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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文里,高利贷者被称为“loan sh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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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工艺技术会弄脏身体,如下水道的技艺。有些技艺会玷污灵魂,如放高利贷。”
——14世纪 尼古拉·奥雷姆 《论货币》
文 | 董云峰
今天语境下的高利贷,与古代的高利贷差别很大。如今,高利贷在实际上与次级贷款和普惠金融等词语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主流金融体系之外的重要补充。
在现代金融体系没有形成的时候,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因此高利贷是一种主要的信贷手段,市场化的低利率借贷很少见。
在欧洲,受宗教因素影响,高利贷历史就是一部犹太人的血泪史,犹太人几乎成为高利贷者的代名词,充满悲剧色彩;在中国,历代统治者对高利贷的态度相对宽容,许多地主阶级就是高利贷者,有些朝代的政府则直接从事高利贷业务,不过在重农抑商的背景下,高利贷经常被打压。
即便在今天,越是金融不发达的地方,高利贷生长的土壤就越肥沃,因为人们无法通过更好的渠道获得融资,这正是高利贷的合理性之所在。
尽管如此,高利贷终究无法超越社会伦理道德而存在。我们既不能以道德扼杀高利贷的合理性,也不能以纯粹的商业逻辑美化高利贷。
欧洲高利贷历史:犹太人血泪史
宗教在欧洲历史上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古罗马并不禁止高利贷,不过在基督教兴起之后,高利贷成为基督徒必须遵守的禁令。
从公元4世纪开始,基督徒神职人员被禁止放高利贷;到7世纪,禁止放高利贷的禁令,扩大到在俗的普通教徒;公元800年,教会在查理曼大帝的统治下将高利贷禁令扩大到所有人。
1139年,在罗马教皇英诺森二世任内,第二次拉特兰大公会议明确规定:“放高利贷者,将终身蒙羞,除非悔改,否则死后不得按教友——基督徒的葬礼入葬。”1179年,第三次拉特兰大公会议规定,放高利贷者将被逐出教会。
根据原教旨,基督徒无法从事信贷行业,而信奉犹太教的犹太人不受此约束,加之他们在欧洲备受排挤,无法拥有土地,许多行业都被禁止进入,最终金融几乎成为犹太人的专属职业。
萨罗·巴伦及合著者1975年出版的《犹太经济史》一书中说:“从比利牛斯山到苏格兰,从大西洋到易北河,这中间各地的犹太人,大都是靠放高利贷生活的,从12世纪到15世纪都是这样的。”
犹太人的信贷业务为什么会变成真正的高利贷呢?因为这项业务实际上被当权者用来压榨居民,犹太人放贷收贷,国王再向犹太人课以重税。国王经常拿走利润的大头,而犹太人不过是取蝇头小利。
《犹太经济史》写道:“基督教统治者一向把犹太人当作其高利贷的代理人,他们从犹太人身上拿走大笔高利贷收入,然后,他们又时常宣布,对个别或者所有的犹太人的债务实行延期偿还。”
在整个欧洲,犹太人经常因为各种名目被起诉,课以巨额罚款,或者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如果公众对犹太借贷者的仇恨沸腾起来,基督教的国王又会出卖犹太人,让暴民攻击他们。
12世纪中叶,英国规定犹太人的每笔贷款必须交10%的税,而犹太人遗产的1/3要交给国库。法律以外,还无休止地对犹太人进行敲诈勒索。
1298年,法国洛林的犹太人被控偷走了献祭用的圣饼,玷污了圣饼,因为这种莫须有的罪名,140个犹太定居点被洗劫,犹太人被驱逐和屠杀。
1348年,欧洲流行黑死病,基督徒也归咎于犹太人,以此为由洗劫烧毁了350个犹太定居区,很多犹太人丧生火海。
1391年,西班牙的犹太人被洗劫,官方宣布他们丧失一切经济权利,勒令他们皈依天主教,否则死路一条;皈依之后的犹太人又被视为异端,仅仅15世纪西班牙的宗教审判所,就判了3万犹太人死刑,40万犹太人坐牢。
1492年,西班牙又以“建立一个真正的天主教王国”为由,驱逐了境内全部犹太人。
中世纪诗人但丁笔下的《神曲·地狱篇》,放高利贷者不仅作为罪人被打入地狱,而且是与犯淫邪鸡奸罪的人待在地狱的“同一环”。
在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犹太人夏洛特的设定是完全的反面人物,尽管如此,这部作品通过夏洛特之口揭露了历史真相:“他(安东尼奥)骂我是异教徒……曾经羞辱我,夺取我几十万块钱的生意,讥笑我的亏损,又挖苦我的富余,侮辱我的民族,破坏我的买卖,离间我的朋友,煽动我的仇敌。他的理由是什么?只是因为我是一个犹太人。”
高利贷历史的转折,始于16世纪。法国著名宗教改革家约翰·加尔文提出,《圣经》并不禁止高利贷,自然法允许高利贷,放债是提供帮助,任何劳动都应得到报酬;并呼吁“不要让钱闲着,让它生利”。
随着宗教改革的深入,荷兰、英国先后将高利贷禁令废除。在威尼斯这类自由商贸的城邦国家,高利贷变得普遍起来。在此基础上,现代金融业开始萌芽。
中国高利贷历史:打击高利贷是政治传统
与欧洲中世纪不一样的是,中国历史上基本没有过将高利贷视为非法,但是在重农抑商的政策基调下,打击高利贷依然是一种政治传统。
这是因为,高利贷的过度扩张,往往会加剧土地兼并,影响政治稳定——受高利贷迫害的贫下中农,被迫将土地交出去,在削弱中央政府财权的同时,还制造出大量流民。
在我国春秋时期,就出现了以货币为对象的高利贷。据《管子》记载,春秋时期齐国西部谷物借贷的半年利率甚至高达100%,而在利息率最低的北方借贷利率也达到20%。
战国四公子之一的孟尝君,在其封邑薛地放债取息,作为奉养三千门客的财源。有一年,薛地歉收,很多人没交利息,他派人催收,仍“得息钱十万”,可见放债规模已经相当之大。
《史记》记载,景帝三年,为平定诸侯叛乱,需要大量经费,汉朝将领向商人借高利贷。一位母颜氏愿贷款给官府,但要求10倍利息,结果三个月后吴楚之乱得到平定,母颜氏如期收回了本金和利息,一举成为长安巨富。
不过,自商鞅变法以来,重农抑商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国策: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
西汉末年,王莽变法,为了抑制高利贷,推出“五均赊贷”。赊是借钱给城市居民作非生产性的消费,如祭祀丧葬的用费,不收利息,短期即还;贷是借钱给小工商业者作资金,期限较长,按借款者的纯利润额收取年利十分之一(一说是月息3%,即年利36%)。
唐朝末年,农民起义领袖黄巢控制岭南,在广州大肆滥杀无辜,包括阿拉伯、犹太、波斯等穆斯林商人在内被杀者有12万。一种说法是,这些外国商人勾结唐官府,依势放高利贷,引起民愤。
在佛教历史上,出现过“三武一宗灭佛”,指的是北魏太武帝灭佛、北周武帝灭佛、唐武宗灭佛与后周世宗灭佛。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佛教势力及寺院经济膨胀威胁到世俗统治,而寺院经济靠的是向农民收地租以及发放高利贷。
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推出“青苗法”,将官方储粮折算为本钱,以20%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的苛政,后来被停止执行。
元代时期,蒙古贵族被明令禁止直接经商,他们通过代理阶层(斡脱商人集团)发放高利贷,年息百分之百,次年转息为本,本再生息,时称“羊羔利”、“羊羔息”。后来元朝政府设立斡脱所,管理和约束斡脱商人经营商业和放债谋利诸事。
到明清时期,典当行、钱庄、票号等具有现代意义的金融机构逐渐发展成熟,信贷市场更为兴盛;清朝末年,银行正式被引入国内,开启了中国的现代金融发展之路。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对高利贷的态度从最初的鼓励走向整顿,一直到改革开放前,高利贷几乎消失了。
1952年1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发出指示认为,农村高利贷破坏农村经济的发展,促使阶级分化,是非法的,应予以打击、取缔,争取在两年内消灭农村高利贷。
1953年底“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要求推进农村合作化,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时由原本鼓励自由借贷转变为“批判借贷自由,取代私人借贷”。
改革开放后,民间借贷逐渐恢复,不过在很长一段时间都都处于地下状态。在温州,由于高利润的诱惑以及政府管控的缺失,民间集资组织“抬会”盛行,最终在80年代中后期爆发了危机。据称,“短短3个月中,温州全市有63人自杀,200人潜逃,近1000人被非法关押,8万多户家庭破产”。
当年最负盛名的“抬会”会主郑乐芬,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尽管郑乐芬在民间和法律界倍受同情,1991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乐芬以投机倒把罪被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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