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大案、要案、难案、奇案、冤案,以法律人的专业,公共人的热忱,书写者的温情,关注中国刑事诉讼的前世今生。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江西民事审判  ·  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打卡,是否属于旷工? ·  23 小时前  
最高人民法院  ·  孩子的“烦恼盒子”空了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刑事备忘录

使用虚假抵押但在借款到期前就被公安抓走是否构成诈骗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1-22 10:29

正文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刑事备忘录”关注本公号

欢迎投稿:[email protected](刑事理论、刑事实务、经验分享、案例精析等)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 XX ,男, 1982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献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为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2019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波,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武学文,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 XX 犯诈骗罪一案,于 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津0106刑初2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刘文钊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 XX 及其辩护人武学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 2017年11月10日,在天津市红桥区嘉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旺公司),被告人 XX 隐瞒其与前妻离婚的事实,利用其从前妻家中窃取的房屋产权证,将该房屋抵押给刘双骗取人民币 36500元,全部用于个人还债及消费。2018年1月10日,刘双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将 XX 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刘双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 XX 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 XX 虽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借款,但是 XX 的欺骗行为与刘双给付借款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存疑,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XX 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 XX 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 第一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被告人 XX 无罪

宣判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

1.一审判决在论理部分,将证人郝某、赵某1、刘某的证明材料及银行交易明细作为判断 XX 有无还款能力的依据。该部分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

2.一审判决认定 肖XX 的欺骗行为与刘双给付借款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存疑与案件事实不符。 肖XX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与刘双给付借款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一审判决认定 肖XX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 肖XX 不具备偿还能力,借款后用于偿还其他借款和消费,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在刘双报案后长时间不还款。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 肖XX 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确有错误。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原审判决在论述 无罪 理由时,援引了辩护人庭下提交的郝某、赵某 1、刘某的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 XX 有收入来源及还款能力,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述证据均未经法庭质证,一审法院违反了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审判程序违法,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原审被告人 XX 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其辩护人认为: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抗诉机关抗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 XX 到嘉旺公司,隐瞒其与妻子赵某 2已经离婚的事实,将其从赵某2家中偷拿的赵某2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房产证及相关身份关系证明,抵押给放贷人员刘双,谎称其与赵某2系夫妻,房产为二人所有。经刘双下户调查后,双方签订借据,约定“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2018年2月9日前全部返还”,但没有约定利息、还息日期、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同时, XX 与刘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XX 将大港六合里 9号楼3门401号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双,于2017年11月10日支付50000元作为定金,嘉旺公司为居间方,收取3000元服务费,房本留存于该公司处,合同签署一个月起无条件把房屋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等。当日,刘双向 XX 银行卡内转款 50000元,随即取出13500元作为利息、下户费等费用, XX 实际借得钱款 36500元。2017年12月初,刘双以到期需还利息为由电话联系 XX 还息, XX 提出质疑称当时约定为两个月还一次利息。 12月9日,双方见面后又签订借据一份,约定“ XX 向刘双借款 11550元”,口头约定12月12日偿还该笔借款。至此, XX 共与刘双签订借据两份,借款金额 61550元,实际获得钱款36500元。12月12日 XX 未能偿还钱款,刘双等人遂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处追讨债务,发现 XX 与赵某 2已离婚,抵押的房屋为赵某2个人所有。同日,赵某2报警称家中发生入室盗窃,部分证件被盗。12月下旬赵某2多次拨打110报警,称受到他人上门滋扰。2018年1月10日,刘双至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西于庄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于1月22日受理此案,1月31日将 XX 抓获归案。

另查明,刘双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 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逮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110接警单证实:2018年1月10日,刘双至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西于庄派出所称其被 XX 诈骗,并提供了 XX 在滨海新区的住址。民警发现居住在此的是 XX 的前妻赵某 2,经对赵某2进行询问。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22日依法受理此案。民警通过 XX 电话分析出其活动范围,于 2018年1月31日将 XX 抓获归案。

2.放贷人刘双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1)2018年1月22日陈述证实:2017年11月10日, XX 到嘉旺公司找其做房屋抵押贷款,他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六合里 9号楼3门401号的房子作抵押。 XX 称该房子是他妻子赵某 2的,他不能让他妻子知道,这套房子有贷款,他带着这套房子的房本、他和赵某2的身份证、燃气卡、电卡和他们夫妻二人在一起的户口本,其看东西比较齐全,就同意把这套房子抵押人民币5万元给 XX 12月9日, XX 到嘉旺公司找其,说钱还不上了,想把房子卖给其,但是还差 11550元尾款需要还,其就同意了,又借了他11550元,给的现金,他说三天后就把这11550元还给其。12月12日,其给他打电话,他说没钱。 其就去大港六合里9号楼3门401号房屋找他,到了后发现这套房子不是他的,是他前妻赵某2的,房本是他偷出来的,赵某2说他们2013年就离婚了,这套房子是赵某22015年买的。其给 肖XX打电话,他说这套房子不是他的,他也没有钱还其,其就来派出所报警了。

2)2018年1月31日陈述证实:2017年11月初,一个自称中介的人给其打电话,问能借钱吗,其称可以,但是需要了解借款人情况,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和固定的还款来源就可以。11月9日下午15时左右, XX 和两个自称中介的人来到公司, XX 带来了户口本、身份证、房本,手机里有他们村给他开的结婚证明,其看完后说可以借给他钱,但需要下户查看一下房产,第二天下户后给他钱。第二天上午 11时左右,其到了 XX 家,当时就他在家,其看了一下户型,打听了小区的房价, XX 就和其回公司签合同,之后其给他转的钱,减去一个月的利息、下户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XX 到手 45000元,约定的每个月利息2000元。12月7、8日,其给 XX 打电话说该还钱了, XX 说定的不是二个月还一次利息吗,其说从哪借钱也不可能两个月还一次利息, XX 要过来找其聊聊, 12月9日下午, XX 来到公司说利息还不上了,有没有什么办法。其说可以不还本金,直接把房子过户给其, XX 说可以,但房子有贷款,需要 11550元清尾款,其说可以借给他,3天之内得过户, XX 说没问题,这次没提利息的事,给的是现金。第一笔钱当时双方签了一份借据,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第二笔钱双方签了一份借据。利息都是口头约定的。

3)2018年2月4日陈述证实:第一次的5万元是在嘉旺公司内用手机银行给 XX 转过去的,第二次也是在嘉旺公司内给的。 XX 曾通过微信给其发过一张他老家开具的他和赵某 2的婚姻证明,现在找不到了。

4)2018年6月27日陈述证实:当时 XX 提供了与赵某 2的结婚证明以及户口本等材料,其相信了把钱给了 XX ,之所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因为如果 XX 还不了钱,其想把他的房子买过来。当时约定每个月利息 2000元,2018年2月9日还清。2017年12月,其让 XX 还利息, XX 不给其钱,其就不想借其钱,让他把本金还给其,然后 XX 就说把房子卖给其,让其再借给他 11550元,其又借给他11550元。赵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房屋的电卡、燃气卡都是 XX 提供的,合同也都是当时签订的。 2017年11月10日 XX 向其借款,其记得扣了 800元下户费以及第一个月的利息2000元,他实际到手47200元。转账时没有别人在场,12月9日给他11550元时有人在场,是谁忘了,取现记录没有了。

经辨认刘双指出 XX 就是找其借钱的人。

3.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 XX 是其前夫,二人于 2013年离婚, XX 有时来看孩子。天津市滨海新区迎新街六合里 9号楼3门401号的房子是其2015年贷款买的,跟 XX 没有关系 ,钱都是其出的。房本现在在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手里,开始其不知道,后来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当着其面给 XX 打电话, XX 说是看孩子时趁其不注意,把房本拿走的。其把房本藏在卧室柜子后面。 2018年12月12日19时左右,其发现房门打不开,就报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当时就在楼下,他们过来找其,说 XX 把这房子抵押给他们了,他们手里有房本、其老家的户口本、 XX 签的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但其都没看见。后来警察把他们劝走了。其不知道 XX 用房本向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的事。

赵某 2庭审作证证实:2017年12月12日其房门打不开,后发现屋内身份证、居住证等证件丢失,当天来了很多人,说来收房, XX 把房子卖给他们了,听他们说 XX 借了十几万元。后来他们天天敲门、砸门、断电,在门上抹臭豆腐和大便,跟踪、恐吓孩子等,其多次报警,在此期间,大港胜利派出所民警曾电话联系 XX 给双方进行过调解。

4.证人贺某证言证实:其和刘双系朋友,其知道刘双借钱给 XX ,其跟刘双去过两次滨海新区六合里 9号楼3门401号。2017年11月的一天,其和刘双一起去的, XX 开的门,其没进去,没多久就走了。 2017年12月的一天,其和刘双又去了上述地点,见到一个叫赵某2的女子,称这房子是她的,她是 XX 前妻,这房子跟 XX 没有关系,二人在 2013年就离婚了,房子是她2015年买的。

5.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其系嘉旺公司的老板,不经营借贷业务,刘双是其朋友,在其公司借了一间办公室,其不知道刘双具体干什么,也不清楚 XX 在嘉旺公司向刘双借钱的事。

6.书证、物证照片

1) XX 农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该卡于 2017年11月10日从刘双账户转入50000元,随后现金支出四笔,两笔5000元,一笔3500元,一笔36500元,其中36500元交易地点与其余三笔交易地点不同,其余三笔交易地点相同。

2)刘双提供的大港六合里9号楼3门401号房屋产权证、 XX 、赵某 2身份证及户口本、燃气卡、电卡复印件。

3)刘双提供的借据复印件二份、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其于2017年11月10日给 XX 转账 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据,约定借款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2018年2月9日前全部返还。另2017年12月9日双方签订借据,约定借款11550元用于资金周转,未约定还款时间。

4)刘双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证实:2017年11月10日,其与 XX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方为嘉旺公司,约定 XX 30万元价格将滨海新区大港六合里9号楼3门401号房屋出售给刘双,刘双将5万元作为定金支付给 XX XX 、刘双各支付嘉旺公司 3000元服务费,该房屋产权证留存于嘉旺公司。

5)嘉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嘉旺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

6)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证实:2006年1月11日, XX 、赵某 2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7)被告人 XX 指认借钱地点照片。

8)刘双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刘双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逮捕。

9)110接警单证实:2017年12月12日21时08分,赵某2报警,称发生入室盗窃,系前夫与他人经济纠纷引发;13日21时19分,赵某2报警,称前夫欠债,现有人一直敲其家门;14日16时10分,赵某2报警,反映前夫欠钱,有人一直砸门;17日9时42分,赵某2报警,反映前夫欠债,要账的人来家中闹事,求助民警;18日20时04分,赵某2报警,称要账的人一直骚扰其,之前多次报警,派出所无法处置,需要分局与其联系;20日16时41分,赵某2报警,称前夫欠钱,有人到其家中闹事;21日7时29分,赵某2报警;26日17时42分,赵某2报警,称有人扰民;26日17时53分,有人踹门扰民。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对 XX 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查询,无法对银行取款地点进行确认; XX 向刘双借款时,现场没有监控录像;民警接受刘双提供的房本复印件后,刘双将房本原件拿走,现房本原件在刘双手中;民警电话联系 XX 同村村民马峰,马峰证实 XX 2017年6、7月的一天给他打电话,让他开具一份 XX 和赵某 2的婚姻证明,用于补户口本用,马峰到村里开具后用手机微信发给 XX ,他不知道 XX 与赵某 2已经离婚。

11) XX 个人征信报告证实: XX 有多笔呆账,共计 45257元,其中一笔17958元的呆账信息更新日期为2015年1月14日。

7.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2017年12月12日晚,民警接赵某2报警后出警,现场有开锁人员,称有电钻打眼的痕迹,视频显示地上有锯末,疑似被别人换了锁芯,钥匙打不开门。开门后,赵某2称居住证、身份证都被别人拿走了,房本也不见了,有购房合同。民警给 XX 打电话, XX 提到了贷款抵押的事,民警问什么时候抵押的,离婚了还拿人家房子抵押合适吗,现在有钱还吗等内容。

8.被告人 XX 户籍材料证实: XX 的基本情况。

9.被告人 XX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 2017年10月,其手头没钱,想找人借点钱,因为其找亲戚朋友借过很多次钱,现在还欠他们很多钱,他们都不借其了,所以其才找刘双借款。

一个朋友给了其一个贷款中介的电话,该中介的人带其去了南开一家贷款公司,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