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9月2日晚发布事件处罚结果如下:
昨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民警粗暴执法事件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党委和松江分局党委高度重视,当天中午12时,市公安局立即责成松江分局和市局警务督察总队开展调查。至今日下午16时,案情基本查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松江分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对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涉事女子张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
经查:9月1日上午10时30分许,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朱某带领一名辅警在松江涞坊路、九杜路路口东200米处,对一辆停留在人行道上的小轿车开展违法停车整治。朱某按规定拍照取证、开具罚单时,车主张某怀抱一儿童过来阻止。在朱某继续开出罚单后,张某开始纠缠民警,并将张贴在车上的罚单撕下捏在手中。朱某告知张某如不服处罚可提请行政复议,后带领辅警驾车欲驶离现场。
张某追至警车旁,采取扒车门、拉扯后视镜、用身体顶住副驾驶车门等形式阻止警车驶离。朱某即下车警告张某不得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张某不听劝告开始威胁并推搡执法民警。民警朱某警告未果,在张某第三次推搡民警时,未顾及张某手中怀抱儿童的安全,采用粗暴的方式将其控制,致使张某怀中的儿童跌落在地。
朱某和辅警合力将张某控制后,朱某才抱起跌落的儿童。事后,警方即将儿童和张某送医,经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和闵行区中心医院医生全面检查,儿童手臂表皮擦伤,张某面部、颈部软组织挫伤。今日上午,松江分局再次向儿童母亲询问儿童的伤势情况并致歉,同时告知如有不适请联系警方帮助复查。家属表示张某和小孩目前没有不适。
事件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党委和松江分局党委经过调查,查清了事发过程。
警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民警本可正常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该事件中,民警反应过度,未顾及张某怀中儿童的安全,采用了过激的控制方式,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不良影响。
松江分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民警朱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张某因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无理纠缠、威胁,甚至使用推搡动作阻挠民警正常执法,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上海市公安局表示,公安机关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就必须在执法实践中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该事件暴露出个别民警保护儿童的意识不强,在复杂情形下不能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为此,
上海市公安局党委统一思想认识,要求在全局民警中持续开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教育活动
,警务督察部门要深入一线开展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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