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我县辖区的城镇居民可凭相关手续申请配偶、子女、父母、(外)孙子女将户口迁移到城镇。
我县辖区的农村居民可凭相关手续申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将户口迁移到农村。
第六条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户口迁移:
1.统一招录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可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招录手续和调动手续申请户口迁移;
2.中省直单位人员可凭有人事调配权的部门出具的人事手续申请户口迁移。
3.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并依法连续纳税满五年且连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两年的个体经营者,本人可凭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及社保证明申请户口迁移。
第七条 具有我县辖区外常住户口的人员与我县辖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本人可凭相关手续以及我县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申请户口迁入。
第八条 可对设有单位集体户的企业,按照年度纳税额实施户口奖励迁入:
1.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每年可凭相关手续申请3名优秀企业员工落户指标;
2.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每年可凭相关手续申请5名优秀企业员工落户指标;
3.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可凭相关手续申请10名优秀企业员工落户指标。
第九条 对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实施奖励迁入:
1.取得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凭相关手续申请户口迁入;
2.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凭模范证书及其他相关手续申请户口迁入;
3.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与人才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毕业三年内)在我县城镇就业的,本人可凭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申请户口迁入;
4.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在我县城镇工作的,本人可凭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条 高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经有关部门批准,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迁入学校集体户。
第十一条 因高校统一招生将户口迁出县外的,毕业后未就业或者中途退学的,凭毕业证或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等相关手续迁入原户口迁出地。就学期间,原家庭户口迁出地发生变动的,可迁入现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士官和转业干部可凭相关手续申请户口迁移。服现役期间,原家庭户口迁出地发生变动的,可迁入现家庭户口所在地或安置地。
第十三条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本人凭相关手续可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随军迁入。
第十四条 具有合法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凭《收养证》等相关手续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到本县城镇定居的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由本人凭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定居证》或者《台湾居民定居证》及回国使用的护照在有效时限内申请迁入。
第十六条 通过一站式程序办理户口迁移的我县辖区内常住户口人员,因合法稳定住所发生改变而改变实际居住地的,凭相关手续可整户迁入其实际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