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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镇炎、徐敢盗窃案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10-18 05:22

正文

参考性案例第33号

刘镇炎、徐敢盗窃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5月5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刑事/盗窃罪/司法解释适用/虚拟财产/数据库漏洞/木马入侵

裁判要点

1. 虚拟财产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有使用价值和交换属性,是一种无形财产。 虚拟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经虚拟财产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占有和处分该财产。盗窃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财产数额达到量刑标准的,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2.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基本案情

2012 年6月,被告人刘镇炎发现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游公司)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存在漏洞,即可利用其客服系统上传网页文件,从而植入木马程序,窃取相关数据资料。刘镇炎遂与被告人徐敢合谋,由刘镇炎利用该漏洞,使用其自己改编的木马程序,侵入天游公司网络服务器数据库,窃取天游公司所发行的游戏点卡数据,破解后,刘镇炎和徐敢分别在互联网交易平台销售游戏点卡,所得赃款由两人按比例分成。至案发时止,刘镇炎销售得赃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99元,徐敢销售得赃款36682.14元。同时,刘镇炎还将盗窃所得的价值171603元的4330条点卡充入自己账户消费使用2012年8月24日,被告人刘镇炎、徐敢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镇炎、徐敢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镇炎、徐敢部分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镇炎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一审审理中,被告人徐敢在家属的帮助下向法院缴纳了8000元,作为退赃款。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0日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镇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徐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将被告人徐敢退赔的赃款予以发还,令被告人刘镇炎、徐敢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宣判后,刘镇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013)沪一中刑终字第7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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