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源自增值税的规定,特指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一类。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取得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很多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人员要求企业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不得索要专用发票,这种做法正确么?
不得不说,财务人员的这种规定,不仅错误,而且极其荒谬!小规模纳税人不仅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有些活动,还应主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应主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此政策可知,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设备,要想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不了解政策,索要了普通发票,属于丧失了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权利。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应主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纳税人只有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专用发票才可以抵减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收款机支付的费用,可主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 X 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根据此政策可知,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而且,纳税人在每次购买税控收款机时,都可以按规定申请抵免,这个区别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增值税抵减规定。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购买税控收款机时,可主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编辑设计:北京顺义税务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作者:张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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