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朋友圈一条消息让互联网法律圈振奋: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将法大大电子合同作为判决的决定性证据,依法解决了一起经济纠纷。
法院首次确认了在法大大平台上签署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充分表明司法机构认可使用数字签名技术签署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无独有偶,上海首例微信买卖合同纠纷案、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一起朋友圈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纷纷宣判称——微信的截图、网银回单,甚至朋友圈“晒”出的内容都是有效的电子证据!
法律圈的朋友都懂,这意味着啥!业内人士告诉律新社,法院的判决支持,打破了长期以来电子合同无法确认的尴尬处境,意味着互联网证据产业或将迎来春天。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这起经济纠纷中,原告方与被告方存在债务关系,但在还款时,当事双方出现争议纠纷,被告方均拒绝还款。经过法庭调查,这起经济纠纷中,原被告双方曾通过法大大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合同签署主体进行了实名认证,并且法大大采用了数字签名技术签署此电子合同,具有防篡改、防抵赖的功能。在合同正文中,双方的借贷关系也非常明晰。法院认为,在法大大签署的电子合同真实有效,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最终判决被告方依法偿还相应债务。
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协商、转账等均在微信上完成,这样的合同纠纷案怎么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于去年对上海首例微信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7.5万元。该判决近日已经生效。据法院介绍,因业务需求,倪先生通过微信与东莞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协商了水滴标采购事宜。随后,
倪先生作为法人和股东注册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双方通过微信号约定,实业公司向光电科技公司采购水滴标6000只。
实业公司转账支付3.1万元给光电科技公司,其中包含定金3万元,其余1000元系支付之前业务的打样费,并向光电科技公司明确了收货人。
光电科技公司按约将货物发往上述地址。
然而,实业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剩余货款7.5万元。光电科技公司因此向浦东法院起诉。
对此,被告实业公司辩称,涉案业务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倪先生个人与原告之间发生的买卖业务,与被告无关。
法院表示,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协商、转账等均在微信上完成。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物流单和网上查询单等证据,以及倪先生到庭确认其所用的微信号码,法院认为,倪先生在实业公司成立时间前后,均以头像为其公司名称的微信号与原告协商涉案业务。显然,倪先生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约定了具体采购事宜,且其确系被告的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审理中倪先生也承认,该批货物系转售山东客户而非其个人使用,因此,法院对被告主张涉案业务的采购方为倪先生个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当下,人们热衷晒微信朋友圈,但如果晒的内容不妥当,可能就此惹上官司。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名誉纠纷案,就是朋友圈“晒”出来的“祸”——当事人陈某与公司和同事发生矛盾后辞职。离职后,陈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和QQ空间晒出了辞职报告书,其中部分内容包括“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全公司都是警犬”等词句。公司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陈某不但拒绝反而继续发布针对公司的侮辱性语言。为此,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陈某的微信朋友圈成员达100余人,已具备影响较大、有传播速度较快的相应规模,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上述内容的行为,会致使公司名誉受到损害。近日判令,陈某立即停止对该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本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该装饰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张莉律师指出,微信朋友圈侵犯名誉权等类似的涉及到互联网侵权的关键点是电子信息证据保全,包括对邮件、QQ、微信等电子信息做证据保全,目前这种需求越来越大。经公证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几率相对较高,对于日后可能被销毁或者难以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公证,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日益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依附于互联网而存在的新型法律纠纷。面对互联网地域跨度大、电子证据易篡改等特性,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互联网的相关案件时,对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总是充满疑虑却又无法回避。因此,如何确认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往往是审理这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比如在杭州这起案件中,原告所出具的法大大电子合同采用了数字签名技术、防篡改技术及第三方取时技术等,能够有效标识合同签署双方的身份、文件签署时间并且有效地防止合同文本被篡改,因而得到了法庭的采纳,成为了关键性证据。”这起案件的代理律师说,“法大大文件签署的真实性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电子回单”“法大大公司从事电子签名认证资质的证明”等多重电子证据形成了有效且可靠的电子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当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信息化时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更加追求效率,特别是民商事活动中,运用互联网进行交易可以节约很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但是不可否认,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好的影响,主要是发生纠纷时的法院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目前移动取证应用也不断上市,相信随着电子证据存储和不易被篡改的技术不断成熟,电子证据产业市场也会不断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