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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中西部七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试点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贵阳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5-01-26 19:21

正文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中西部七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试点 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推动中西部城市间协作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认可贵州省内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试点办法》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中西部七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试点办法》在官方网站进行发布,请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24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认可贵州省内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简化企业登记提交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降低企业商务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贵州省内贵阳市外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适用于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交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所有登记、备案类型。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时,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材料提交规范要求所需提交的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五条 对于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在贵州省内贵阳市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同时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注:有效期为一年,从获得公证文书之日起计算),如该外国投资者再到贵阳市辖区内投资开办企业的,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只提供由已设企业受理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由该登记机关出具的已收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证明及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已设企业受理地市场监管局档案部门应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上标注“仅限于在贵阳市辖区(某公司)登记注册使用”,并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第六条 协助试点工作的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和贵安新区企业登记机关应与贵阳市企业登记机关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并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如涉及案件调查等工作需要,已收取外国投资者原件的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应配合提供查档申请材料及档案查询记录。

第七条 协助试点工作的各城市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应协助宣传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认可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的便利举措。在企业咨询办理时,指导企业办理主体资格公证时注意限制性条款内容,如果在公证书上注明限制使用区域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且不包含贵阳市,则不予认可。

第八条 协助试点工作的各城市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在贵阳市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有需要时应提供帮助,贵阳市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可通过电话联系核实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已收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证明及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真实性。

第九条 本办法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附件: 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已收取证明



中西部七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化登记材料 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推动中西部城市间协作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简化企业登记提交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降低企业商务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成都市、武汉市、长沙市、昆明市、南宁市和贵阳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适用于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交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所有登记、备案类型。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时,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材料提交规范要求所需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五条 对于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在重庆市、成都市、武汉市、长沙市、昆明市、南宁市和贵阳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同时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注:有效期为一年,从获得公证文书之日起计算),如该外国投资者再向上述七个城市中其他任一个城市投资的,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只提供由已设企业受理地市场监管局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由该登记机关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已收取证明》及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已设企业受理地市场监管局档案部门应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上标注“仅限于在(某地区某公司)登记注册使用”,并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第六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重庆市、成都市、武汉市、长沙市、昆明市、南宁市和贵阳市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应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并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如涉及案件调查等工作需要,互认城市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应配合提供查档申请材料及档案查询记录。

第七条 互认城市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应加强宣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便利举措,在企业咨询办理时,指导企业办理主体资格公证时注意限制性条款内容,如果在公证书上注明限制使用区域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且不包含互认城市,则不予互认。

第八条 参与试点工作城市的企业注册登记部门要相互支持,在认为有必要时,可通过电话联系核实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已收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证明及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真实性。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附件: 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已收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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