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铅笔经济学
铅笔经济研究社,成立于2006年,是非盈利性的民间社团。我们的核心观念是市场经济、法治、有限政府、古典自由主义。我们致力于在中国社会宣扬和推广这些观念。同时,我们努力研究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现实,分析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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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旸:把法律还给政治

铅笔经济学  · 公众号  · 社会  · 2024-08-19 12:30

正文

346012


已经好几次看到了,中国学者写的关于中国社会现实的著作中,这些学者直截了当地表达抗争——对西方学术霸权的抗争。

1980年代以来,中国从西方引入大量社科理论,并用这些理论认识和解释中国的现实。这被认为是正确的、先进的、睿智的,是中国学术未来的发展方向。很多人因此形成了对西方学术的崇拜,西方学术理论,因此有了“霸权”。如果中国的现实不符合西方的理论,那么,一定是中国的现实错了。有的学者甚至因此慨叹:中国的现实,太粗鄙。

但是,那些真正深入基层、直接研究和分析中国社会现实的学者,却渐渐感到这种“崇拜”和“霸权”很荒谬。如果中国现实和西方理论不符,那当然是西方理论错,至少,这些理论不适合中国。中国必须发展出能够解释自身的社科理论。西方学术的霸权,可以休矣。

《县域政制中的基层法院》研究的是中国基层法院的种种问题,属于法学研究。在法学领域,西方法治的“司法独立”就一种学术霸权。这本书,毫不客气地对这个霸权发起了挑战。 



对中国的基层法院,外国人基本没说过什么——他们还关注不到这么具体的问题。但是,在西方学术霸权的影响下,很多中国法学者却自觉自愿地用“司法独立”的名义提出很多批判。

种种批判,概括来说就是:中国基层法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太紧密,受到行政系统的影响太大——中国法院“不独立”。这种情况严重违背了“司法独立”的普世原则,应该尽快改变。改变的方向,就是法院完全脱离党委、政府的管控,法官独立判案。这才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正确方向。

这些批判的理论基础是西方的三权分立。按照三权分立原则,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必须严格分开,泾渭分明。因为只有这样,只有三权都独立,三权之间才能形成有效的制衡,这就是所谓“把统治者关进笼子里”。

所以,司法不独立,不仅是个法院管理问题,而且是个严重的宪法问题,必将导致行政权膨胀,不受制约,进而危害社会,甚至成为暴政。那样,民不聊生也。

看,这套说法是不是很雄辩,逻辑很严密,无可质疑吧,你在点头称是吧。其实,这里边有很多错位和错误。



关于三权分立本身的局限性,篇幅所限,这里就不展开说了。这里仅从中国的社会现实,来说说为什么“司法独立”这套说法对中国基层法院不适用。

首先,在中国县级社会,县委、县政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换句话说,某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对当地的影响,县委县政府是要兜底负责的。既然如此,所谓法官独立判案,实际上就是一句高调的空话。

比如,某企业欠下外债,还不起。法律规定很清楚,这个案子不难判。判决该企业破产清算,变卖资产,偿还债务即可。但是,该企业在当地很重要,雇佣了几千工人,一旦破产,几千工人失业,很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

发生群体事件,县委县政府当然要负责,要想办法平息,要找钱找关系,尽量安抚各方,尤其是要安抚工人,避免闹出乱子,影响社会稳定。这种情况下,法官说,我不管那么多,我依法独立判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企业破产就破产,和我有什么关系?

你觉得这种“司法独立”像话么?可行么?是正确的么?

其次,法官批个案子容易,大笔一挥,写个判决书就行了,但谁去执行这个判决呢?难道不是得靠包括县委县政府在内的当地国家机构么?

法院虽然有法警,但那才几个人。如果所有案子都由法院去独立执行,法院一年能落实多少案子?如果法院不能独立执行判决,一有事就要请求其他政府部门的支援,那么他们又凭什么独立判决,完全不考虑其他政府部门的情况呢?

实际上,大部分案件的处理,都超出法官个人甚至法院的能力。必须依靠多个政府部门以及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配合才行。既然如此,如果法院把自己定位为县委县政府的“制衡者”,是和县委县政府平起平坐的“独立”权力,这不是“我这也要那也要我全都要”的蛮横不讲理么?



有人可能会说,基层法院之所以不独立,是因为法院的人财物都在地方政府的管辖之下。人在矮檐下,怎能不低头?所以,改革的方向是让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先有独立性,然后才能在县委县政府面前“挺直腰杆”。

这么说的人,就是完全不了解中国现实而大发空论。实际上,对中国的基层法院来说,纵向的司法系统内部的管理,早就超过了横向的县级管理。法院的财政支出,各层级分别负担,并不是完全靠当地财政。县级基层法院,更重视上级法院的指示和安排。他们在县委县政府面前,早就“挺直腰杆”了。根本不是有些人想像的那样忍气吞声。

而现实是,即使在这种“独立性”很强的情况下,基层法院为了做好工作,恰恰会主动去寻求和县委县政府和联系、沟通及合作。真正从事基层司法工作的人深知,和当地党委政府密切联系,主动把司法工作放在当地的整体治理之中,让司法成为促进当地善治的组成部分,才符合中国“强治理”的社会需要,才能把基层司法工作做好。

在中国的现实中,司法和政府部门之间,更多是合作的关系,而不是有些人希望的互相“制衡”——其实就是互相掣肘,甚至沦为肮脏的党派斗争。这种现实,或许不符合“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普世价值,但却能有效地化解种种社会矛盾,解决种种社会问题,总之,实现了善治。

有趣的是,这种情况,其实也不是中国独有。“在整个欧洲,人们和法官自身都把法官看成是政府官员”(第130页)。其实,中国古代一致如此。司法属于行政的一部分,地方行政官员负责判案。

看来,所谓司法独立,并不是普世价值。很大程度上,只是英美国家的特殊观念。这种观念,或许符合英美国家的现实,但并不应该因此自动成为普世价值,成为所有国家都必须实现的“必然”。

把法律还给政治,或许才是更“普世”的价值。


那么,是不是说司法独立是完全错误的观念,法院就应该对党委政府的指示言听计从,只是个“驯服工具”呢?

当然不是。

实际上,经过多轮改革之后,中国的法院和党委政府之间,在大的合作背景下,各方找到了自己的正确位置。中国学者要做的,是深入分析这个现实背后的逻辑和理论意义,而不是像虔诚教徒那样,认为“凡是和西方法治不一样的,就是错误的、邪恶的”。

从根本上来说,党委政府对当地的治理,是“结果取向”的——“不看广告看疗效”。处理、裁决某事,主要看最终的结果,是否促进了发展和稳定,是否符合国家、人民的整体和长远利益。

而法院的工作,则是“规则取向”的——判案,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和现行法律相冲突。

结果取向和规则取向,在很多时候是一致的。这是法院和党委政府合作的基础。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某些事情,对地方有利,但不符合法律,或者,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这时,法院的存在,就成为对地方党委政府的一种“提醒”和“制约”,提醒地方党委政府必须考虑到规则的存在,以及违反规则的后果,不能在违反法律的路上走得太远。

19801990年代,中国很多地方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也就是种种“大战”——原料大战、产品大战、政策大战等等。各地为了保护当地的利益,实行了很多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

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的。事实上,正是法院率先提出了反对地方保护主义这个问题。19884月,最高法院提出了“地方保护主义”这个概念,并明确表示反对。

但是,和很多人想象的不同,法院虽然明确表示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但并不是通过掣肘、阻拦、公开对抗等“司法独立”实为政治斗争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和地方政府展开合作,共同解决问题。后来,在产业变迁、财政调整、税收调整的基础上,到2000年前后,各种“大战”基本消失了,全国统一大市场顺利建成。

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总是强调用合作而不是用所谓“制衡”来解决问题。政治史悠久、政治经验丰富的中国人深知,政治上的所谓“制衡”,说起来很美好,但在现实中,却往往是撕裂国家、破坏秩序、走向动乱的负面因素。热衷于所谓“制衡”,实在是政治上的幼稚,是自取祸乱之道。

晚清民国以来,西方司法观念对中国的影响之大,从“法政”这个名称就可以看出来。当时,各地成立了一批“法政学堂”,全面引入和学习西方的法治体系。法政这个名字表明,当时的人们认为,法在政前,甚至法在政上,应该用法律来监督和纠正政治。

新中国扭转了“法政”的传统,开创了“政法”传统。新中国的法学机构,都用“政法”命名,比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等等。这实际上是在坚持政治比法律更重要、把法律还给政治、法律要为善治服务的中国观念。

说到底,政治、治理国家,就是无限责任。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部门,理应为政治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国泰民安服务。这不是对法律的贬低,而是法律的正当定位。

正如苏力教授所说:依法治国的目的是治国,不能只想依法,不管是否治国。


刘磊:《县域政制中的基层法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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