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的相关内容。文章提到了该规范的出台解决了长期存在的问题,统一了监测点位设置,提高了操作性和数据代表性。同时,也强调了监测点位设置的规范性对污染源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文章还提到了一些关于废气监测相关标准规范的建议。
文章详细解释了“前四后二”这一说法的来源和意义,强调了其在保证数据代表性和规范的基础上,极大地提高了废气采样的可操作性。
文章提出了一些关于废气监测相关标准规范的建议,包括完善废气监测中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方面的规定、出台厂区内 NMHC 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规范、强化无组织排放方面的指导等。
文章总结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的出台对于污染源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并强调了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必要性。
作者:林广清
【前言】
生态环境部以公告(2024年第37号)发布了《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HJ 1405—2024)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虽说是在2024年12月26日印发,但网上公开已经是在龙蛇交接的春节前后。
笔者在大年初一写下《
“前四后二”定了,生态环境部发布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可谓有感而发一蹴而就,引发了业内的高度关注,目前转发已经超过1100多人,可见大家对于这个技术规范出台的期望热切程度。
未按照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会受到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处罚。监测点位不规范属于不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的范畴,不论是企业自行监测或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监测,在严格的生态环境法规面前,谁都不愿意因为监测采样不规范的问题而出了漏子。
HJ 1405—2024的修订发布,意义重大。
既解决了大家疑虑已久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了监测点位设置,统一了矛盾
。又极大地提高了操作性,让我们看到了不接地气的标准规范日趋完善的希望。
规范的发布意义重大,以下为笔者对规范出台的感触,希望能引起读者的共鸣,也期望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一、HJ1405-2024统一规范了监测口设置,在哪儿打孔不再是监测管理长期的痛
1、监测系统的惯性思维,“六倍直径”已经植入脑髓
早在纸质时代的1991年,《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5468-91)3.4条已经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
测定位置要位于变径处下游方向大于6倍直径处
。于是,按当时的理解,锅炉排气管打孔位置就要在弯管以后的六倍直径的地方,即就是1米直径的烟囱,加上1.5米左右的底座,监测孔位要位于7.5米高的位置中。
这已经是超过两层楼的“高空”了!岌岌矣可危也。
后面又出来一个《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其4.2.1.1也是上三下六同样的说法,又在4.2.1.2开脱一下说气态污染物由于比较均匀不受上三下六的限制,但旋即补了一刀,如果需要测流量则要服从4.2.1.1的要求。
也就是说,除了只要求测定气态污染物浓度外,排放速率、总量等均为上三下六的要求,即就是我们的理解就是“六倍直径”。
再后来,
HJ/T 397-2007
、
HJ 75-2017
、
HJ 76-2017
虽然有所更新,但万变不离其宗,一直没有一个明白的说法出来。
生态环境对于水的研究是明显走在气的前头,这从现行有效的两大质量标准
3838-2002
和
3096-2008
可见端倪。
自古以来,水的概念是比较清晰的,比如山南水北为阳的地名说,又比如水的上下游左右岸,我们知道,面向下游,左手边堤岸为左岸,右手边堤岸为右岸,等等。
但是,
5468
和
16157
里面说的“监测断面上游距离弯头、阀门、变径管不小于6倍烟道直径,其下游距离上述部件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这个上游和下游指的是气流方向还是高度方向?仁爱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得而知。
众所周知的常识,排气筒基本都竖立的,气流最后的出口是上游还是下游,各路神仙有着不同的理解。
天啊,一直到了环办标征函〔2023〕5号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的编制说明出来之后,我们才明白,原来的“上三下六”指的“前六后三”。
前面所有的标准的上游提的是气流的方向。
3、“前四后二”的说法最科学
记得很久以来,由于河流中内、外波脚线的争论,最后使用了迎水坡和背水波进行统一明了的说法。
以前的上三下六现在说明为前六后三,本规范的“按照气流方向的上游距离弯头、阀门、变径管≥4 倍烟道直径,其下游距离上述部件≥2 倍烟道直径”总结为前4后2,或者前四后二。
在征求意见稿里,本是没有“按照气流方向”的说法的,这会造成用一个歧义来解释另一个歧义的误会,现在加上按照气流方向的说法,规范就显得异常明确。
是啊,写成“前四后二”,应该每一个人都非常清楚。
二、在保证数据代表性和规范的基础上,提高可操作性是废气采样的关键
1、“前四后二”具有代表性
“前四后二”的统一,是在一系列测试的基础上定的。我们知晓,每一个标准规范的编制说明都是一个科研成果。我个人的感觉,监测点位对于监测结果准确性和代表性的影响,是本个编制指南的一个研究重点。
《
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中,从流场模拟图进行定性计算,得出在5m/s 流速下,无论是前弯管后排放还是前弯管后弯管2种情景,前6后3、前4后2的流速分布均匀度均略优于前1.5后1.5和前2后1。
也就是说,前四后二已经有足够的代表性。
可能有一些人还不清楚,从安全生产角度看,2米以上就算是高空作业,虽然绝对高度上并不是很高。
而前面已经论述过,六倍直径的高度,危险系数太大,对于监测人员来说,操作难度高,安全保障又相当麻烦。
那么,按前4后2设置监测口,现在的直径为3米的烟囱,其监测点位设置高度也就是和原来2米直径的高度一样,即为12米高度,加上基座,总体说可接受”。
而且加上固定平台、护栏、梯架和其他安全要求,就大大地降低了操作难度,并且大大地提高了安全系数。
因此,1405规范的出台,是在保证数据代表性和规范的基础上,极大地提高了废气采样的可操作性。
3、预留足够的过渡期且可以提前按规定设置,是一个科学的决策
一个标准规范的出台,除了前瞻性之外,好不好还在于能不能从实际出发,承上启下使政策有延续性。
1405规范于2024年12月26日印发,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过渡期为两年。
而且还规定了其他标准相应条款的废止修正,以及“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可按照上述标准及本标准规定执行”。这就是告诉我们,现在新、改、扩的,以及原有的排放口,都可以按本规范设置监测点位。
现在,我们终于可以安心地告诉排污单位,按“前四后二”设置就行了。而原来设置偏高的点位也无妨,只是
平台、梯架、护栏等配套要跟上
。
三、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是违法行为
对比一下,很容易知道,征求意见里的“技术指南”已经更改为“技术规范”,这说明,《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HJ 1405—2024)是生态环境强制性标准,不按规范设置排放口监测点位属于违法行为。
有很多具体法律条款和案例可以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也有条款对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的要求。
上述违法处罚案例比比皆是,在网上随便就能查到。
《
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的编制说明提到了,监测点位是排放口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指为开展固定污染源监测,在排放口设置的监测孔、工作平台、梯架及其保障性、辅助性设施等。监测点位的规范性是对排放口排放污染物进行定性和定量监测评价的基本前提。
因此,环境管理者看到未按规范设置监测点位的问题,可以直接立案处罚,这是法定的责任。
而监测人员看到不规范的监测口,可以大胆拒绝开展监测,因为,
在这样的条件下取得的数据,可能会使监测单位和人员“吃官司”
。
四、关于废气监测相关标准规范的一些建议
前已论述,废气监测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废水监测,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多,瞬时性、规范性和监测难度都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希望后续会多出或者修订一些接地气可操作性的标准规范。
一是完善废气监测中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