告。


2.课程设置


法律科学博士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自由教育。最主要的体现是在课程安排上的自主性与灵活性。不同的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会有不同的原则,或宽松,或严格。


但所有法学院都强调的基本要求就是学生要进行自主的学术研究,核心体现就是学生撰写的博士论文。这一点非常类似于中国的博士生教育,通过确定选题,在指导教师指导之下完成论文。


因此法律科学博士在一些法学院也被叫做“博士后”教育,以与作为法学基础教育的法律职业博士教育相区分。


有些法学院不要求学生修读课程,比如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明确说明,不鼓励法律科学博士生参加课程。这一主张的出发点是他们假定博士生们已经在其研究领域内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不需要再通过修读课程来补充知识。


他们需要的是申请该学位的博士生能够充分地展现出他们的研究潜力和学术能力,并提交能够展示这些能力的研究计划。这体现了对学生能力的信任。当然大部分法学院还是要求学生参加一些课程。


大部分法学院中最主要的课程形式就是专题研讨课,研讨课的设置伴随的是学校对于学生住校(in-residence)的要求。


比如乔治敦大学法学院要求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两年期的全日制学习和研究。在此期间,他们要参加法律科学博士讨论课和法律科学博士方法研讨课。这两门课程时间都是一年,前者主要是学生之间的研讨,后者主要是对论文写作的分析和方法论的介绍。


研讨课和写作方法课是大部分法学院开设的课程,学生们通常需要做报告。有的法学院也要学生参加导师制定的课程,比如福德海姆大学法学院。


完整的博士生生涯通常就包括课程和论文两部分内容,当然还会有其他一些形式, 比如哈佛法学院的博士生项目包括这样五个步骤:


①完成研究计划,包括课程作业;

②成功通过口头测验;

③在博士生研讨课上做两个报告;

④博士论文的提交;

⑤顺利通过博士论文的口头答辩。


对于大部分法学院来说,除去课程作业和报告,硬性的要求就是对博士生的两次口头测验,二者都与博士论文有关。


第一次口头测验类似于中国博士生教育中的开题报告,学生要陈述他们的研究计划,要展示出他们对选题所关联的理论概念和文献的掌握程度。


而论文答辩就是我们所熟悉的论文验收的程序,在答辩委员会通过之后,博士候选人可以获得学位。


3.生源


法律科学博士的生源问题涉及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对申请学生的学位要求,第二个是申请学生的背景,如毕业学校和国籍问题。经过一百年左右的发展之后,法律科学博士的生源呈现出鲜明的特色。


从历史来看,一百多年前法学院对学术性人才的需求并不是十分强烈,但因为庞德院长的改革,这个学位所承载的使命开始吸引更多的学生接受理论化的训练,为在法学院执教做准备。


培养教师开始成为法学院的一个重要目标。在这个时期,多数法学院更愿意招收已经在法学院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此外就是吸引本院优秀的法律硕士毕业生继续进行一年的学术训练。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法律科学博士教育并没有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很多优秀学生不愿意通过参加课程来提高自己的学术能力,招收的学生不能达到学院的期待,加上有些法学院(如哥伦比亚大学和密歇根大学)得不到充足资助,因而导致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科学博士教育收效甚微。


这引发了一系列的改革。法学院开始提高对学生研究能力的要求,同时取消一年制,改成一年在校、两年以上做研究的模式。


这个学位开始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到1940年,美国律师协会成员法学院的教职人员有大约20%持有这个学位。


二战之后,情况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在技术革命影响下,法律制度的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精致化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需求,刺激法学院培养更多的法律实务人才,因此,法律职业博士(JD)的培养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其次,对法律的抽象研究无需局限在法学院,因此越来越多有志于理论建树的学生开始转向其他相关领域,比如哲学和政治学。


这两个因素加剧了法律科学博士在美国本土的式微。


同时,由于美国法学教育的学术化、美国法学教育界对国际化的兴趣、美国教育模式在全球逐渐占据主导等三个因素,法律科学博士教育成为了美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一个渠道,越来越多的外国学生申请这个学位,这也决定了当今美国法律科学博士项目生源的国际化。


至目前,授予法律科学博士学位的所有法学院都要求学生已经获得法律硕士学位(JD,LLM)或本国与之相当的学位。



三、法律科学博士教育的特点与挑战:比较分析


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是在传统和变革、技能化和学术化的张力之中前行。


尽管如此,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个多元化的、充满活力的社会现象,它一方面塑造了社会,另一方面也为社会所形塑。与法律职业博士(JD)和法律硕士(LLM)比较,法律科学博士教育有显著特征,面临着独有的挑战。


1.学术性


法律科学博士学位创设的首要目标就是培养学术性人才,主要是法学院的教学者和研究者。


尽管一百年间该学位经历了很多波折,但此目标没有发生变化,而且在学术日益繁荣的当代更加显著。


比起两百所法学院每年授予的法律职业博士学位,法学院授予的法律科学博士数量微乎其微。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学位的学术意义就大打折扣。


从两个方面来看,法律科学博士的学术性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法律科学博士的研究领域多元,没有学科限制,只要是对具体法律领域的理论化研究便可,这在整体上提高了法律研究的理论层次。


第二,现在的法律科学博士学位攻读者多为外国留学生,他们的选题一般与本国的法律实践有关。通常来讲,一篇成熟的博士论文会将美国的法律理论与本国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结合,并做出实质性的推进。比如对本国环境法、财税法和商法等主题的研究,能给美国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这拓展了学术研究的空间,也为学术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相比之下,在二战之后兴盛起来的法律职业博士(JD)教育则大踏步地朝着相反的方向而努力。法律职业博士作为法律实践的主力军,其实务技能决定了法律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


因此,法律职业博士教育呈现出实用性和职业化面向。


学生要参加紧密的课程,并进行大量的资料阅读,尽管不同的法学院所使用的材料会存在差异,但他们在对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实务技能的培养上,共享着相同的目标。


伴随着信息交流的通畅和高新技术的扶持,法律职业博士教育通过各种各样的诊所教育、实践课程,为学生提供了全方位的技能装备。


2.交叉性


交叉研究是法律研究学术性的一个必然的延伸。各大法学院在对法律科学博士项目的介绍中,都特别强调学生进行法律的交叉研究的能力。


与英国和欧洲大陆将法律视为纯粹知识的方法论相比,美国的法律理论教育长期被法律的社会研究视角所主导。


大部分理论家立场存在分歧,但他们都强调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联和融合,并将法律的交叉研究视为理论创新的一个重要标准。


从一些法学院的网站提供的信息来看,法律科学博士的培养呈现多元化特征,博士生研究的领域差别较大。


但是,他们的研究所运用的方法论有许多共同之处。法律实践的每一个领域都有一些确定的问题,但如果借助于其他理论视角看待这些问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比如传统宪法理论就难以解决欧盟宪法的地位问题,而需要借助于国际法的理论资源。


近一二十年,法律的经济分析成为法学院的热门理论视角,吸引了很多专家学者投入到这个领域之中。


这个趋势也影响到了法律科学博士的研究工作,比如从哈佛大学所提供的博士候选人和毕业生的信息可以发现,有学生就从经济分析的视角研究行政法的强制问题。


3.国际性


法律科学博士培养的国际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学生的国际性。二战之后,急剧增长的法律需求刺激了美国法学学生走向实务,而法律职业博士(JD)的高门槛使得外国留学生转向了录取标准比较灵活的法律科学博士学位。


因此,这个学位逐渐成为外国留学生的首选,同时渐渐被本国法科学生所遗忘。从一些法学院网站上所提供的信息来看,有一半左右的博士生会选择回本国任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美国成为输送国际性法律人才的管道。


第二是研究的国际性。申请法律科学博士项目的留学生通常打算回本国法学院任教,因此他们研究的主题大部分都与本国法律实践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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