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下发的《办法》中,业界最为关注的是增加了贷款限额的具体规定。
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办法中此规定是对“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P2P平台自身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但未明确具体的金额。
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
“在不得拆标、不得拆期等规定下,这一规定对现有的网贷平台的业务影响很大。但在执行中,由谁负责监管和查询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仍存在执行难点,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在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网贷中央数据库的基础上。”
至于如何确定个人或者企业在不同机构的融资额,工信部通信管理局副处长徐强表示,主要是加强数据的共享。他表示,“前期我们跟银监会这边也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已经通过系统平台向银监会这边共享了两千余家网贷平台的主要信息。”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也表示:“借贷限额控制会对相当部分的平台造成影响,特别是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加上联合存管被否定,
很多的不合规平台都会在这个过程中被自然淘汰。”
参与此前论证的人士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限额管理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确,
后来的多次讨论中也曾有不同的限额提法,争议也比较大,
但是最终定下来也是在近期。
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表示,通过沟通,我们意识到,本次网贷管理办法不是银监会单一部门的闭门造车之作,很多细则是有上位法依据的。其中,“个人在同一平台贷款上限20万”的法律依据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设定融资上限的条款也是考虑到禁止以自融为目的的关联交易、严禁线下理财、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债权转让等行为所作出的。
对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给出的权威解释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明确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的需要。现在传统金融服务不充分的领域,“主要是个体经营者、个体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小额融资需求”,而P2P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到的人群的投融资需求。
其次,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从目前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小的融资需求。几千万上亿大额融资需求,如果没有现场的实地调查和风险控制,单靠网上信息搜集、大数据处理解决不了风控问题。
此外,从国际上其他国家来看,其网络借贷发展比较规范的,定位也是小额。
李均锋还表示,“从我们现存有经营活动的约2400家网贷机构看,做小额资产端的,多数风险控制都比较好,经营比较正常。反而做大额的,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期限错配、设立资金池、参与到房地产等目前限制性行业”。
并且,对于监管要求,正式办法中也给予了12个月的过渡期,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给予的过渡期是18个月。“在办法实施前设立的P2P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在《办法》中,对P2P业务经营范围仍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对比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原来的12条“红线”变为13条。其中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
对此,尹振涛认为,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
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
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也表示:“设计这一条,是为了防止出现中介平台将多个债权打包,形成资金池,跨界混业经营等行为,从而造成的风险。《办法》的目的是让网贷回归本源,是为了撮合实际的融资和投资需求,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此外,第四条由禁止向“非实名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修改为禁止线下宣传。即“禁止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另外,征求意稿中的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补充完善为“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这一条的修改,旨在让P2P平台回归本源,去撮合、满足那些小额、分散的,实体经济层面的融资需求。避免投资者资金通过平台流向高风险领域,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带来较大的风险。
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值得注意的是,
本次《办法》中对于监管的分工也有调整。本着“双负责”的原则,
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