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认为,即使是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通过建构性解释,仍然能够找到正确答案,做出正确的判决。
1.对唯一正解的质疑
德沃金认为,对于唯一正解的命题,存在诸多实际的和可能的质疑。有些质疑来自法学界,有些质疑来自哲学界。概括起来,这些质疑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怀疑论的质疑。怀疑论可分为内在怀疑论和外在怀疑论。内在怀疑论又分为有限怀疑论和全面怀疑论。内在怀疑论认为,对于法律文本的解释,正如文学上对于《哈姆雷特》文本的解释,存在一种完美的理解。但实际上,任何一种具体的理解都有局限,都难以达到完美之境。因此,各种解释之间,并无高下之分。这种观点认为,从理想的角度讲,法律事业虽然存在唯一正解,但法官无法达到这种理想境界,获得唯一正解。这是有限的内在怀疑论。彻底的内在怀疑论则认为,对于法律文本的解释,正如文学上对于《哈姆雷特》文本的解释,根本就不存在完美的理解,各种解释并无优劣之别。
外在怀疑论是从法律事业之外的角度,对唯一正解命题,提出了质疑。它认为,对于法律文本的解释,正如文学上对于《哈姆雷特》文本的解释,人们虽然可能同意某个解释结论,但该解释结论无法得到物理学结论那样的客观验证,因而该解释不过是观念建构的产物,而不具有客观的正确性。外在怀疑论主要来自哲学领域,质疑法律解释缺乏形而上学的基础,从而认为法律解释存在"唯一正解"的命题,不能成立。
(2)法律实证主义的质疑。法律实证主义主张,一些案件,法律规则明确、具体,因而存在正确答案;一些案件,法律规则模糊,或者根本就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因而不存在正确答案,法官只能诉诸自由裁量。
(3)分析哲学视角的质疑。按照英美分析哲学的思路,法律问题存在唯一正解的命题。其依据是"二值论题"的原理,即在两个对立的命题之中,必有一真一假。设P为真,则-P必为假,例如,"汤姆的合同有效"命题与"汤姆的合同无效"命题,如果前者为真,后者必假,反之亦然。但是,这样的"二值论题"存在两个缺陷。第一,它在选择上排斥了第三种可能性,如设P为真,-P为假,R为非P,"二值论题"则犯了把-P等同R的错误,而非P并不是P的负项。这种逻辑错误等同于,要么把一个人归入青年,要么归入中年,而排斥该人是老年的可能性。据此,由于存在第三种可能性,"汤姆的合同有效"命题与"汤姆的合同无效"命题,可能同假。
第二,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值论题",另一个错误是忽略了两个对立命题,存在非此非彼的中间状态。如设P为真,-P为假,则可把P到-P看作一条刻度线的两极,中间存在一个中介点,它既不是P,也不是-P。这样,在"汤姆的合同有效"命题与"汤姆的合同无效"命题之间,存在一个中介点。这个中介点作为"有效"和"无效"的分界线,既不属于P,也不属于-P。在这种情况下,P或-P同假。"汤姆的合同"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这种"二值论题"忽略了两者之间的中介点,而处在中介点上,结果具有模糊性。
上述质疑的共同结论是,在疑难案件中,没有唯一正解。
2.德沃金对唯一正解的论证
(1)诉诸权利"王牌",确定正确答案。德沃金认为,在一般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容易确定,判决也就容易一些。但疑难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争议,如何寻找正确答案,就成为难题。在美国,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都以权利为基础,因而在决定疑难案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公民享有权利,并不以法律规则为唯一前提,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公民仍然享有某些权利,而在疑难案件中,"发现各方权利""是法官的责任"。 否则,在疑难案件中,法官的判决如果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权利,那么就有失公平。根据自然法理论,权利是一种客观独立的存在之物,"为什么我们不应该假设,即使在没有人认为某人享有或在没有人能够证明他享有的时候,他可以享有某种权利?" 如果权利具有客观性,那么,根据权利判决案件,就可以获得客观的正确性。在集体福利和经济效益以及追求美德社会的目标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官应运用权利"王牌"压倒它们;在不同的权利之间存有冲突时,就应通过比较权衡而做出正确判决。
(2)通过比较,确定正确答案。在文学领域,对一个文本,往往存在诸多不同理解,相比之下,某种理解如果能够成为最佳理解。这种理解虽然无法诉诸客观检验标准,仍然可以成为理解该文本的正确答案。法律事业类似文学事业,规定了自身主张的真理性条件,即它的真实性,不是如同物理等自然科学那样,基于可实证的客观标准,而是指通过法官运用适当的方法,即在几种可供选择的判决中,找到最佳判决。在法律事业中,如果一项法律主张,比与其他相对立的法律主张更合理和更具有正当性,就可以视为真实有效。 如果认为没有唯一正解,就意味着法官的任何判决都具有可接受性,而这种观点会放纵司法的随意性。此外,疑难案件"没有正确答案"的命题,实质上等于主张,"没有正确答案",才是"唯一正解",而这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困境。
(3)诉诸原则,确定正确答案。法律并不仅由规则构成,还有原则;权利也并不仅仅限于具体的法律权利,还有道德等其他权利。解决案件不仅诉诸特定法律部分,而且还依赖法律的整体。因而在疑难案件中,法官从法律的整体性出发,通过建构性解释,就能够发现争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就能找到正确答案,做出正确判决。同时,法官如果着眼法律的原则和整体,就不会存在法律的空隙,对具有模糊性法律词语,也会超越语义学的局限,做出实质性的解释。
疑难案件涉及的是原则问题,法官"必须在每一个层次上都安排原则的论证","必须建立一个抽象原则和具体原则相结合的体系,这个体系可以为所有普通法的先例提供一种前后一致的论证,从而使它们可以得到原则的、宪法的和法规条款的论证"。 在美国,原则除了体现在宪法性法律,还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之中。"先例的吸引力是由支持先例的原则所确定的","人们所理解的司法判决必须被看作是由原则的论据而不是政策的论据加以论证的东西",因而"赫拉克勒斯现在必须发展他自己的原则的概念",这些原则作为先例合理性的根据,"构成普通法的根本精神"。 法官借助于原则的论据,可以发现案件的唯一正解,从而避免自由裁量。与此同时,这意味着,在疑难案件中,法官必须受到原则的限制,不应诉诸自由裁量。
另外,法律实证主义由于拒斥疑难案件存在唯一正解的主张,因而在疑难案件中,不得不诉诸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观点,却违背了它所坚持的法律确定性的理想。通过上述论证,德沃金回应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质疑。
(4)诉诸"二值论题",确定正确答案。关于分析哲学视角对唯一正解的质疑,德沃金的回应是,法律是不同于哲学的一种事业,采用的主要是"二值论题"。一个人订立的合同,要么有效,要么无效;一个人对他人造成损害,要么承担责任,要么不承担责任;一个人被指控为犯罪,要么构成犯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在法律领域,"至少属于处置性问题的每一个案件都具有一个正确答案"。 德沃金指出,没有证据表明,从法律上讲,"汤姆的合同有效"和"汤姆的合同无效",可以同假。 因此,分析哲学关于对立的两个命题之外存在第三种可能性的质疑,不适合法律事业。
关于两个对立命题之间存在中介点的观点,德沃金也做出了回应。他指出,在司法中,汤姆的合同处于有效和无效之间的情况,确实存在;原告和被告的主张,其有效性旗鼓相当的情况,也偶尔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得不做出平局判决。但是,这种平局判决更可能出现在法律发展程度较低的社会。在类似美国等法律发展程度较高的社会,存在丰富的可资利用的法律资源,例如制定法、先例、政策和原则等。借助这些法律资源,法官足以对绝大多数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法律主张,进行具体鉴别和权衡,从而做出有利于一方主张的判决,而平局判决极为罕见。
(5)诉诸理想法官,确定正确答案。在疑难案件中,要获得"唯一正解",除了上述因素,还需要赫拉克勒斯那样神勇和睿智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