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持续增多,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认定为犯罪。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罪条文加以修改,完善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浙江高院从全省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有关案件中选取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人民群众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加强对有关从业人员的警示普法宣传,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一
物业、房产公司员工非法出售业主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杭州市萧山区王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与裁判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等10人均系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员工。2018年至2019年,王某某等10人各自将日常工作中收集、获取的杭州市部分小区的业主信息(包括姓名、房号、电话号码和房产面积),出售给杭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市场部总监杨某某,王某某等10人共计获利235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业主信息包含了房产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该类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后存在较大风险。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因信息泄露被频繁滋扰,更有大量信息进入黑灰产业链,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惩处。本案通过对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员工等行业“内鬼”进行惩处,让触犯刑法者付出沉重代价,让社会公众更有安全感。
案例二
以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宁波市鄞州区任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与裁判
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通过被告人孙某某开发了的“终端查预缴0903”外挂软件,链接到中国移动公司网站,非法窃取中国移动公司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及业务订单等内容。之后,黄某将该些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交给任某某50561条,任某某将获取的该信息下发给公司员工,让员工开展业务,获利数万元。后任某某通过下发业务的形式让黄某获利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利用“终端查预缴0903”外挂软件,以同样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01100条,李某某给黄某3000元好处费。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提供上述“终端查预缴0903”外挂软件,从黄某处共获得好处费11700元。另查实,2017年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编写程序软件,伪造用户ID的方式,从“格格家购物平台”爬取了65877条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电话、住址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任某某、黄某、孙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并处不等罚金。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各被告人通过“终端查预缴0903”或其他外挂软件,以“爬虫工具”手段,侵入中国移动公司等网站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手段,系一行为侵害数个独立法益,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
案例三
购买含有“姓名、电话、住址、物业费、住房面积”等内容的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安吉县赵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与裁判
被告人赵某系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为拓展公司业务获取房源,授意该公司事业部经理朱某非法获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以提升业绩。2018年4、5月份,朱某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三个小区的业主名单,共计公民个人信息500余条。2018年12月,朱某居间介绍陆某某与赵某非法出售、获取另外两个小区的业主名单,共计公民个人信息700余条,赵某支付给陆某某5000元。2019年1月,朱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魏某处非法购买安吉某公馆一期、二期的小区业主名单,其中涉及财产信息250余条。
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被告人赵某为提升业务,授意事业部经理购买多家小区的业主名单,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200余条,其中涉及财产信息250条,含有“姓名、电话、住址、物业费、住房面积”等内容。被告人不正当地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与此相应的是,出售业主信息的同案犯把在正常销售过程中获得的业主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同样侵犯了该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均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案例四
非法获取学生学籍等信息并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海盐县连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与裁判
2021年2月至4月,被告人连某某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以向他人购买、共享等手段非法获取包括学生学籍信息、个人简历信息、银行开户信息、贷款信息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0余万条,并出售其中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非法获利1万余元。
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公民个人信息记录了公民身份及公民活动情况,一些不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不仅给被害公民带来困扰、造成财产被骗等,也给社会带来危害。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有利于公民个人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缺乏监管的境外即时通讯软件,大肆非法获取海量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并转手倒卖,从中非法获利,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打击。
案例五
利用保险公司工作便利,获取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绍兴市越城区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与裁判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裘某某利用其在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车牌号码、车型、联系方式等),并以5500元价格出售给某汽车维修公司副总经理窦某某。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非法获利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