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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引起全国争议的案件,官方该给个说法了!

正商参略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1-04 10:32

正文

这两天,天津一位51岁的女小贩,因为无意间触犯了一条非常严重的法律,不仅不得不在监狱里度过自己的跨年夜,而且她还要继续在监狱里待到2020年,才能重获自由……

那她触犯的是什么法律呢?说出来肯定会吓你一条:非法持有枪支罪,而且因为她持有的枪支数量还超过了5支,甚至还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那一类……

可为啥一个51岁的普通小贩,会持有这么多枪支呢?这其中的原因,目前已经引起全国数亿网民的强烈关注与争议……


▲资料图


原来,这位51岁的天津大妈(媒体上为了抓眼说她是“老太太”,当然如果你觉得一个51岁的女子可以被称为“老太太”也无所谓了……),在街边摆摊叫卖“用气枪打气球”的娱乐项目,被警察怀疑她的气枪可能违规,于是便被逮捕了。

而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之后警方通过【公安部】于2007年制订的一份《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认定她摆摊时拿出的9把气枪中有6把是“枪支”……


结果,她就这样因为“非法持有武器罪 这么一个很恐怖的罪名被起诉了,而且她拥有是6把枪支,这已经属于 “情节严重”了(5把是“门槛”)……


▲资料图


不过,念在她是触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最终法院从轻判罚,给了她三年半的刑期。但这仍然意味着她不得不因为这个自己并不是故意、甚至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下的罪,而要在监狱里度过4个跨年夜,直到2020年才能重获自由……

所以,这个案子被媒体曝光后,很快就引起了全国数亿网民的关注。更何况随着春节的临近,全国各地的庙会上难免不会出现许多“气枪打气球”的摊点,那么到时摆摊的小贩会不会也会像这位天津大妈一样就这样糊里糊涂地被抓去坐牢呢?



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许多媒体的报道并没有说明这位大妈被认定违法的核心原因,很多网络上的公知大V也只是在煽动“对立情绪”,而不是在探索问题的核心,结果误导很多公众把板子打在了民警和法院身上,认为要么是警察在年底故意抓人“冲指标”,要么是法院在故意“欺负小老百姓”。


可这些说法不仅冤枉了警察和法院,还严重模糊了问题的焦点。


所以,耿直哥这次必须先强调一下,警察逮捕那位大妈以及法院判那位大妈三年半,都是符合“程序正义”的,也都是严格按照法律来的。


毕竟,依照公安部2007年通过的枪支认定法规,这位大妈确实有6把气枪符合了“枪支”的认定标准。作为依法抓人的执法机关,依法判案的司法机关,总不能“有法不依”吧?

实际上,在许多法治相对先进成熟的西方国家,即便某个具体的法律存在争议,但在立法机关做出修改之前,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只能按照现有的法律去抓人和判案。因为这才是符合“程序正义”的做法,才是依法治国的体现。

因此,耿直哥还得表扬一下那位天津大妈请来的辩护律师。与那些【因为不满某条法律,就大闹法庭】的“无良讼棍”不同,这位律师至少懂得不论是警察还是法院,都没权力修改法律。所以在面对有争议的法律时,这位律师力求法院轻判那位大妈的做法,才是对大妈最负责的选择。最终大妈也获得了 “情节严重”这个档位中很轻的刑期“3年半”(最高是7年)。可如果换成那些总爱闹法庭的讼棍,恐怕这个案子连轻判都没可能了……


另外,耿直哥还注意到有一批网友对于天津大妈案判3年半不满,则是因为2011年北京曾经发生的一起“持枪”案。当时,被戏称为“京城四少”之一的“富二代”王烁,与“四少”中的另一名在街头发生冲突,期间他曾拿出一把手枪指着对方。而检方当时还指控他总共藏有4支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可他最终却仅仅获得缓刑,理由是“社会危害不大”。结果两案一对比,大家就认为此案判的不公,是欺负“小老百姓”了。


但耿直哥认为,如果舆论是不满于“富二代”被轻判,认为这其中有“问题”,那么舆论应该呼吁的是去审查乃至纠正那个“富二代”的判决,而不是用一个“不正常”的判决去推翻另一个正常的判决。


▲图为当年现场


那么话说回来,让我们继续关注天津大妈案子的核心,虽然我们说不应该把板子打在警察和法院身上,应该遵守程序正义,但是,这绝对不是说我们就要坚持有争议甚至是有问题的法律。这点耿直哥也必须特别强调!


而且,耿直哥今天撰写这篇文章,目的也正是为了呼吁公安部重新审视他们导致了这起案件,乃至之前许多类似案件的那个极有争议的法规。


什么法规呢?正如耿直哥前面所说,那便是公安部于2007年制订,并于2010年正式成为执法和判案依据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而其争议之处在于,这个法规把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设定得太过于严格,以至于都离谱了……

甚至许多关注天津这起案件的警察,也都向耿直哥表示公安部的这个标准确实“离谱”,只不过由于是警察,他们不方便直接质疑自己的上级。


那么,这个标准又怎么离谱了呢?我们不妨先来看看这个标准是怎么来的吧。

话说,在2007年之前,我们国家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还是蛮宽松的,认定办法是通过射击“干燥松木板”,只要弹丸能嵌在上面,就算枪支。

但后来,为了更“科学”地认定什么是枪支,公安部2007年制订了一个新的标准,可这个新的标准却只有原来标准的十分之一,不仅对于国内来说是“骤降”,甚至有些脱离现实,比港台乃至国外的标准都低出许多。

科普作家@瘦驼 最近撰写的一篇关于此案的文章中就介绍了这个新标准的来历:相关试验人员通过用气枪射击钢珠弹打猪的【眼睛】,射击距离则为10~20厘米,然后看猪的眼睛是否有伤……然后,他们发现枪口比动能高于“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标准时,猪的眼睛会受伤。


▲当时试验的介绍截图


另外,他们还表示,由于犯罪分子很凶残,通常都会近距离对着人的眼睛这种要害部位开枪……

于是,他们最终认定应该把枪支的认定标准设为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而这也很快成了公安部的标准,进而成为了执法机关抓人和法院判案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另外,耿直哥还看到有人在“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枪支认定标准辩护时说:如果枪的标准不定得这么苛刻,就会大范围出现小孩子用玩具枪随便打伤别人眼睛的情况……



可问题是,正如@瘦驼 的科普文章中所介绍的那样,这个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实在是太低太低了——以至于羽毛球运动员随便一个发球的动作,都会令羽毛球的“枪口”比动能远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

那么,如果用“小孩子会如何如何”来界定,是不是羽毛球也要禁了呢?


甚至于@瘦驼 还指出,“粉笔小头直径7毫米,掰一截粉笔头,只要掷出30米/秒的速度,就有可能比动能超标”……所以,是不是以后扔粉笔也要禁呢?



更何况杀伤力非常巨大、枪口比动能远超1.8焦耳/平方厘米的射钉枪,到现在还没有被纳入管制范围,这个是不是也要禁?



更尴尬的是,今天刚刚还有媒体爆出消息,说河南的一家法院自己就在拍卖可以发射BB弹的气枪,可这些枪的"枪口比动能"是否超标,法院却未作鉴定……结果,此事又引起网友们新一轮的围观与吐槽。




不过,耿直哥和多位希望匿名的警察交流后得知,其实公安部之所以把标准定得这么苛刻,这么“一刀切”,最本质的原因还是为了更好的【禁枪】,因为枪支本身就是一个很有威胁的存在,即便你拿着一个无法发射任何弹药的仿真枪去抢劫银行,只要这个枪是1:1高仿,也有很大可能把人吓住。

这也是为何,除了苛刻到“离谱”的枪支认定标准,其实公安部还严格禁止生产和销售【仿真枪】。其定义如下: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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