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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太原36个楼盘违规销售被曝光,年末买房别大意!

掌上太原  · 公众号  · 山西  · 2017-01-22 07:5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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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17年,太原更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巡查和曝光力度,强化信用管理,严防违规销售反弹,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截止到去年年末,太原市房地产监察队对全市在建在售项目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在建项目进行了梳理分类。在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下,涉嫌违规销售的项目楼盘,已全部关闭了其售楼场所,并对违规项目进行了处罚——


36个楼盘违规销售被曝光


2016年,太原房管局房地产监察队一如既往地重视对违规预售、销售楼盘的严查,全年共曝光36个违规销售项目。


上月,太原又曝出4个违规销售楼盘——

位于西铭路开城里街三岔口的西山名筑项目,由山西荣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属于集体土地项目,该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西铭路开城里街三岔口设立接待中心对外宣传展示;

位于滨河东路森林公园北侧的龙康青年城项目,由山西北方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属于集体土地项目,该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大同路太钢西门往北100米路西设立接待中心对外宣传展示;

位于杏花岭区赛马场迎春街北河湾路口的富康苑新居项目,由剪子湾社区村委会开发,属于集体土地项目,该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河湾路南口斜对面设立接待中心对外宣传展示;

位于小店区人民北路9号的正大国际数码电子广场项目,由山西胜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该项目目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据悉,这些项目均违反了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这些项目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购买极易产生风险,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为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市民切勿购买此类房屋。记者了解到,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通告》规定,“购买不符合预(销)售条件房屋的,不受法律保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负责”。房地产市场的规范不仅需要主管部门的整顿,也需要广大市民的支持和配合,请广大市民坚决抵制手续不全的项目,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来维护购房者的切身权益。


夫妻共同房产判定要细分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购房时间、资金来源、还贷情况、产权登记等情况的不同,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交织,使得房产纠纷非常复杂。尤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房产方面的分割,有多种不同的情况。


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除此之外,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特殊情况。对此,记者咨询了律师,列举出了大多数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况,供读者参考。


第一种情况,如何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涉及到夫妻双方父母的赠与,这类房产分割则各有不同的解决方法。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子到底归谁?


去年年初,温州一大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严重影响相关房屋的交易。关于房屋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子究竟归谁的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那么房屋土地使用到期后,究竟该如何处理,近期国土资源部的一份复函让众多置业者释然。


国土资源部解释:首先,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产权人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其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再次,在需要的情况下,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房屋产权人可以正常办理不动产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据悉,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住宅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